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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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编审。
(四)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五)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六)推进转移支付绩效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结果与督促整改机制。
(七)建立转移支付共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分解和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县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
(五)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七)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六条
镇(街道)财政部门职责。
(一)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四)协助县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行政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
(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审计部门职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立项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当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设定。
县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县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县财政部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
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时,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镇(街道)区域绩效目标或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完善,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
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或要求各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经汇总后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选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反馈同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
县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部门。
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县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加强评价质量管控,客观公正反映政策和项目实际绩效。
第二十七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
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
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
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涉农等整合资金切块下达部分,县级不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以镇(街道)为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县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
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省、市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