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校车服务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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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规范管理。
进一步建立、完善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志,严格校车标牌核发;
进一步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学(入园)工作,不断优化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方案。
(三)推进校车过渡。
逐步淘汰非专用校车,到202X年8月31日,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的校车全部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四)加强安全管理。
全面实现校车统一化、规范化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部门履职督查,明确校车服务学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校车超员超速及非法营运的“黑校车”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校车服务原则
(一)整合城乡公共交通资源。
一是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基本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上下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需求。
二是加大公共交通资源调度力度,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节假日放假高峰时段,科学调配运力,及时调整班次密度,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落实“两个坚决”:
一是坚决防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避免因学生乘坐违规车辆导致的安全事故;
二是坚决防止为逃避责任取缔所有校车,导致学生无车可坐而发生辍学和乘坐违规车辆的现象。
(三)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根据县城和各乡镇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需求,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鼓励中小学生步行上下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四、校车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学校经营、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模式,由学校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独立核算,政府适当给予运营补贴。
校车运营机构(学校)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达100万元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每座50万元以上,为校车安全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
五、实施步骤
(一)202a年9月至202b年8月:
提倡学生就近入学,不再增加非专用校车数量。
从今年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提供校车为招生条件进行招生或宣传,不得新增非国家标准的校车。
县政府不再审批同意202a年9月以后到期的自备非专用校车办理新证及换证。
对非专用校车安装校车停车标志和校车标志灯。
(二)202b年9月至202c年8月:
加快校车过渡,逐步减少非专用校车数量。
将非专用校车更换为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专用校车,对必须存在的非专用校车进行专业化过渡。
(三)202c年9月至202X年8月:
完善监管机制,实现专用校车实时监控。
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实现非专用宣传向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过渡转化,对专用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接入当地公安监控平台,实现实时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教委、交委、财政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发改委(物价局)、电视台、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由教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教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各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规范管理
1.强化运行管理
(1)加强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校车管理档案。
安排跟车教师,组织学生安全、有序乘坐校车,监督驾驶员遵纪守法,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加强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前后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教师及其联系电话等。
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车应每天出车前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加强安全培训。
县教委会同公安每月第一周星期六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各学校每月对校车驾驶员及跟车教师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开展专项整治。
对不具备校车条件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
对不符合校车驾驶员资格的,要坚决更换;
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
对不落实校车管理条例的,一律收回校车标牌,确保到202X年8月31日前所有运行的校车都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2.强化校车准入
(1)申报条件:
A.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B.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C.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向县教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交警大队、交委、教委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3.强化驾驶员准入
A.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B.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C.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D.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E.无犯罪记录;
F.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驾驶人向县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三)强化监督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监管,秉公执法,做到不漏项目、不留余地、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县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文明运行。
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和校车管理有关规定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