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乡镇街道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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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乡镇街道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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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乡镇街道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Word格式.docx

根据文件要求,妥善安置滞留时间超过3个月、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二、安置原则

由镇街、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或定点医院的,由区救助管理站巡逻发现或自行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凡超过3个月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办理入站(院)手续为依据,按照“发现地即为安置地”原则进行安置,属地镇(街道)为滞留人员安置责任单位。

三、安置方式

(一)各安置责任单位积极协调当地派出所,将安置人员户籍落户于本镇(街道)集体户籍;

(二)落户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本镇(街道)敬老院或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托养,无敬老院的镇(街道)可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托养;

(三)落户后仍需治疗的人员,由镇(街道)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继续在医院治疗托养。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

负责制定长期滞留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方案;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落户安置的相关工作;

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及为安置人员落实民政兜底保障政策等相关工作;

对已安置人员继续开展寻亲工作,对核查出身份信息的人员及时送返原籍。

(二)区公安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镇(街道)为安置人员办理落户安置手续,协助区救助站继续开展寻亲工作。

(三)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指导和督促定点治疗机构协助区民政局开展落户安置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四)区财政局:

负责对集中安置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五)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安置人员入住、托养、治疗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等进行指导监管。

(六)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镇(街道)为安置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落实养老保险政策。

(七)区医保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镇(街道)为安置人员办理医保手续、落实医保政策。

(八)区残联:

负责指导和协助镇(街道)为安置人员办理残疾等级鉴定,依据提交的鉴定结果办理残疾人证,落实残疾人福利待遇。

(九)各镇街:

负责办理安置人员落户事宜;

负责为安置人员代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残疾人福利等事宜;

负责对需要继续治疗的安置人员协调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关托养机构继续开展治疗工作;

负责对安置人员的日常监护工作;

协助民政、公安继续开展寻亲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落户安置后续工作的开展。

要本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加强部门间联动,实现高质量协作与资源整合,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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