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化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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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分配用水量
1.合理分配使用水资源。
按照自治区水资源“四定”管控方案,制定《县水资源“四定”管控方案》,开展全县水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价,持续深化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建立“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管控体系。
对全县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资源总量进行摸排、计算、分析。
根据水资源能力合理规划城镇、乡村以及产业发展布局,科学划定不同区域、不同水源、不同行业用水量红线及地下水取水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建立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的发展布局。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农业用水方面。
坚持适水种植、量水生产,优化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合理布置水稻种植区域,扩大高效节水作物比例。
严控洪广、常信特色种养业、渔业地下水开采强度。
对已建成的供外蔬菜及设施农业片区水源进行地表水替代地下水。
到2022年底,水稻压减至10.6万亩,到2025年底,全县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发展至24万亩,水稻压减至8.7万亩。
农业农村局
水务局、各乡镇场
工业用水方面。
按照我县园区发展规划,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等用水需求,推动能源化工、农业深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实现工业用水集约化利用。
严禁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
到2022年底,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数量占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50%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创建为节水型园区。
发改局
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水务局
城乡生活用水方面。
依照银川都市圈西线供水工程规模、能力以及我县“互联网+城乡供水”工作任务,全县城乡生活供水保障率达到100%。
结合中水建设规划,到2025年底再生水利用率逐步提高到50%以上。
全面推进节水达标县建设工作,加快工业园区以及县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重点用水户节水达标建设。
对超定额、超许可居民、企业等用水单位,全面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住建局、发改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富兴街街道办、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生态环境用水方面。
建立河湖湿地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县主要河湖湿地生态水量保障目标及管控方案》,确定全县7个湖泊、5个湿地以及生态红线区、生态脆弱区等的最小用水量,适度增加补水量,严禁“挖湖造景”等人造水面新增用水量确保生态基流稳定。
同时对公益林、防护林、绿化带等林草用水科学规划、有效控制。
科学核算城乡生态用水和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不断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用水之间的矛盾。
自然资源局
水务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
2.大力开展节水控制行动。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落实自治区用水定额和水耗准入标准体系。
全面开展涉水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从严叫停不符合节水定额标准要求和节水产业政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全面推进节水载体达标建设。
建立城市管网防损止漏机制,加大管网改造、维修、管护力度,2025年底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0%以内。
同时,结合“海绵城市”理念,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协调给水、排水等水循环利用各环节,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
住建局
水务局、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3.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中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超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用水项目和取水许可“双限批”制度,对重点取用水工业企业建立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及水效对标,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自治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考核制度,将用水节水作为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纳入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县委组织部
县委政研室、发改局、水务局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执行情况。
人大办公室
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强化计划用水管理考核,用水单位严格按照上报计划用水计划进行取水。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
(二)精准核定用水权
4.细化水资源使用权确权。
2021年7月全面开展用水权确权,年底前完成确权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场用水权益,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源用水权,科学核定取用水户确权水量。
对用水总量超过或达到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水权流转解决新增用水需求。
农业用水权以自治区农业用水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为参考依据,在已确权到乡镇、干渠直开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最适宜配置与核算的用水单元。
引、扬黄灌区确权到农业用水大户或最适宜计量的末级渠口,井渠结合灌区确权到户。
农业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每5年重新核定用水权,起止期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农业取用地下水要根据调度计划及当地地下水管控指标综合考虑确权至用水户。
村组、用水大户每年年底在用水确权量范围内上报下年度用水计划量,确权量与计划量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市场交易;
因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
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健全水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县、乡、村、农民用水协会四级管理体系,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权改革,其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工作主要职责是:
按照县水务部门分配给辖区内的农业用水量指标,细化分配到辖区各村、各直开口;
指导农民用水协会做好灌溉管理、水费收缴、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配合县水务部门做好辖区内“富余”用水权收储;
负责辖区内用水大户、农户间用水权交易的审核、落实。
各乡镇场
县委编办、水务局
工业用水权以区域工业用水总量、取水许可量、行业定额标准、节水潜力等综合考虑确权水量,确权到用水户。
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一律到市场购买用水权,并以此办理用水权确权凭证。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取水的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公共管网内的企业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用水“黑户企业”的清查,建立用水“黑户企业”清单,并督促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未取得用水权的停止取用水。
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凭证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
发改局、综合执法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5.开展取水许可与区域水资源论证改革。
健全水资源论证体系,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中的刚性约束作用,将经济社会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保障合理用水需求,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创新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项目准入条件。
农村地区小型饮水和灌溉取水工程、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农业、工业建设项目等可单独编制或打捆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全面推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改革,简化审批流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司法局、综合执法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三)合理确定用水价
6.执行用水权基准价。
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用水机会成本和输水工程成本等,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作为开展市场交易的基准。
用水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用水权基准价。
用水权基准价可根据水资源总量供给、市场供需关系、产业政策导向、水量丰枯增减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向市场公开。
农业用水权基准价要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力、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确保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的积极性和可行性。
财政局、发改局
7.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
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
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财政局
发改局、税务局
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
农户将无偿取得的“富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向工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农户按规定比例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
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建立现有无偿配置水权的工业企业台账,认可其取得的用水权资格,从2021年开始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使用费;
在此期间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县的用水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用水权全面有偿取得,原则上在用水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购买,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可定向协商购买。
有偿取得用水权的单位,“富余”用水权的市场交易收益归企业所有。
大幅度提高工业无证取水违法违规成本,无证取水成本明显高于工业用水权基准价,倒逼企业购买用水权。
财政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宁夏工业园
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8.深化用水权水价分类改革。
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智慧农业,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灌溉渠系闸口进行智能化改造、向末级渠系覆盖,努力提高调水、控水和配水能力。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按照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农业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灌域农业用水价格进行统一测算,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发改局、各乡镇场
对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办法的要求,在规定限额内的免征水资源税,超出限额的,按照相关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完善工业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
城乡生活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由供水企业使用转为财政收入。
免征农村生活、城市绿化、纯公益性的生态补水等水资源税。
县财政统筹部分水资源税用于水权收储管理及节水奖励等。
税务局
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9.深化水资源税改革。
建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税联动机制。
调整城市生活、工业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的计税环节,改末端征税为取水端征税,倒逼公共供水单位降低管网漏损率。
全面落实不缴纳、免征减征水资源税和从低确定回收利用矿井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等优惠政策。
水务局、税务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四)构建市场化交易机制
10.搭建用水权市场交易平台。
按照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重点用水权交易应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企业一律在一级市场开展交易。
搭建县水权交易平台,用于灌域内、支渠间、用水合作组织间等其他短期、小量一般用水权交易,通过撮合、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用水权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一律平等,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开展交易。
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1.建立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牢固树立水商品意识,完善用水权收储、交易机制。
因地制宜开展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协会间、支渠间和年度内或跨年度等长短期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水权交易。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等手段,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推动水资源向利用效率高、绿色发展的区域和行业流转。
按照谁节水谁收益,谁交易谁收益的原则,积极创新水权市场化交易模式。
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生态用水,余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水权交易所得,由政府、社会资本方及节水户按一定比例分配交易所得收益。
农户将无偿取得的节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
农户不得向工业企业私自交易,由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交易的,应由县政府统一进行。
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2.建立水权收储调控机制。
制定《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
落实县区闲置用水权指标认定与处置机制,盘活存量水资源,县区可结合实际投资设立“水银行”,收储运营本地“散户”用水权,在一级市场开展批量交易。
县政府投资节约的水权由县政府进行收储,社会资本投资节约的水权可优先获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节约的水权经县政府收储后,余量可由社会资本方优先获得。
涉水项目中,凡涉及节水及水资源利用管控节约下来的水权,按照“谁投资谁节约谁享有”原则进行分配,县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回购的用水,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
县政府建立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探索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解决枯水年份供水保证率不同造成的用水风险。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3.完善用水权投融资机制。
总结现有“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成功经验,并在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葡萄长廊灌溉提升项目建设及农民用水管理等方面,全面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暨运行养护,优先获得节约的水资源使用权,将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形成的稳定量达标再生水,政府赋予相应的用水权指标,可在用水权市场进行交易。
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4.加强用水权市场交易监管。
完善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制定用水权交易资格确认、水量核准、资金监管、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的监管,禁止囤积水权、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行为。
建立用水权交易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用水权交易实施效果以及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保障水市场良性运行。
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督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五)建立监测监管体系
15.全面提升监测计量能力。
提升和完善我县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扩大覆盖范围,补充相应功能。
建设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气象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严格实行监测设施与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监测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加快推进灌区内部农业用水监测计量。
结合现代化生态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实施渠系测控一体化技术改造,加大干渠直开口和末级渠系计量设施建设力度,精准计量农田灌溉用水量,实现用水可计量、水权可明确,为用水权精细化管理和交易提供支撑。
到2021年底,全县集约化用水大户取用地下水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到2022年底,引扬黄灌区干渠直开口监测计量率达到95%,最适宜计量单元监测计量率达到90%。
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16.加大水政执法监管力度。
加强配齐水行政执法力量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效衔接,持续推进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
强化综合执法,建立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审批、司法、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提升水资源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和快速处置能力,以案例打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面关停自备井。
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中铁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5月)
制定《县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成立用水权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用水权改革工作专班。
细化各部门、各乡镇场工作职责,明确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
组织开展现场会或专业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横向交流等工作。
(二)重点突破、全面推开阶段(2021年6月-12月)
2021年6月-10月,重点突破阶段,重点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
建设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集约化用水大户在线检测率达到100%;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溉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021年10月-12月,全面推开阶段,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开展用水权改革。
(三)全面深化、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
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深化用水权改革。
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农业水价改革基本完成,形成水权收储交易良性机制。
(四)总结评估、常态推进阶段(2023-2025年)
全面总结用水权改革经验,强化水权市场监管,常态化推进用水权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用水权改革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增设用水权改革专项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农村农业、审批服务管理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乡镇、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务局,负责用水权改革日常工作。
专项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深化用水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安排,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主责牵头单位要细化方案及举措,制定改革目标、路径及措施,明确路线图、分工表,牵头推进改革事项。
配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改革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对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
(三)强化基础保障。
县财政要加大用水权改革专项经费投入,完善与用水权改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支持推进用水权改革顺利实施。
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
(四)引导舆论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依法公开改革信息,及时发布改革政策,提高决策政策透明度;
强化水情教育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深化用水权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