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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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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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一)落户安置对象

截至2022年7月26日,市救助管理站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其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共20人,全部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救助,均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

对新增加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按本方案执行。

(二)落户安置接收单位及监护

滞留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并将户口统一登记在丽水市颐宁养护院集体户,纳入特困供养,监护人为市救助管理站。

对需要治疗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继续在市第二医院治疗。

市救助管理站继续做好安置对象的寻亲服务工作,一旦确认身份,应主动与其亲属或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做好护送返乡工作,安置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相关部门职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政办发〔2021〕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浙民助〔2021〕196号)执行。

(三)落户安置工作程序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市救助管理站向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市民政局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安置方案后,由市救助管理站向市公安局提交落户申请。

1.落户前准备。

在申请落户安置前,市救助管理站应当对拟落户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进行整理。

对无姓名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编制姓名;

对无法提供年龄信息的确定出生年份,并将其入站登记日期作为出生日期;

对无法确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骨龄鉴定等方式确定其实际年龄;

无法确定籍贯的随市救助管理站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2.落户申请材料。

市救助管理站凭以下材料向市公安局申报户口登记: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2)寻亲公告;

(3)公安机关DNA及人像比对结果。

3.落户登记。

公安机关收到市救助管理站的落户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市救助管理站应确定一名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保管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三、安置保障

落户登记后,市救助管理站及时办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相关手续,纳入当地城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会同卫健、医保部门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安置人员有关社会福利待遇的办理。

市财政局落实经费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保民生、兜底线的重要工程,关系到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关系创建文明城市成果巩固和疫情防控,关系到社会安全稳定大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依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公安、财政、卫健、医保、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及时推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等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加大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扶弱济困、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当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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