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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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 

X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X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X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有专门的研发场地,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原则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四)有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原则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万元;

(五)有一定的研发人员,原则上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六)企业技术中心有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业化技术支撑、试验等技术服务的能力;

(七)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名单。

第七条 

申报X区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X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表》;

(二)《X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三)企业近两年相关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企业近两年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

(五)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原值、设备主要用途等),清单后需附不低于设备原值最低要求的研发设备发票,提供研发场地和仪器设备照片;

(六)企业研发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学历、职称、所在部门和岗位等),清单后需附研发人员在本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

(七)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八)相关资质及其他材料。

第八条 

X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根据区经济信息委印发的认定通知,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工业园(镇街)、X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二)各工业园(镇街)、X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区经济信息委;

(三)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审核;

(四)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X区税务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X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近两年研发成果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得到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优先认定;

(五)区经济信息委对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进行公示;

(六)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X区税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 

X区企业技术中心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印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资料报送。

X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评价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报送区经济信息委;

(二)组织评价。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对X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X区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由区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X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连续两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X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X区税务局对X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扶持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

(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X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X区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X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X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X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示,区经济信息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撤销X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X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X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报告。

第十九条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新认定和在运行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X区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对创新能力显著的X区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其申报市级创新平台。

第二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X区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价材料,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涉及的X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区经济信息委商有关部门在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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