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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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会议认定、发文公布的方式开展。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每年开展1次,根据各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其县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1年以上;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已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
1.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订章程;
2.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执行认真。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且财务会计人员没有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晰;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营规模较大
1.营业执照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其中:
林业、渔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5台套且年作业服务面积不少于500亩;
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不少于1000亩;
2.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包含:
固定资产、畜牧资产、林木资产、农业资产)50万元以上;
联合社资产(包含:
固定资产、畜牧资产、林木资产、农业资产)100万元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年投入30万元以上或者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以近3年平均数计算),农机、植保等服务型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万元以上;
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联合社经营收50万元以上(以近3年平均数计算),服务型联合社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4.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数10人以上;
畜牧业、林业、渔业、农机、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数5人以上;
联合社的成员社数不少于3个,且有县级以上示范社1个。
(五)服务能力较强
1.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超过80%,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60%,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总量(额)的50%以上;
3.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优先推荐。
(六)产品监管严格
1.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纳入“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规定及时上传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
3.拥有下列权利中的1项优先:
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或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主体。
(七)社会声誉良好
1.近2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2.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相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三)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四)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五)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六)征信报告;
(七)《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八)联合社需提供成员合作社的县级示范社文件(复印件);
(九)近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十)成员账户(5户);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十二)能反映合作社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填报县级示范社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发文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工作,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自愿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择优筛选,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县级农业农村局汇总。
第三章评定
第九条县级示范社评定的主要程序:
(一)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审通过后,将评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县级示范社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称号;
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效期满后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