县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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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抽查。
第三条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有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抽查,每次抽查的范围不低于成员单位总数的20%。
第五条
抽查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六条
抽查内容。
抽查具体政策措施时,主要检查政策制定机关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相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等。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第七条
抽查方式。
采取集中抽查、实地抽查、自查、专项抽查、第三方评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抽查,提高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集中抽查。
组织我县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人员,对全县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集中抽查,并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政府官网发布的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抽查。
(二)实地抽查。
实地抽查参考网上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和网上公布文件较少难以抽查的部门,进行实地抽查。
被查单位应提供原始发文记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记录。
实地抽查时,主要审查被检查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被抽查文件起草阶段的公平竞争审查记录和审查结论是否正确。
(三)专项抽查。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对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四)自查。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专职人员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所有文件开展自查,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
(五)第三方评估抽查。
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方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县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或特定行业和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评估抽查。
第八条
抽查工作步骤。
(一)制定抽查方案。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适时制定具体抽查工作方案。
制定抽查方案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二)组织实施抽查。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抽查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实施抽查检查。
在实施抽查过程中,杜绝走过场,防止流于形式,力求查出问题,解决问题,取得实效。
(三)转化抽查结果。
抽查结束后,及时将抽查结果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抽查发现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线索,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并配合做好案件核查、调查及后续整改工作,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及时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
问题整改。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问题整改,被抽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问题所在单位应对问题所在文件补充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应按工作程序尽快实施,审查后坚持原有意见的应回函说明情况,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按工作程序报上级政府或部门请求解决。
第十条
情况报告。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结合抽查结果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结果,以及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并向全县通报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