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鼓励搬迁农户进城入镇购房奖补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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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镇、特色镇和其他一般乡镇(见附件)镇区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住宅),分别按购房款的8%、7%和6%给予补贴,购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申报条件及办理时限
(一)申报条件。
1.
住房补贴区域范围
进县城购房是指北至金沙江路、东至G343、南至G343、西至新扬高速公路约80平方公里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普通商品房;
进三个街道购房是指青阳街道、大楼街道和重岗街道范围内的县城区规划区以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景粼别院、翡翠庄园、芦沟新苑、邻里中心东部花园、邻里阳光、京华雅苑、周李天和嘉苑等小区普通商品房;
入镇购房是指镇区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内普通商品房,在被合并的原四河乡、峰山乡、太平镇、曹庙乡、城头乡、陈圩乡原镇区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内购买普通商品房,仍然按一般乡镇类型进行奖补。
2.
住房补贴房屋类型
所购房屋为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宅,不含自建房、小产权房、各类政策性住房(如:
限价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安置房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类住宅以及车库和储藏室等附属用房。
3.
申报人执行范围及标准
(1)申报人户口、身份要求:
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被搬迁人和购房人是本人或同一户口簿中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每份搬迁协议仅限购一套住房,不得重复申请。
进城入镇所购房屋为上述人员之间房屋转让不享受购房补贴。
(2)搬迁要求:
我县2018年9月29日《实施意见》下发后实施农房改善搬迁户,搬迁农户所在地块启动搬迁时间和签订搬迁协议时间均在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搬迁农户农村房屋搬迁、未在我县农房项目中安置方能申请。
搬迁户搬迁地块性质、搬迁地块启动时间和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由搬迁户所在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所(分局)共同认定。
搬迁户是否在我县农房项目中安置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核实认定。
(3)购房时间及补贴标准:
①于2018年9月29日之后(含9月29日)进城入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一手房)的搬迁农户,可以根据购房区域类型不同申请购房款6%-10%的购房补贴;
②于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城入镇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的搬迁农户,可以根据购房区域类型不同申请购房款6%-10%的购房补贴;
③于2009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进城入镇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住宅)的搬迁农户,进城(含街道)购房补贴1.5万元/户,入镇购房补贴0.8万元/户。
进城入镇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款以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的所购住房金额为准。
(二)办理时限。
对于在2009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进城入镇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住宅)的搬迁农户(进城购房补贴1.5万元/户,入镇购房补贴0.8万元/户),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超期不再享受此次购房补贴。
对于在2018年9月29日之后(含9月29日)进城入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一手房)的搬迁农户,必须在签订搬迁协议2年内购房(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自签订搬迁协议时间不得超过2年),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超期不再享受此次购房补贴。
对于在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城入镇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的搬迁农户:
(1)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搬迁协议的农户,必须在签订搬迁协议2年内购房并申请(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和申请时间自签订搬迁协议时间不得超过2年)。
(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搬迁协议的农户,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超期不再享受此次购房补贴。
三、具体办理程序
(一)农户申请。
申请人农村房屋搬迁,未在我县农房项目中安置,进县城、街道或入乡镇镇区购买普通商品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依法缴纳契税或取得不动产证后,方能向搬迁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出示相关材料。
(二)乡镇(街道)审核。
居民按规定出示相关材料后,由搬迁所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审核材料,乡镇(街道)组织村居、资规分局(所)、经济发展局(财政所)、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四方会审、登记并签署意见。
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购房补贴户每半月进行一次汇总,并及时上报县住建局审核。
(三)县住建局审核。
县住建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材料统一汇总报县财政局复核。
(四)县财政局审定并发放补贴。
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根据县政府的批准意见,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直接打入进城入镇购房农户个人帐户。
四、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是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具体牵头负责,并会同村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所(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所)等部门,共同开展搬迁农户购房补贴审核、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和建设局是具体业务部门,主要做好农户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汇总、上报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所(分局)主要做好搬迁农户搬迁地块性质和搬迁启动时间确定以及搬迁协议真实性审核工作;
经济发展局(财政所)主要对搬迁农户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确认以及协助购房补贴资金的兑现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农户申请购房补贴材料真实性和农户是否在我县农房项目中安置进行全面把关。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扎实开展好搬迁农民购房补贴工作。
各乡镇(街道)汇总表要备注被搬迁人姓名及家庭成员,并确保每份搬迁协议的真实性和申领购房补贴唯一性,在县级审核、复核过程中,凡发现有重复申领、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将进行严肃问责。
对搬迁户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依照法律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乡镇(街道)要对上报的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购房补贴对象(购房人和被搬迁人)姓名、搬迁地址、购房地址、补贴金额、投诉电话等,公示地点必须在醒目地点,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展购房补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联合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对购房奖补资金的申报、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通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购房补贴申报环节的审核,严禁套取资金。
县资规局要指导乡镇(街道)所(分局)对申报农户搬迁地块情况的审核。
县财政局要做好购房补贴材料复核和资金兑现工作。
县审计局要对购房补贴等资金支出等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套取资金或挪作他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