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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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一)项目申报

1. 

申报主体:

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

2. 

申报要求:

填报《闽江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申请表》(见附件3),向村委会、乡镇提交申报并审核盖章,需携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局图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二)项目审批

村委会、乡镇对申报材料逐级审核把关,确认升级改造的模式、实际面积、数量等内容,并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审核盖章,由库区各有关乡镇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予以审核批复,所有申报材料连同批复文件分别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库区各有关乡镇存档备案,并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三)项目验收

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完成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后,需向属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属地政府组织项目初验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在收到业主验收申请书后,开展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材料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保证网箱升级改造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对3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退还质保金,对3年内出现塑胶问题的,供应商必须无偿修复,否则从质保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设立设施渔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开展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要求取得的正式发票金额不低于财政补助总额。

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

对无法完成的项目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樟湖镇、太平镇政府主要领导、区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河长办)、生态环境、公安、移民、市场监督、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为网箱提升改造组、质量监督组、技术指导组、项目复核工作组、水上巡查工作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有序推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健全质量监管

区直有关单位要规范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流程,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对每个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检查,保障进度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坚决杜绝并从严查处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督导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塑胶踏板、塑胶浮球进行质量抽检,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做好升级改造资金的监管。

库区各有关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坚决清理外县市养殖户在闽江水口库区段从事网箱养殖及申请网箱升级改造项目。

在网箱升级改造的同时,按户总面积10%的比例消减网箱养殖面积。

建立项目实施月报制度,制定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时间进度表,督促业主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或协议,加快项目改造进度,确保在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

村委会要认真、细致开展辖区养殖网箱管理工作。

(三)加大舆论引导

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正面宣传闽江水口库区段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的政策、成效,改进和创新对外宣传的工作内容、手段和机制,着重在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方面强化宣传,为全区水产养殖转型升级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库区各有关乡镇要发挥试点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全区网箱养殖产业提升工作方案要求,对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的意义、内容、要求、作用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养殖户自主性和自觉性,加快推进网箱升级改造步伐,促进闽江水口库区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附件:

1.闽江水口库区段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模式、规格、技术要求、建设规模及质量要求

3.闽江水口库区段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项目申请表

4.项目验收申请表

5.项目验收意见表

6.闽江水口库区网箱养殖规模优化情况

7.闽江水口库区网箱养殖优化布局表(区)

8.闽江水口库区网箱优化布局图(区)

9.区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10.区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模式、规格、

技术要求、建设规模及质量要求

一、改造模式、规格、技术要求

新型网箱系统建设内容由网箱框架、塑胶踏板、塑胶浮球、网衣及固泊设施构成。

(一)网箱框架

网箱框架由钢质支架和塑胶踏板构成,单口面积一般为30—140平方米(按网箱外沿面积计算)。

钢质支架主要利用现有养殖设施,老旧支架需要更新;

塑胶踏板宽度要与钢质支架宽度相匹配(即塑胶踏板宽度应不小于钢质支架宽度),踏板宽度原则上分为300毫米和400毫米两种规格,厚度不小于30毫米,壁厚不小于3毫米,镂空面积不大于整块踏板面积的30%,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8公斤。

(二)塑胶踏板

以塑胶踏板颜色区分养殖网箱类型,不投饵网箱统一为蓝色踏板,投饵网箱统一为橙色踏板。

(三)塑胶浮球

塑胶浮球直径不小于500毫米,长度不小于900毫米,最小壁厚不小于3毫米,重量不小于8公斤,浮力不小于130公斤,数量配置要满足网箱整体浮力要求(如:

12米×

7米的方形网箱至少配置10个浮球)。

(四)网衣

按照具体养殖水域和实际养殖品种确定网衣深度,网衣深度一般在3米以上。

(五)固泊

网箱片区布设应合理,要有相应的间距和固定装置水下锚泊等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指示标识。

(六)网箱排列方式

按标准要求规范网箱排列方式,同一养殖片区内,网箱排列方式应尽可能一致。

网箱排列方式规格表

类型

规格

排列方式

大型网箱

60平方米≤单口面积<

120平方米

网箱间距≥3米、网箱组间距≥50米。

中型网箱

30平方米≤单口面积<

60平方米

其网箱间距1—2米、网箱组间距≥30米。

小型网箱

30平方米<

单口面积

其网箱间距1—2米、网箱组间距≥15米。

二、建设规模与质量要求

(一)建设规模

实行以镇为单位控制库区网箱养殖总量,养殖网箱面积控制在60万平方米内(太平镇9万平方米,樟湖镇51万平方米)。

削减或调整现有布局不合理养殖网箱(闽江水口库区网箱养殖规模优化情况和优化布局详见附件6、7、8)。

(二)质量要求

1.材质要求:

塑胶踏板、塑胶浮球材料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原生料(不得使用再生回收料),塑胶踏板表面要防滑、镂空设置要均匀美观,塑胶浮球不使用填充物。

2.检测标准:

塑胶踏板、塑胶浮球检测参照《GB/T13508—2011聚乙烯吹塑容器》国家标准。

3.产品标识:

塑胶踏板、塑胶浮球明显位置要标注生产单位和生产时间信息,格式为“生产单位名称+年月”。

附件9

区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区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管理,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根据**等有关设施渔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网箱养殖产业提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细则所称区网箱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利用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区水域滩涂规划的网箱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养殖设施升级改造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区水域滩涂规划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养殖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为:

新型网箱系统:

钢质支架(镀锌管等材料)、塑胶踏板、塑胶浮球、网衣、固泊设施等。

塑胶浮球规格以实际养殖品种需求为准,平方数按实际面积标准计算。

项目改造完成后应达到《闽江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暂行)》(闽海渔〔2020〕56号)所规定的建设规模、质量与技术要求。

第四条【扶持对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区太平镇、樟湖镇内养殖设施升级改造的养殖户、在区注册的渔业企业、合作社等单位。

补助对象不得利用已获得支持的项目设施重复申请该项目。

第五条【补助标准】网箱养殖设施升级改造补助标准:

1.改造为塑胶渔排:

①网箱框架由钢质支架和塑胶踏板构成,单口面积一般为30—140平方米(按渔排框架外沿面积计算)。

塑胶踏板宽度要与钢质支架宽度相匹配(即塑胶踏板宽度应不小于钢质支架宽度),踏板宽度原则上分为300毫米和400毫米两种规格,厚度不小于30毫米,壁厚不小于3毫米,镂空面积不大于整块踏板面积的30%,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8公斤;

②以塑胶踏板颜色区分养殖网箱类型,不投饵网箱统一为蓝色踏板,投饵网箱统一为橙色踏板;

③塑胶浮球直径不小于500毫米,长度不小于900毫米,最小壁厚不小于3毫米,重量不小于8公斤,浮力不小于130公斤,数量配置要满足网箱整体浮力要求(如:

7米的方形网箱至少配置10个浮球);

④按照具体养殖水域和实际养殖品种确定网衣深度,网衣深度一般在3米以上;

⑤网箱片区布设合理,有相应的间距,固定装置水下锚泊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指示标识等。

每平方米给予补助不超过50元。

2.省级财政设立设施渔业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区开展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新型网箱系统建设按照渔排框架外沿面积计算网箱面积,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使用,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公示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部门职责】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1.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2.区农业农村局按资金管理的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査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3.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采用“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4.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批复。

按照“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审核、评审、公示、批复、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笫七条【工作流程】根据《闽江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暂行)》(闽海渔〔2020〕56号)要求。

由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太平镇、樟湖镇按照“业主申报,村、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监督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流程,做好网箱养殖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管理和拨付方式。

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要求组织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核拨补助资金给实施主体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或个人账户;

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

对无法完成的项目要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

验收组织单位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九条【项目责任制】项目实行“谁批复、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太平镇、樟湖镇和村共同把好审核和验收关。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省上要求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做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验收办法、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技术要求、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等。

笫十一条【档案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照“N+1”的方式建立档案,即每个项目建立一份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一份项目管理档案。

各项目档案应包括:

项目总结、申报材料、审核批复材料、监督检查材料、验收材料等,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档案应包括:

年度项目总结,项目分布图、组织申报、审核批复、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相关的发文、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等,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均应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分级管理、分级落实、各负其责和接受监督等原则。

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以确保资金专数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养殖户、合作社和渔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无关的任何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出台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有新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第二条项目验收坚持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积极引用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

第三条业主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四条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购货合同或协议;

2.厂家承诺书(若购货合同或协议已按《南平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养殖网箱设施升级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对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做出承诺可不提供);

3.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

4.正式发票(需备注产品相关信息,且发票金额不低于财政补助的总额)。

第五条项目经所在乡镇初验并签字盖章后,将验收材料收齐汇总报送至区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箱升级改造办”),区网箱升级改造办在收到业主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验收,业主对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六条乡镇组织验收小组对业主的建设规模、设施数量(现场可测量)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及勘测完成初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认真填写《项目验收意见表》并对项目验收情况做出结论。

项目乡镇每月报账一次。

第四章验收结论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验收小组实地核实及勘测的建设规模、设施要求等内容未达到项目批复要求;

2.财务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

第八条区网箱升级改造办通知乡镇将验收结果告知业主,项目通过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要求对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整改,并提交整改后的项目验收材料,申请再次验收。

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贴资格,收回项目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贵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有新规定则服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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