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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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市、县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
除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外,现有企业的改扩建、迁建等增资扩产均属技改投资范畴。
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的再投资项目(项目已备案为技改项目)可认定为技改投资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投产有关佐证材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立足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目标定位和县产业发展规划,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重点支持肉牛加工、绿色食品、纺织服装、新型材料、电子信息、清洁能源、中药材加工、枸杞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特色产业,实施“四大改造”,推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协调推进。
2.重点产业增链补链。
重点支持肉牛加工、绿色食品、纺织服装、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行业产业链延伸,降低产品综合能耗,提高产品附加值,有计划、有重点地引导产业往服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3.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重点支持自治区“3个100”重点工业项目和市、县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推进持续稳定增长。
4.其他需要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内容。
第五条
技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
2.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
3.直接用于生产活动的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投入。
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
4.涉及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
5.涉及技术改造其他投入。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拟入规样本企业及固投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机器设备必须为当年购置的新设备。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先实施、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支持范围且已实施技术改造并投产达效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具体奖补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技改项目投资额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奖励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兑付拨付程序。
1.公开发布。
县发改局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扶持专题、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政府及本局互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2.企业申报。
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安排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完成项目备案,当年技术改造投资佐证材料(包括技改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及当年生产的有关财务票据、合同等)、自验报告、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等专项资金申请资料。
3.项目初审。
县发改局会同园区管委会对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支持方向及申报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第三方评审验收名单。
4.项目评审。
县发改局、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程序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
重点对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真实性情况进行审查,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5.会议研究。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集体研究审议确定补助比例,编制技改奖补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县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6.项目公示。
县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后,发改局、财政局对技改奖补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7.资金支付。
公示无异议后,发改局、财政局依照项目计划及资金支付比例及时拨付兑现。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每半年向县财政局、发改局报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