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接收指导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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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接收指导书Word格式.doc

3、土地测绘委托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

4、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供审管办网上备案凭证。

1、市区土地测绘项目数据下载申请表;

2、电子光盘(包括电子坐标、项目信息等内容,txt和xml格式文件)。

(三)、成果接收

1、勘测定界成果纸质成果和电子数据,包括:

坐标系数成果和西安坐标系(待过渡期结束后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须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

3、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土地证、建设用地呈报及批准文件等,需提供纸质成果(复印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4、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门牌号码表(原件1份);

5、退件项目需提交经测绘单位盖章确认的退件单。

【5】受理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测绘服务窗口(开发区项目由各开发区分局受理)。

【6】决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7】办理时限

项目衔接:

即时办理

数据下载:

成果接收:

自窗口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8】收费项目

无。

【9】审批结果

经检查符合要求并完成电子数据入库后,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纸质件上加盖“市区土地测绘成果数据入库专用章”,对电子件予以入库。

【10】信息公开

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

二、流程图

测绘成果接收审核

(市局信息中心、开发区分局)

测绘服务窗口出件

测绘单位取件

电子数据入库

(市局信息中心)

窗口收件(测绘服务窗口、开发区分局)

测绘数据修改

(测绘单位)

质量缺陷认定

(局质量鉴定小组)

质量缺陷处置

(局监管办公室)

项目退件

数据下载

(测绘服务窗口)

项目衔接

(测绘服务窗口、开发区分局)

31

三、操作细则

【1】项目衔接

◆岗位:

测绘服务窗口及开发区分局经办人

◆职责: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

◆时间:

即时

◆办理过程:

①检查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②在测绘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信息,编制项目测绘编号,并打印数据下载受理单交测绘单位。

③在测绘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下一个环节。

◆办理标准与问题处理:

有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①申请材料不齐;

②测绘单位在申请时已被停止公布名单。

【2】数据下载

测绘服务窗口经办人

提供数据下载,刻制数据光盘

即时。

①核查申请材料及测绘单位资格,确认符合受理条件。

②核对登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测绘单位、联系人、土地坐落等项目信息等,检查下载范围与规划的一致性;

③进行数据下载:

从基础空间数据库中下载并提供项目范围内的矢量数据。

根据测绘单位申请,从核心数据库提取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满足农转用项目报批要求;

④制作数据光盘并提供测绘单位;

⑤在测绘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下一个环节。

对超范围下载予以退件。

【3】成果接收受理

负责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项目名称是否与规划、预审文件相一致;

电子成果与纸质成果是否一致;

上传电子成果。

①检查申请材料是符合要求;

②打印受理单交申请单位;

③勘测定界存档成果由窗口移交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后台④将电子成果录入测绘项目管理系统,同时在系统中提交下一环节。

①项目名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预审意见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②成果未经村集体、建设单位、分局等单位部门盖章确认不予受理。

③退件项目未提交退件单的不予受理。

【4】成果审核

市局信息中心或开发区分局经办人

负责核对勘测定界成果中的土地等级、面积、坐标、数据统计等属性以及纸质件与电子件的一致性、完整性等,保证成果属性准确、符合相关技术规程。

3个工作日。

①土地等级核对:

在计算机中利用Walk软件生成征地检查附表;

打开已有市区土地等级数据库;

将上交数据中的土地等级与土地等级数据库中的范围进行比对。

②面积统计核对:

对勘测定界成果中的分栏数据及汇总数据进行累加、换算核对。

③坐标核对:

对勘测定界纸质成果中的坐标数据与电子数据中的坐标数据进行抽样比对。

④红线及四线数据核对:

在AutoCAD软件中将测绘成果与规划红线及四线数据进行比对,如存在不一致(例如与相邻宗地红线范围重叠或有间隙的),需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根据相关意见进行判断是否予以接收;

⑤地类核对:

将测绘成果中的土地分类与有关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比对。

原为农用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查清相关审批依据,无依据的,通过告知单形式抄告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审批处、分局及建设单位。

⑥权属核对:

对测绘成果中提交的权属依据(依法批准而获取的土地权属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土地证、建设用地呈报及批准文件等)进行核对,视其是否准确有效,范围是否一致。

⑦纸质件与电子件一致性核对。

对测绘单位提交的pdf文件和存档成果纸质件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的,打印退件单。

⑧涉及违法用地处理程序未完成或与二调地类不一致或者其他事项认为有必要告知审批部门、分局及建设单位实际情况的,经办人按规定格式填写检查意见单和并将相关情况以告知单形式抄送相关单位。

⑨每日定时将已完成接收的存档成果移交窗口出件盖章。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按《关于印发<

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和<

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

的通知》(杭土资迁[2009]30号)要求执行。

发现问题按下列办理:

①若以上任一属性发现有疑似质量缺陷的,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做退件处理,并提交质量监管办公室进行缺陷认定处置。

②若发现无审批依据的建设用地等重要事项的应抄告监察支队、审批部门、分局等单位。

③若发现项目名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以及预审意见不一致的,退回修改,要求统一名称。

【5】外业抽查

市局信息中心或开发区分局经办人(2人以上)

在成果接收过程中,对于地类、权属或地形地物存有疑议的,可进行外业抽查,并采用采用GPS、全站仪等设备,对控制测量、碎部测量及土地利用现状等重要属性进行实地复测,或对权属情况进行调查,保证成果重要属性准确性、可靠性,、符合相关技术规程。

1-2个工作日。

①控制测量检测:

利用GPS专业测绘仪器,连接市规划局HZCORS网络系统,对勘测定界成果中的控制点及图根点精度进行检测。

②碎部测量检测:

根据已检测到的控制点及图根点,对测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属性进行检测。

③土地利用现状核对:

将勘测定界图件中的地形地物与实地现状进行抽样比对。

①勘测定界项目现场外业抽查须2人以上,并制作外业抽查检测报告。

②若发现质量缺陷予以退件并提交质量监管办公室进行缺陷认定及处理。

【6】数据入库

信息中心经办人。

负责检查测绘成果电子数据,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质量要求,将测绘成果录入基础空间数据库和项目成果库。

2个工作日

①检查电子数据成果存放是否规范:

检查文件夹是否命名为“测绘项目编号+用地单位(土地使用人)”,存放内容是否为“项目数据”、“电子报表”及“其他数据”三部分内容。

(“项目数据”应包含mdb、及wks工程文件,“电子报表”应包含形成项目纸质成果的相关表单,“其他数据”应包括相关权源依据、实地照片等有关信息)。

②检查项目电子成果数据库表结构。

检查库表结构是否符合空间数据库入库格式要求。

③检查项目电子成果数据,包括:

▲结构性检查,主要检查测绘数据分层、分类编码、层表结构等是否符合数据入库规范;

▲一致性检查,主要检查电子数据中的项目名称、权利人、界址线位置、土地用途、地类图斑等重要要素是否与纸质成果一致;

▲实体对象的检查,主要检查几何表达、式样表示、文字注记等的准确、完整、不冗余等;

▲对象属性检查,主要检查属性是否完整、正确、规范,与注记是否一致;

▲GIS数据规范性检查,主要检查构面、拓扑、剖分、逻辑一致、几何异常等方面。

以上检查划分为权属层和地形层分别进行,权属层为地类图斑、放样面、放样线、规划图斑等;

地形层则包括主要建筑物、道路、工矿、水系、高程、植被等。

④核查无误后登记入库,按固定格式填写检查意见单,在测绘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进入下一环节,并将存档成果移交至测绘服务窗口。

入库检查标准按《关于印发<

若发现质量缺陷,经领导审核认定作退件处理,并提交质量监管办公室进行缺陷认定及处理。

【7】成果盖章出件

负责根据质量检查意见单对成果进行盖章,保证办理及时。

①根据测绘项目管理系统查看项目状况,确认已完成入库检查的,对测绘成果盖入库专用章,通知测绘单位取件。

②如项目被退件的,则按退件意见打印退件单,并通知测绘单位取件修改。

③将存档成果定期(每月一次)进行整理移交档案室存档。

四、法律法规政策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2】《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1、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1接受委托

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1.2查阅有关文件

查阅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

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资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1.3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

由用地单位搜集辖区内用地管理图、用地范围内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地形图、基本农田界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用地范围图以及比例尺不小于1:

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搜集用地范围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

搜集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设计坐标)或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

1.4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

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收集的控制点成果资料,了解项目用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

对于线形和大型项目用地还应调查了解交通和地理条件。

1.5实地调绘

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

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现状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1.6勘测定界

界标的埋设与测定,测绘界址点的解析坐标。

内业计算、编绘勘测定界图、面积量算。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7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观测记录、计算手薄

1.8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

由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外业调绘

1.9工作底图的准备

1.9.1工作底图是用于进行勘测定界及编绘勘测定界图的基础图件。

1.9.2工作底图应是地籍图、地形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9.3工作底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

2000,大型工程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

1.9.4工作底图的现状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附近和界址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1.10权属界线的调绘

1.10.1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将用地范围内的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上。

1.10.2其它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需要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要求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1.11土地利用类型及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的调绘

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号。

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1.12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

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料。

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并实地核定。

1.13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如果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农地,应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3】《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

第36条基础控制测量

⑴基础平面控制测量

①等级划分

基础平面控制测量分为首级控制测量和加密控制测量。

基础控制测量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

我国GPS大地控制网测量执行GB/T18314-2001,城市GPS控制网测量执行CJJ73-1997,两者对GPS控制网等级体系划分的对应情况,宜按表6.1对照执行。

第37条图根控制测量

㈠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⑴级别划分

图根平面控制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二级。

⑵精度要求

图根平面控制网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出表6.2规定范围。

第41条基本要求

(1)内容和方法

测量内容:

城乡各级居民点内部包括区划、权属、地类、地形四要素的所有面、线和点状对象,外加等高线和高程注记点。

测量方法:

原则上采用数字地面测量,即使用全站仪或其他解析型地面测量仪器,配合棱镜,实地测量测站至待测碎部点的方向、距离和高差,同时输入待测点图式编号及其与相关点的连接码,并采集待测对象的主要属性数据。

通过计算机处理,在本碎部测量组承担的施测单元内,生成能基本符合本规范第八章逻辑性编辑要求、第十章制图性编辑要求和第十二章数据库建设要求的矢量数据文件。

(2)施测单元

城镇碎部测量以街坊为施测单元。

村庄碎部测量以单个村庄或多个村庄连片为施测单元。

一个施测单元可以用一张覆盖施测单元全域的调查成果图,也可以用多张覆盖局部施测单元或分幅的调查成果图;

同一施测单元的测量任务必须由同一碎部测量组完成。

(3)施测工序

用现测数字地形图制作调查底图的施测工序

地籍调查前测绘数字线划地形图。

携调查成果图,现场测定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区划、权属、地类三要素空间对象,必要时可重点核测地形要素中与权属要素对象密切关联的主要地物。

用原有数字地形图制作调查底图的施测工序

携调查成果图,现场测定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区划、权属、地类三要素空间对象,全面核测地形要素的空间对象。

用DOM制作调查底图的施测工序

携调查成果图,现场一次性测定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所有区划、权属、地形、地类四要素空间对象。

第42条地形要素测量

(1)分类和图式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测绘学将地形要素分为地物和地貌。

地形要素对象按其水平投影形状分为点、线、面三种。

地形要素对象按其性质或用途分为以下七类:

“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

地形要素分类码参照GB/T13923-2006。

地形要素图式参照GB/T20257.1-2007,详见第十章附录附表。

地形要素对象可按其所属分类的编号或名称选取对应图式。

(2)施测方法

以数字地面测量为主。

对隐蔽建筑物无法实地测定的少量拐点,可用交会或勘丈等解析法测定,但须用多余观测加强校核。

所有非实地测定的点位信息,必须换算成坐标数据提交。

(3)地形对象测量

本项所指地形对象,包括地物和地貌两者的点、线、面状对象。

等高线呈面条结构,非严格对象模型的地貌,其测绘要求另见本条(4)项。

第44条权属要素测量

实地测量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所有界址点。

对于附于明显地物点上的界址点,用数字地面测量方法测定的个数,与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界址点总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80%。

难以直接测定的界址点可用交会或勘丈等解析法测定,但必须用多余观测加强校核,使能达到表7.3中二类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所有界址点位置信息必须以坐标数据提交。

要根据调查成果图和权属调查表中有关界址点位置的详细绘注,如位于墙角、檐角,或隔墙中线上某点等,确认界址点实地点位后方可施测。

相邻宗地的公共界址点必须一次性测定。

若同一界址线上的相邻界址点连线为直线,应丈量间距用于校核。

实测界址点时要考虑界址线走向和宗地构面处理。

实测界址点时必须准确记录界址点号、界标类型、邻接界址点号、所在界址线类别编号,以及所属宗地标识码等主要属性。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误差、界址点间距误差、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得超出表7.3的对应规定范围。

【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杭土资办〔2014〕129号)

第六条为便于测绘单位更好地完成所承揽的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和土地管理业务部门安排的后续工作,测绘单位应持测绘原始资料、委托协议书等到市国土资源局或相关国土分局进行衔接并联系办理电子数据下载、地籍号领取、档案查询、成果核查、数据入库等工作。

第七条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项目测绘工作,经测绘单位质检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将以下资料送市国土资源局或相关国土分局进行项目接收:

(一)全部原始资料;

(二)调查结果;

(三)测绘成果册;

(四)检查验收资料;

(五)存档成果;

(六)成果电子数据。

测绘成果应加盖法人公章或测绘资料成果专用章。

第八条接收部门应按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相关规定接收日常土地测绘成果,符合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和土地管理业务需要的,测绘成果加盖“接收专用章”和“入库专用章”,用于土地管理业务的办理。

存在质量缺陷的测绘成果,退回原测绘单位修改,合格后再予接收。

【5】《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和《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

2、检查验收方法

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2.2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对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实施“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

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其中:

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作业检查人员承担;

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3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2.4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

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5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检查合格为止。

2.6 

经测绘单位“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且质量等级评定“合格”及以上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其中: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到市国土资源局征迁办接收,其他项目市国土资源局报信息中心接收。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

(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

(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7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直接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

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

(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

(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

(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4)统计数学精度;

(5)埋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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