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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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联合验收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质保资料。
(三)已经进行预验收和分户验收(住宅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消防、人防、气象等专项符合验收要求,设施已落实,相应检测合格。
(五)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六)规划许可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七)已完成水土保持自验,符合水利涉河或水利工程验收要求。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联合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主体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和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三)经县住建局确认的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及图件(含建筑面积、地下管线、绿地、人防地下室等内容)。
(六)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竣工图,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施工记录。
(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还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八)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自评报告,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燃气工程项目还需按图提供燃气专项验收相关材料。
(十)消防专项验收项目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竣工图;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消防产品的“三证”(合格证、检验报告、认证认可/技术鉴定证书)。
第七条
联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建设单位向联合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
联合审批窗口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
对不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基本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审管办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县审管办在3个工作日发函召集相关职能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尚不完全具备验收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建设单位达到验收条件要求。
(三)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由该工程类别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审管办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代表本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各验收组成员同时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验收未能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确实不能当场出具验收意见的,经牵头部门同意后,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牵头部门要及时对各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反馈的验收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联合验收纪要。
建设工程有2个(含)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整改后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验意见。
建设工程仅有1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当场出具复验意见。
第八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及验收组成员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其适用的依据条文,并主动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整改。
未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视为验收通过。
建议性整改意见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参验单位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仅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九条 职能部门应当指派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参验职能部门材料清单
附件
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相关参验职能部门材料清单
一、县公安消防局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可容缺后补);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容缺后补);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可容缺后补);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可容缺后补);
8.委托书。
二、县人防办
1.防空地下室竣工全套图纸、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及光盘各二份;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
3.人防设备生产厂家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保书、供货合同,防护阀门(含油用阀门)合格证;
4.工程建设文件;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自评报告;
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单(联系单、修改图纸等);
人防工程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图及测算表等。
三、县气象局
1.防雷装置竣工图;
2.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4.具有国家认可防雷资质及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1份。
四、县水利局
1.涉水、涉堤建设工程验收
竣工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包括电子文档)。
2.自验材料需提供:
(1)(报告书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原件;
(2)(报告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原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
3.水利工程。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