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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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Word格式.docx

《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

辖区内的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授权县人民政府。

四、定价前价格调查和停车设施运营成本监审情况

(一)县停车服务现行收费情况

1.县不能协商议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有露天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车型类别为小型车,申请定价的49个小区统一按照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行)等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13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批复。

能够协商议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

每车位每月56元-150元不等。

2.县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全部为露天停车场,车型类别为小型车和大型车。

收费标准统一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会发改发〔2019〕18号)批复执行,具体标准为:

日间计时收费,小型车2元/2小时,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0.5元,大型车3元/2小时,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1元;

夜间计次收费,小型车2元/辆/次,大型车3元/辆/次。

(二)成本监审情况

1.监审单位:

白银市发改委。

2.监审时间:

2021年7月底至8月上旬。

3.监审项目:

白银市具有代表性机动车停放设施2018-2020年度运营成本监审。

4.成本构成:

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设备购置及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保安及保洁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构成内容。

5.受监审单位:

物业小区类:

白银市云锦苑物业小区停车设施,白银市怡悦花苑物业小区停车设施;

公益类:

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场:

县枝阳街停车场,县嘉禾楼停车场,县钟鼓楼小区对面停车场,县滨河东路停车场。

6.运营监审成本:

云锦苑物业小区地面1.56元/车位·

日,怡悦花苑物业小区地面1.66元/车位·

日,第二人民医院地面5.39元/车位·

日,枝阳街停车场2.84元/车位·

日,嘉禾楼停车场0.94元/车位·

日,钟鼓楼小区对面停车场2.31元/车位·

日,滨河东路停车场0.84元/车位·

日。

五、收费管理政策、定价原则和计费方式

(一)收费管理政策

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二)定价原则

按照日间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住宅停车设施除外)、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定价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控停车资源作用,合理核定停车服务收费级差标准。

(三)计费方式

1.计时计费,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放时间进行计费的方式,适用于实行计时计费的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本方案设定的计时计费有“2+1+1”和“2+1+0.5”两种方式。

“2+1+1”方式适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时计费,具体为:

起步计时单位为2小时(1小时内免费),加价时长为1小时,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1元,达到最高限价后封顶;

“2+1+0.5”方式适用于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其他设施的计时计费,具体为:

起步计时单位为2小时(1小时内免费),加价时长为1小时,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每1小时加收0.5元,达到最高限价后封顶。

2.包月计费,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月进行计费的方式,适用于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露天停车位以外其他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

包月费用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本次定价,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占比,单位专用停车设施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按30%、70%核定,住宅小区露天包月停车位按70%、30%核定。

六、拟定级差和限价标准

1.起步价级差。

区分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载重载客量和设施承载受压程度等情况,实行差别定价。

各类车型每车位起步价按递增式设置,具体为:

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以下简称“摩托车”)1元,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乘客车(以下简称“小型车”)2元,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以下简称“大型车”)3元。

2.时段级差标准。

采用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

日间自08:

00时(含08:

00时)至22:

00时,夜间自22:

00时(含22:

00时)至08:

00时。

3.最高限价标准。

各类设施计时收费每车位日间连续停放拟定最高限价:

摩托车,公共停车设施地面4元、地下3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5元、地下4元,住宅小区地面3元、地下4元;

小型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地面7元、地下6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8元、地下7元,住宅小区地面6元、地下7元;

大型车,公共停车设施地面9元、地下8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10元、地下9元,住宅小区地面8元、地下9元。

七、规定免费情形

(一)各类停车设施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利用公用充电设施正在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

(五)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2:

00时停放的车辆;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停放的车辆;

(八)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规定的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

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位

类型

车型

类别

计费

方式

收费标准

日间(收费时段:

8:

00(含)-22:

00)

 

夜间(免费时段:

22:

00(含)-8: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连续2小时以上

日间连续停放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计时

免费

2元

每小时加1元

最高7元

说明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次日(24时为界限)连续停放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露天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连续24小时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各类停车设施

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1元

每1小时加0.5元

最高4元

最高3元

最高6元

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

3元

最高9元

最高8元

2.连续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公共停车设施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连续24小时停放最高限价按比地面限价低1元的标准计收。

 

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露天停车位(计时)

固定包月

车位使用(租赁)费

停车服务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最高5元

25元

119元

51元

最高10元

147元

63元

3.单位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露天停车位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5.露天、地下停车无法明确区分的按照地下停车标准计收。

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

1

10元

15元

2

39元

17元

105元

45元

3

67元

29元

133元

57元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由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4.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原开发商已变更的地下停车位,停车场地发生的照明、监控、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需要重新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参照相应规定标准共同约定。

5.包月租赁车位的,车位应固定使用人。

6.“三供一业”住宅小区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包月费中车位使用(租赁)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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