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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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具有县户籍的公交、环卫一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二、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实物配租通过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或政府购买筹集等方式将房源切块、整体租赁给单位,并由单位配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工作条件
与所在单位签订连续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以上或在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
公交公共服务一线职工指驾驶员、修理工、场站站务员、站台和车辆清洗工。
环卫公共服务一线职工指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公厕保洁、河道打捞等环卫现场作业人员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二)住房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住房准入条件、房产核查认定均按照《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三)家庭经济条件
公交、环卫公共服务一线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具有县户籍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0.8-1.3倍之间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申请保障)。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填写《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信息、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已缴纳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家庭收入情况和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
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规、民政等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
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向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审核(核对)要求,民政部门自收到核查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的信息包括:
查询授权书、以申请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
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
(三)公示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县住房保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实施保障
(一)租赁补贴
1、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公交、环卫一线职工保障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租赁补贴标准。
实施租赁补贴保障的,每户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成员有多人从事该两项工作的,以一户计算),发放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二)实物保障
1、实物配租房源以定向切块方式配租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实施管理、分配和维护。
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和配租方案,按照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家庭人数等情况分配房源。
2、用人单位在实施实物配租后,在5个工作日将房源与承租家庭对应信息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备,并录入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后续管理
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年审、变更、互换、退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等按照《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家庭如住房、离职、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
七、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申请流程,严格把关,确保公租房保障的公平、公开、公正。
公交、环卫一线职工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履行对保障职工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有限资源合理合规使用。
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年1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