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331”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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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纳入河长制工作的河道共有56条,总长260km。

巡查内容:

(1)每天全覆盖巡查河道河岸1次,通过APP,巡查员开启巡查按钮后,开始GPS定位,巡查率为100%,巡查时间按照河长制运行信息管理平台有关规定执行,并佩戴河道专管员标志,注重仪表;

(2) 

做好巡查记录,由县级河长办统一制作巡查日志,内容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问题(包括拍摄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处理情况等;

(3)巡查发现河道水面漂浮物、水葫芦等水生植物以及网簖鱼罾;

(4)制止、上报非法电、毒、网、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

(5)制止、上报涉水违建(构)筑物和倾倒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

(6)巡查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废水颜色、气味异常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

(7)保护和管理沿河设置的各种公示牌、宣传牌;

(8)主动制止、上报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制止擅自占用护堤河岸行为;

(9)认真督促护堤河岸单位或个人做好范围内的保洁及日常管理工作。

2.公路巡查

巡查范围:

对县范围内县道、乡村道路进行巡查,每周管养路线巡查不少1次,实现管养路线全覆盖,特殊天气(如台风、特大暴雨等)需每天巡查,并及时上报灾毁情况。

(1)路基:

路基稳定性,上下边坡灾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特别注意检查沿线高边坡、高挡墙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情况;

(2)路面:

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桥头跳车等明显病害;

(3)桥梁:

桥梁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有无堵塞、破损,泄水孔有无淤积堵塞,栏杆或防撞护栏有无破损、变形,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面是否清洁,桥下河道是否畅通,墩台是否掏空,锥坡是否破损,有无检查通道;

(4)涵洞:

涵洞进出口是否淤塞、排水是否畅通,涵洞有无塌孔下陷,涵洞附近填土是否稳定;

(5)隧道:

隧道有无明显渗水,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塌方,圬工体是否破损,衬砌及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等;

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含凸起路标)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里程碑(牌)百米桩(牌)、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

(6)绿化:

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管护情况;

(7)路政:

公路红线范围内有无堆放杂物、占道晒场等侵道占道现象,并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

(8)抢险:

遇到极端天气或公路损毁时,积极主动投入抢险中,设立危险路段警示标志标识,并做好巡查记录;

(9)建设:

在县交通运输局授权下,必要时参与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安保、农路建设施工监督;

(10)根据上级关于“智慧路长”APP平台的评分使用规则要求,完成巡查路线公里数、巡查路段覆盖率、事件上报处置等主要指标。

3.生态环境巡查

县辖区范围内的水污染、废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问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巡查每周实现全覆盖。

巡查内容:

废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重点发现辖区内的不固定污染源,及时录入系统并视情况处理。

(1)水污染方面:

重点巡查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新增与供水、取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巡查工业企业和生产加工作坊偷排废水、违法排放废水,巡查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废水颜色、气味异常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等行为;

(2)废气污染方面:

重点巡查工业企业和生产加工作坊烟囱冒黑烟,排放恶臭气体、刺激性气味等;

(3)噪声污染方面:

重点巡查是否存在工业企业生产噪声扰民、KTV等生产经营设备噪声扰民等行为;

(4)固体废物污染方面:

重点巡查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污泥、泥渣等行为;

(5)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做好巡查记录。

4.林业巡查

对全县148万亩林地,每月全覆盖进行常态化巡查及管护。

在73万亩生态林地方面:

(1)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珍稀树种采挖、名木古树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林地林木资源保护等,每天定时定点开展巡查;

(2)对野外违章用火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并协助扑救,协助案件查处;

(3)对发生的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非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协助案件查处;

(4)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及时报告;

(5)对发生火情的乡镇山林及时进行救火支援工作。

在75万亩商品林地方面:

(1)对野外违章用火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并协助扑救;

(2)对发现的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非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3)对发生火情的乡镇山林及时进行救火支援工作。

5.自然资源巡查

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1)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地建设;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3)占用耕地或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4)法律规定的其他占用或破坏国土资源的行为。

6.农村污水巡查

村庄污水巡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

(1)重点对12乡镇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及管网情况进行摸排:

①污水管网是否损坏;

②污水终端三格发粪池是否定期清掏;

③氧化塘、人工湿地植被是否损坏;

(2)建立设施台账、问题清单;

(3)登陆农村污水监管APP平台及时录入系统,做好巡查记录(包括纸质记录)。

7.殡葬巡查

县域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保护区、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地、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

(1)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偷埋乱葬、违规建坟、旧墓翻新等进行巡查。

(2)对出殡户出殡前办理丧事动态及出殡沿途是否违反相关城市管理规定开展巡查并拍照存档等。

8.人居环境巡查

县各乡镇镇区、村庄所在地及县道、乡道、旅游干道沿线区域。

县乡镇、村庄、沿途各类道路环境卫生巡查每半月必须全覆盖,主要巡查乡镇所在地外围及主次街道和村庄外围及村主次干道、河道(沟渠、水塘)两岸、公共场所可视范围是否有零星、成堆、陈年垃圾,沟渠是否干净、无异味,集镇主街道、公共场所是否有乱堆放现象,街道及村主干道垃圾桶设置是否充足且干净整洁、无垃圾外溢,河道是否有垃圾漂浮物,公共厕所周边及里面是否干净,沿途各类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旅游干道)、河道两岸是否有零星、成堆、陈年垃圾。

旱厕排查和政府要求的专项性排查。

9.海岸巡查

县480公里沿海岸线非法用海等行为。

(1)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或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2)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

(3)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

(4)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用海行为。

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做好巡查记录,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以上要求,以上级部门考评要求为准,若考评要求变化,巡查要求随之变化。

10.河道保洁

保洁范围:

对县境内各乡镇河流开展日常保洁作业,每周实现全覆盖。

处置内容:

沿河两岸和河道内垃圾拾捡及水葫芦清理,两岸挂白处置。

日常河道保洁与巡查发现问题处置,不包含河岸的建筑垃圾和涉及大型设备的处置,连续暴雨等自然灾害的清理。

11.源头饮用水管护

管护范围:

全县74座千人以上源头饮用水池的清理及管理。

管护内容:

每天巡查、水池漂浮物的打捞,水池周边卫生清理以及水利局要求放置的添加剂。

(二)巡查要求

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网格化巡查,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流河岸、公路、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农村污水、殡葬、人居环境、海岸、河道、源头饮用水、海漂垃圾等情况进行每天巡查,根据内容要求实现全覆盖,主要按照“巡查—反馈—核查—记录—汇总”5步管理流程实施。

1.巡查:

巡查人员以管辖区域为单位实行网格化巡查,每组配摩托车一辆、GPS和打扫工具等,巡查员要按照中心问题处理要求进行巡查。

包括沿河两岸日常保洁、两岸挂白处置、日常巡查发现河流问题处置。

对乡道、村道周边零星垃圾拾捡、发生坍塌等安全情况时应先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提醒过往行人、车辆。

对农村源头饮用水的投入添加剂及水源地周边的卫生保洁。

2.反馈:

发现问题后,对问题进行初步分类,属于服务公司责任范围的问题能当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对于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先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涉及执法的及时通过APP上报县生态环境“331”综合治理指挥中心,中心根据问题调度确定归属部门,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中心负责督促协调相应单位落实处理。

3.核查:

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跟踪核查,直到问题解决。

4.记录:

建立“一天一档”“一类一档”“一乡镇一档”,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及时、准确记录巡查日志,每月一汇总,年终一总结,并以纸质、信息化电子记录形式上报、存档。

5.汇总:

通过服务公司研发的系统平台、GPS、巡查仪等专业工具,实现员工的实时在线管理、问题反馈管理、事件预警管理、问题汇总统计管理等,并把问题汇总的统计数据上报。

四、统筹监管

(一)巡查监管:

第三方服务公司整合现有的河道专管员、公路巡查员、土地管理员、生态网格员、林业护林员等巡查人员,实现人员职业化、管理专业化、机制常态化。

通过APP、信息平台、GPS等专业工具,实现一线巡查人员的时时在线、巡查运行轨迹、超区域超范围报警管理。

(二)业务监管:

县水利、交通、林业、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各抽调一名业务人员常驻联合监管办公室,河长办、路长办日常业务工作融合到联合监管办公室,指挥中心常务副主任负责组织业务人员会同乡镇对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按月支付服务费用。

(三)效能监管:

县效能办每月定期对县指挥中心(含进驻部门)及乡镇分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五、统筹执法

(一)运作方式

 

按“6+N”运作模式,县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要执法部门各抽调一名执法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大队,轮值副主任由6个主要执法部门副职兼任,原则上每位轮值副主任任期一个月,管理联合执法大队,负责重大问题的执法工作,其履职情况纳入本部门绩效考评。

(二)执法方式

1.对于情节轻微可采取简易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县指挥中心交办乡镇分中心,由属地乡镇协调处置并反馈。

2.对重大违法行为,属于6个主要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轮值副主任确定牵头主办部门,安排联合执法大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处置工作。

3.涉及到6个主要执法部门职责外的违法案件,由轮值副主任协调相关执法部门牵头,并安排联合执法大队人员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处置工作。

4.县检察院在县指挥中心设立联络室,派驻专人对联合执法行为开展检察监督。

(三)生态110

对外公布生态110举报中心电话(0593-8577110),依托联合监管办公室,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受理全县生态环境存在问题举报投诉,实现生态监督全覆盖。

1.受理。

通过统一入口受理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2.分类。

对接收到的信息和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及意见逐一建立档案、及时进行梳理分类。

3.派遣。

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服务公司、县直责任单位、乡镇下达处理意见书。

4.处理。

承办单位根据处理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给生态110举报中心,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5.核查。

举报中心对问题处置结果的反馈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对具体处置情况进行复查、核实。

6.销号。

经生态110举报中心组织复查、核实,对确实已处置、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销号,对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对确实无法处置或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提请县指挥中心研究解决。

六、购买社会化服务

(一)招标内容

1.巡查范围及内容:

河流河岸巡查、公路巡查、生态环境巡查、林业巡查、自然资源巡查、农村污水巡查、殡葬巡查、人居环境巡查、海岸巡查、河道保洁、城乡卫生保洁、源头饮用水管护。

2.乡镇保洁范围、内容及转运:

实施三沙镇、牙城镇、水门乡、崇儒乡、柏洋乡、盐田乡、溪南镇、沙江镇、长春镇、下浒镇、北壁乡、海岛乡等12个乡镇的镇区主次干道卫生保洁、行政村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不含建筑垃圾、生产垃圾)和现有公益性景区及公益性摄影点卫生保洁,因三沙镇、牙城镇、水门乡、崇儒乡、柏洋乡、盐田乡、溪南镇、沙江镇、长春镇等9个乡镇的垃圾转运业务已纳入焚烧发电项目PPP包,不列入本范围。

3.海漂垃圾收集转运范围及内容:

(1)松港街道、松山街道、三沙镇、牙城镇、盐田乡、溪南镇、沙江镇、长春镇、下浒镇、北壁乡、海岛乡下辖的外海岸线(以东冲口为界点,东冲口以东北至福鼎交界海域)、滨海景区沙滩(北兜含外海湖、高罗、大京、外浒)、码头等区域的海漂垃圾收集转运,内海垃圾上岸的收集转运、养殖户生活垃圾上岸后的收集转运。

(2)开发二维码软件,对送到集中点的养殖户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扫码登记。

(二)招标要求

1.投标公司须有相关运用系统,能在中标后一个月内,结合“智慧”优化上线,并承诺免费提供“智慧多员合一综合治理巡查平台”。

2.投标公司应具有福建省内河流、公路、森林、环境保护、人居环境等巡查工作经验与乡镇保洁经验。

3.投标公司对海漂垃圾的管理应具有科技支撑与可行性方案。

4.投标公司要在县注册成立子公司。

(三)招标方式

1.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以政府公开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市场化竞争,引进第三方服务公司参与投标。

采用“3+3”两期模式:

第一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在此期间将根据考评机制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是否续签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二期,中标人第一期合同履约经考核合格的,提前三个月提出续签第二期(3年)。

服务费用每月结算1次,本项目依据政府每年对人工最低工资的调剂率来作为结算增长率。

2.由县城市管理局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具体负责合同的实施。

县指挥中心对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汇集相关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

(四)衔接方式

1.队伍建设:

由服务公司对现有的综合巡查、保洁人员进行先行接收,试用3个月,期间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再择优留用,对录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安排,实行专业化管理,形成一支集巡查、保洁于一体的专业化队伍,确保巡查、保洁工作落实到位。

2.乡村保洁:

(1)现有乡镇保洁及垃圾清运无外包部分(含镇区、行政村保洁及清运)转由新服务公司承接。

(2)政府现有保洁、清运设备由新服务公司按折旧评估价接收(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

(3)乡镇保洁及清运已通过公开招标的,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到期后由新服务公司承接。

(4)乡镇积极引导各行政村与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按签订委托协议的行政村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由财政给予“1:

1”补助。

3.海漂垃圾:

(1)现有乡镇外海、滩涂、码头等海漂垃圾打捞及清运工作无外包的由新服务公司承接。

(2)现已由政府外包部分仍由原承包企业进行服务,待其合同到期后,转由新服务公司承接。

(3)合同未到期的服务企业与新服务公司的作业存在交叉、界线问题,按政府部门规定实行。

(4)政府建立渔排网络化管理,将养殖人员姓名、养殖数量、养殖种类等信息输入二维码,并在沿海乡镇合理设置建设渔业养殖垃圾收集点,安装监控设备,督促养殖户及时将生产生活垃圾送到集中点进行扫码登记。

由县海洋渔业局充分利用该项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5)建立责任部门、巡查队伍、岸上垃圾清运公司以及海漂垃圾清洁公司的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工作存在问题,做到信息沟通及时、清洁转运顺畅、责任落实到位、巡查治理有效。

七、工作保障

(一)妥善安置人员,确保稳定过渡。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对现有涉及巡查、保洁人员中工作表现较好的,优先推荐给中标企业使用。

同时,强化政策宣传,做好其他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工作平稳过渡。

(二)建立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结合县智能运营中心建设,建立全县综合巡查及12个乡镇保洁、垃圾清运为一体的城乡智慧环卫、综合巡查智慧平台,实现平台数据与省、市监测数据的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

及时汇总情况、研究对策、提出建议、下达指令、督促落实并将相关数据向省、市有关部门报送,实现县乡协同、部门联动、社区治理、行政执法等信息系统的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三)定期组织培训,规范巡查管理。

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巡查专管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巡查业务和软件使用培训,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

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根据巡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巡查专管员和县、乡巡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协调配合,实现集中集聚。

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权限不变、执法体系不变,实行集中办公,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切实转变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的工作方式;

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分解巡查反馈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综合执法或专项行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

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对巡查方面的人员和资金进行集中统筹调度使用。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处置力度,并提供1间办公室作为生态环境“331”综合治理办公室专用场所;

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巡查、保洁人员的监督,及时跟踪、对接巡查数据、信息,及时、妥善处置巡查发现的问题。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五)严格工作制度,建立考核机制。

由县生态环境“331”指挥中心牵头,建立“一月一督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考核机制,确保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

县效能办对各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进行再监督、再督查。

县、乡两级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制度,发挥县直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监督员等作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考核情况与奖惩机制挂钩。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对外公布生态110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开展河流河岸巡查、公路巡查、生态环境巡查、林业巡查、自然资源巡查、农村污水巡查、殡葬巡查、人居环境巡查、海岸巡查、河道保洁、城乡卫生保洁、源头饮用水管护、海漂垃圾处置等工作的重大意义,报道生态环境“331”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生态治理、环境保护、卫生整治的良好氛围。

八、部门职责

按照“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不变的原则,生态环境“331”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职。

具体分工如下:

县公安局:

负责对发现非法排放固体、液体污染物、破坏林业生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参与联合执法过程涉及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现场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环境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和违法行为相关信息,开展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等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自然资源方面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和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林业资源方面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和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开展林业专项执法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和水土保持、非法采砂等方面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和违法行为的信息情况,开展涉及农业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违法行为查处等执法工作。

县城管局:

负责城区范围内垃圾倾倒和污水排放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执法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路政管理整治,提供执法依据和违法行为相关信息。

县住建局、司法局等部门:

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联合执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一般违法行为制止、处置,并协助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联合执法大队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实施;

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环境敏感目标、水源地、重要自然资源等监管,并负责矛盾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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