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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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创建卫生县城,县爱卫、创建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6.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并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任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增强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1.县城健康教育网络健全。

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

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3.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4.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

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5.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

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场所设施和环卫设施等各项创建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

  1.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

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和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街道办事处)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2.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3.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街道办事处)不低于8小时。

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5.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7.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8.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编制环境规划,各项环境保护指标达标。

1.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2.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70%。

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监测及各项指标达标。

1.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3.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4.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6.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

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8.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作好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落实免疫规划工作。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三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

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3.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

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4.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

加强社区和居民的卫生管理,全面推进庭院整洁,绿化美化工作。

1.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4.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街道办事处)辖村卫生

开展城乡结合部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及农户改水改厕等工作。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陕西省平均水平。

2.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3.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4.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5.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

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

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6.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7.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四、工作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202***年度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202***年1月—3月)

1.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制定各自具体工作计划,做到既符合《标准》要求,又切实可行。

2.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创建网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管理规定,为实现创建目标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

宣传动员阶段(202***年4月1日—4月31日)

1.召开全县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县委、县政府和各责任部门签订创卫目标责任书。

2.开展创卫宣传活动。

宣传、文广等部门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重大意义,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形成人人支持、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局面。

第三阶段:

创建申报阶段(202***年4月—202***年5月)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工作目标,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全面开展创建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做到达标一项、验收一项、巩固一项,严防应付交差,敷衍了事。

2.创建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随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3.创建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要树立典型、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抓出成效,全面完成创建任务。

4.按照《国家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市及全国爱卫会进行申报。

第四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202***年6月-7月)

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相关要求,对各项创建指标逐项进行自查,寻找差距,查漏补缺,限期达标。

第五阶段:

巩固提高阶段(202***年8月—10月)

对照省市和全国爱卫会的检查、评估、暗访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创建指标符合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上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执行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

创建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要层层召开动员会,广泛进行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的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激发城乡居民参与创建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推动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协调,努力探索,建立一套长效管理办法,理顺管理机制,落实保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四)落实经费,加大投入。

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必须加大创建经费投入,加快创建步伐,确保与创建相关重点创建项目指标按期完工并实现达标要求。

县财政要把创建项目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工作需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

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建立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县纪委、监委、两办督查室、创建办,要实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创卫工作进行督查,对创卫各责任单位实行阶段性、半年和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在创卫活动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开展经常性自查,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整改提高。

各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及时跟踪报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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