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联合执法机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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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我市停车场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加强部门协作联动,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质量,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密切联系、互补互促、运转顺畅的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持续推进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市县两级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定期联系、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探索破解城市停车管理难题,进一步提高停车场管理执法效能和执法部门服务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一)市级层面。
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成立市停车场管理联合执法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联合执法、协同配合工作方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联动长效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调联动执法工作事项。
(二)县区层面。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也要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建立健全相应协调联动机制。
四、部门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
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行为;
负责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未将机动车停放到停车泊位标线内行为的查处;
组织开展停车场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负责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停车场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移交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收费行为。
(五)公安部门。
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停车秩序治理提供挪车服务和执法保障工作。
五、建立协作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部门要明确业务对接机构和沟通途径,列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召开专题调度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面临的综合性问题,逐步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有效配合的工作体系。
(二)建立沟通衔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在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时应制定整治方案,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各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或技术支持时,应当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数据;
各执法部门在遇到违法行为案情复杂、适用依据难以确定、可能涉及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刑事案件等情况,可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讨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作配合。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
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举办执法人员业务交流会,相互学习执法程序、方式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保证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四)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各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案件时,要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抄告移送案件的执法部门。
各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