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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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困难帮扶对象中的儿童在政策性报销完成后,区民政局通过从帮扶资金池中再给予一定补助等方式提升保障水平。

区残联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教育资助救助。

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健康、教育安置等工作措施。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成年后继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安置。

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优先享受免住宿费,对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困境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履行兜底监护责任。

对于正遭受不法侵害的儿童,短期内无监护人照料的,由区民政局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区民政局安排区社会(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

长期监护的儿童符合送养条件的,按照收养能力评估办法,规范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

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教育指导,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儿童主任负责定期核实了解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一旦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依法依规开展惩戒。

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区民政局可依法追索抚养费用。

对恶意弃养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监护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七)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鼓励父母外出务工时应尽量携带子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照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签订委托监护责任书,并向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告知委托照护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上门走访、重点评估等方式核实、监督委托照护情况。

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的,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八)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区司法局要依法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应加强防性侵法治教育宣传内容,有效提升留守女童预防性侵害的辨别能力及自我保护意识。

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推动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

团区委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

区妇联要倡导家庭文明,引导家长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区残联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和教育服务。

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帮扶。

(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关爱保护机制。

公安机关接到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行为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

对侵害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对侵害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实施加害行为监护人教育训诫并出具告诫书,同时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评估帮扶工作。

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好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

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按相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各村(居)儿童主任工作责任,加大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探访、监护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力度,并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儿童主任适当交通、通讯等必要补贴。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团区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组成的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每年根据实际召开不少于一次协调会,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督促落实,发挥儿童主任作用。

对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开展1次业务培训,根据职责分工,市级负责培训儿童督导员,区级负责培训儿童主任,确保覆盖率达100%。

原则上,每个镇(街道)配备1名儿童督导员、社区(村)配备1名儿童主任,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考核奖惩机制,为儿童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场地。

区财政局要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加大宣传,推动关爱工作落实。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

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推动全区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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