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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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在*企业)所进行的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约谈。
第四条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辖区或行业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辖区或行业内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半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辖区或行业内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七)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八)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九)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十一)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十二)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专业安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对专业安委会的各成员单位及行业内有关单位、企业进行约谈。
第六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填写《椒江区安全生产约谈审批表》,按照谁约谈、谁审批的原则,由区安委会领导审定,启动约谈程序。
(二)约谈经批准后,由区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三)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或事故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认识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五)讨论分析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
(六)形成约谈纪要。
第八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区监委、区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约谈,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参加。
第九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区安委会给予通报,并抄送区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