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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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及其构建物、生产经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
其它类型的资产暂不列入评估范围。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拍卖、出售、转让;
(二)
作价参股(入股)联营;
(三)
以融资方式出租;
(四)
为本组织的借贷作抵押或担保。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
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实行整体性承包经营;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根据资产的会计账面原始价值,分别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计账面原始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农村集体成立评估工作组自主评估;
会计账面原始价值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村民(成员)代表会议选择确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须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会计账面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街道)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须经村民(成员)会议或者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本组织自主评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组。
其成员应由若干熟悉资产价值形成情况的人员、村务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村民(成员)代表、村干部等组成。
评估对象属于房屋等建筑物及其构建物的,还需外聘一二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评估工作组成员及外聘人员需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同意,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备案。
(二)资产清查。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组对被评估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产的购置时间、原始价值、新旧程度,对建筑物应注意核实原始价值是否包含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价值,并作出清查情况说明书。
(三)评定估算。
选用适合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值进行估算评定,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证确认。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组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张榜公示7天后,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验证,采取表决形式确认评估结果。
按村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五)抄送备案。
将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评估结果抄送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据以调整会计账目;
并抄送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备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街道)选择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对象、要求等,并提供有关的会计账目记录、实物图片等资料。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提交的资料完整的,应当告知予以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招投标;
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书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或完善资料。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适用范围,从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中选用一种:
收益现值法。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重置成本法。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资产的重估价值;
或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现行市价法。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