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资产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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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资产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行政事业单位中连续闲置一年以上或淘汰落后及单位认为不需要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第三条我县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处置闲置资产设备时,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中外合资企业在处置闲置设备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处理闲置设备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剂。

第四条县计经委、县国资局是丹徒县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全县公有资产使用动态状况的调查统计、协调监督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公有资产中闲置资产设备调剂的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做好本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县计经委和县国资局委托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镇江市闲置设备调剂市场协助和协调全县闲置资产设备调剂工作,组织闲置资产设备的技术鉴定、调剂及成交的鉴证确认工作。

第七条调剂的闲置资产设备由镇江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价作为该闲置资产设备的调剂底价,成交若低于底价10%以上的,须报经县国资局批准后,方能成交。

第八条行政企事业单位对需要调剂出售的闲置设备,应如实填报“闲置资产设备调剂表”,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县计经委,在镇江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后,由丹徒县计经委、县国资局统一签署意见后交市产权交易中心、市闲置设备调剂市场进入调剂程序,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闲置资产设备调剂表”的,不得进行调剂。

凡行业内部闲置设备调剂,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国资局审批并办理资产划拨手续。

改制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废、核销的资产设备、按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残值,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处置,改制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仍按照县国资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徒国资[1997]第13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公有单位机动车辆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调剂市场的资产设备,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调剂。

即行政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寻找买主,按照同级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低价自行成交,并到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和成交鉴证手续。

2、市场组织调剂。

即由县国资局统一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调剂市场通过公开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组织调剂并成交。

第十条闲置资产设备调剂成交后上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办理成交确认、鉴证和结算手续。

市产权交易中心、调剂市场按规定从调剂所得收入中收取一定的监证和市场管理费,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间进行闲置设备调剂的和特困企业调剂的,经县国资局批准可适当免收相关费用。

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设备调剂所得收入,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调剂市场划县国资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行政企事业单位重新购置设备,使用时由行政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资局同意后,再拨给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

报废、核销的资产设备的调剂收入由县国资局收回,用于再投入。

第十一条闲置资产设备的调剂,必须统一使用由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发票,进入镇江市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的凭市场开具的有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和“闲置资产设备调剂表”一起,作为行政企事业单位办理公有产权转移和进行帐务处理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资本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设备经多方调剂,五年后仍调剂不出的,经县计经委、国资局批准,可实行贬值处理,改制或提前报废。

第十三条县计经委、国资局应加强对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设备调剂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调剂利用工作中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防止技术落后,装备不好的设备进入我县企业。

第十四条行政企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闲置资产设备调剂的,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有闲置资产设备不报或不进行调剂的,县计经委、国资局可责令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调剂或强制调剂,行政企事业单位仍不进行调剂的,县国资局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到查定之日止,根据市政府镇政发[1997]263号文的规定,按闲置资产设备帐面净值每年征收5%—10%的占用费。

2、对既不进场调剂,也未经有权部门进行价值评估而私自交易,或未经县国资局批准,成交价低于核定底价10%以上的,除没收所得收入外,对当事人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由县资产管理部门按查处资产流失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设备进入市场调剂成交后的财务处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1、调剂的闲置设备,企业单位由“固定资产”科目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企业所得净收益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净损失一般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行政事业单位所得净收益或净损失,作增加或减少其他收入及相关科目处理。

3、对于少数情况特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县国资局和县财政主管机关批准后,净损失作冲减资本金或相关科目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局会同县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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