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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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无税收拖欠情况。
三、企业入驻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评规划要求。
(二)入驻企业必须是在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县依法纳税,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三)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四、入驻程序
(一)入驻企业与县投资促进中心签订《投资合同书》后,到县工贸公司领取并填写《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厂房租赁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要写明厂房的具体需求(如面积、位置、层高、层数及配套办公面积等)。
(二)入驻企业与县工贸公司签订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用的临时《厂房租赁合同》。
(三)入驻企业在办理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持临时的《厂房租赁合同》到县工贸公司签订正式的《厂房租赁合同》。
(四)县工贸公司根据入驻企业申请需求提供厂房,企业正式入驻办公。
五、租赁管理
(一)租赁价格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工业园区已经入驻的企业厂房租金标准保持不变,按原合同执行;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入驻的企业,入驻原有的厂房(202x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9元每月每平方米,第二层(含)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
入驻新建的标准化厂房(202*年1月1日后竣工投产的标准化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10元每月每平方米,第二层(含)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
工业园区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生活区宿舍租赁价格为5元每月每平方米。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期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年度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三)租赁期限
工业厂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4年,租约到期原厂房租赁者有优先承租权。
如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企业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厂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厂房管理部门同意后,双方就续租的租期、租金、权责等事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签订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出租厂房状况,出租用途。
出租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押金,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
(五)物业管理
1.租赁期内,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贸公司同意,不得转租或改变厂房使用用途。
未经有权机构审批不得违反厂区规划随意搭建。
租赁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消防设备、电梯等公共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每月的维护维保和安全使用,并支付相关的维保费。
租赁方按规定向物业管理方缴纳物业管理费。
2.县工贸公司以组建物业公司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对园区标准厂房和生活区职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安保、消防管网、保洁绿化、厂房宿舍维护、电梯等)并按相关规定标准收缴物业管理费。
六、优惠政策
(一)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享受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二)根据《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从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之日起4年内享受租赁费全额补助政策。
企业先缴纳半年租金至县工贸公司专用账户,补助金由县财政在一个月内负责兑现。
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后,使用面积达不到租赁总面积80%以上的,按厂房闲置比例相应核减租赁费补贴比例,并收回闲置厂房。
(三)对新落户的光电、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根据企业要求,建设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到期后,可按《县一园两区工业地产分割及销售管理办法》进行销售出让。
七、租金使用
(一)对享受租金先收后补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收取的租金,县工贸公司在扣除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
(二)对不享受租金先收后补政策的入驻企业收取的租金,全部由县工贸公司收取。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厂房租赁申请表
附件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公司经营范围
厂房申请及办公
需求
申请单位(签字并盖章):
工贸公司意见
(签字并盖章):
招商单位意见
园区管委会意见
县政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