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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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督促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
示范引领,协调联动。
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为重点,积极探索完善赔偿和修复等制度,建立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
通过案例示范,总结经验,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地中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市政府作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
市内跨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
各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各县(区)政府管辖,***高新区(商丹园区)的生态环境损害由***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管辖。
市政府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因采矿(包括采石)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和国土空间开发、耕地占用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损害的索赔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环境损害,因河道采挖、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损害,水生野生动植物、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野生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损害,森林资源损害,林业环境损害,及所管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涉及职责交叉的,由首次发现线索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涉及刑事案件或公益诉讼案件的,由生态环境损害追偿部门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采取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公益诉讼等方式提起索赔。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
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市、县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践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结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加快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时可依托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开展相关工作。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根据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及管理机制,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的赔偿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明确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在改革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向市环境局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案例。
从202**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市环境局汇总后报送省环境厅。
(二)加强业务指导。
市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和鉴定评估工作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市卫健委对各县(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各县(区)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实施。
(三)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做好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五)鼓励公众参与。
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