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公交、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交、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其中公交从业人员为驾驶员、修理工、场站站务、站台和车辆清洗工;
环卫从业人员为从事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公厕保洁、河道打捞等环卫现场作业人员以及环卫设施设备清洁、维修人员。
具体人员名单由县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申请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1)申请人;
(2)配偶;
(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2.申请人须为本县户籍或已取得本县的浙江省居住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半年以上社保(年满60周岁者不受缴纳社保年限限制);
4.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自行在外租房;
5.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县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报:
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单位领取《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或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以下网上受理地点之一:
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1.申请表(用人单位须审核公示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外地户籍家庭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6.无法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必须材料。
(二)受理: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受理意见并将申请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三)初审:
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公交、环卫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名单、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核实意见。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四)第一次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公交、环卫从业人员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申报资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五)复审:
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六)第二次公示:
县住房保障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安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结束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按家庭计算,一人家庭为40平方米;
二人家庭为50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7元/平方米发放。
五、补贴发放
公交、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均给予保障。
租赁补贴由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后按季度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赁补贴。
对于新增的租赁补贴家庭,于通过审核的次月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六、监督管理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材料。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资格的个人,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公交、环卫企业应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对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1.公交、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受理网上申请为主,要求网上申报率不低于90%,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网上申请宣传工作,指导申请家庭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同时受理、初审、公示过程中各相关责任单位须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相关数据由大数据平台负责收集并推送至安吉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如大数据平台反馈数据不全,须由申请家庭自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其中收入核查结果以各相关单位反馈收入数据、工作所在单位核查收入及本人承诺收入取最高值。
3.本方案涉及合同、社保缴纳等年限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日(申请时间以安吉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受理申请为准)。
4.公交、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在保家庭每年下半年须参加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家庭视作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当年不参加年审。
收入准入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标准,其他条件参照本方案。
5.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复审工作,当申请人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停止或继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决定。
6.本方案由安吉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