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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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相关文件 74

附录3相关标准规范 75

1.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

石油化工库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工作。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是具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企业,其储罐主要储存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学品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称的液体散装危险货物。

3.制定依据

本指南依据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见附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时,引用的相应条款内容也相应更新。

4.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应确定风险辨识范围,划分作业单元,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确定风险事件,从人、设施设备(含货物或物料)、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致险因素,将风险辨识结果填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信息表(见表6.1)。

4.1风险辨识范围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范围可从作业区域、作业活动开始,主要包括收发作业、储存作业、特殊作业、其他作业,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注:

本指南中的船运收发作业是指货物经码头装卸后由管道进出罐区时,罐区内相关作业活动,下同。

4.2作业单元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按照风险管理需求“独立性”原则,在风险辨识范围内划分作业单元,并建立作业单元清单。

作业单元参照表4.1,结合实际情况划分。

表4.1作业单元示例

序号

风险辨识范围

作业单元

1

收发作业

船运收发作业

装卸火车作业

装卸汽车作业

2

储存作业

倒罐作业

切水作业

物料加热和冷却

3

特殊作业

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

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

临时用电

动土作业

断路作业

4

其他作业

清罐作业

检尺作业

取样作业

吹扫作业

清管器清管作业

/

4.3风险事件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针对不同作业单元,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综合考虑历史风险事件发生情况以及风险事件之间的关联性、风险事件累积的危害性,研究确定各作业单元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每个作业单元可能有多个风险事件。

部分作业单元的典型风险事件示例见表4.2。

表4.2典型风险事件示例

典型风险事件

与管道连接处的法兰渗漏

操作不当导致储罐设备损坏、火灾爆炸

不及时停泵导致货物冒罐

车盖与车体撞击,产生火花,点燃易燃可燃气体

鹤管操作不当导致积聚静电造成火灾、爆炸

装火车造成冒车导致货物泄漏

作业车辆总电源未关闭引发火灾爆炸

不及时停泵导致货物冒顶

呼吸阀堵塞导致储罐抽瘪

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导致货物泄漏

管线破裂、阀门损坏导致介质泄漏

易燃可燃物未及时清理导致火灾、爆炸

未进行气体浓度检测导致人员窒息

未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导致误操作

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坠落

超负荷运行导致倾覆

接地不良导致触电

损坏地下管线导致泄漏

人员或车辆误入断路作业区,导致人员伤害或车辆受损

洗罐过程中人员中毒窒息

误操作导致人员高处坠落

误操作导致货物喷溅

气体泄漏造成人员窒息

误操作导致物体打击

4.4致险因素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针对不同作业单元,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对辨识出的风险事件进行致险因素分析。

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人的因素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等,如:

作业前未进行设备状态检查;

未控制好作业过程中的流速;

操作人员误开/关阀门或阀门开/关不及时等。

——设备设施(含货物)因素

储罐、泵、装车台、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作业货种的危险特性等,如机泵故障;

泵密封失效;

阀门、管线腐蚀;

管线冻凝;

货物流动性差等。

——环境因素

作业场所、自然条件对作业的影响,如气温过高造成超压;

货物意外泄漏,造成周围环境中易燃可燃气体浓度超标;

槽车内部易燃可燃气体浓度高等。

——管理因素

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合规和完备性等,如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完善;

未对软管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未落实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等。

5.风险评估

5.1风险评估指标

风险等级主要由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后果严重程度(C)决定。

5.1.1可能性指标

可能性统一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

极高、高、中等、低、极低,可能性(L)判断标准及取值见表5.1。

表5.1可能性(L)判断标准表

可能性级别

发生的可能性

取值区间

极高

极易

9<取值≤10

6<取值≤9

中等

可能

3<取值≤6

不大可能

1<取值≤3

5

极低

极不可能

0<取值≤1

备注:

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应综合考虑企业曾经发生的事故或事件以及人的因素、设备设施(含货物)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

可能性指标L取值由企业根据各风险事件的5种情景的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区间内取整数值或最多1位小数的数值。

5.1.2后果严重程度指标

后果严重程度统一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

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不严重,后果严重程度(C)判断标准及取值见表5.2。

针对不同作业单元,分析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最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综合参考历史上类似事件后果损失,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判断标准,进行后果严重程度指标评分。

表5.2后果严重程度(C)判断标准表

后果严重程度

(取值C)

后果严重程度总体判断标准

特别严重

(10)

1.人员伤亡:

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特别重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级伤亡标准的;

2.经济损失:

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特别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级损失标准的;

3.环境污染: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

4.社会影响:

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严重

(5)

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级伤亡标准的;

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级损失标准的;

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

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较严重

(2)

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较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I级伤亡标准的;

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较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I级损失标准的;

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

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较大影响。

不严重

(1)

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V级伤亡标准的;

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V级损失标准的;

可能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

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较小影响。

注:

1.表中同一等级的不同后果之间为“或”关系,即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后果严重程度栏中括号内为取值数。

2.取值依据风险后果严重程度确定,后果越严重取值的差距越大,进而突出危险后果程度的严重性。

5.2风险评估标准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D)由高到低统一划分为四级:

重大、较大、一般、较小。

风险等级大小(D)由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后果严重程度(C)两个指标决定,D=L*C。

风险等级分值(D)及对应的风险等级见表5.3。

表5.3风险等级(D)取值区间表

风险等级

风险代表色

重大

55<取值≤100

较大

20<取值≤55

一般

5<取值≤20

较小

0<取值≤5

5.3风险评估

确定每一个作业单元各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计算每一个作业单元中各风险事件的风险等级。

以所有风险事件的最高风险等级作为该作业单元的整体风险等级,确定作业单元的整体风险。

5.4风险等级调整与变更

作业单元初评的风险等级确定后,企业应针对主要致险因素(人、设施设备、环境、管理),及时通过人、财、物、技术等方面的投入,以降低风险等级,经重新评估后可变更风险等级。

针对因主、客观因素,不可降低等级的风险,应落实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企业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

企业发现新的致险因素出现,或主要致险因素已发生变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或后果严重程度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风险再评估,并变更风险等级。

6.风险管控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根据储罐安全风险管控相关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将风险管控措施填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见表6.1),汇总形成储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手册,绘制储罐安全生产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并在作业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和四色分布图。

表6.1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

风险事件

致险因素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风险事件风险等级

作业单元整体风险等级

风险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责任部门/人

人的因素

设备设施因素

环境因素

管理因素

6.1管控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际需求,以及机构设置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不同等级风险管控责任分工,并细化落实各岗位风险管控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法律法规组织建立风险管控专业队伍,组织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辨识管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管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保证风险管控相关经费投入,督促开展风险管控检查工作,并定期开展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可能造成的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风险事件。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对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组织拟订风险管控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拟订风险管控经费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执行风险管控监督检查,监督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针对风险可能造成的事故拟订应急预案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演练,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和制度,接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组织和指导,及时、如实上报风险事件,通报风险管控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负责业务管理的部门对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具体负责,职责包括:

落实风险管控要求,主动辨识、上报风险,制定并改进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如实上报风险事件,参加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风险管控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基层班组(单位)实施具体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落实风险管控规章制度,开展风险监测预警、警示告知、风险降低等风险管控工作,开展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参加风险管控教育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风险管控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6.2管控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风险管控制度应包括风险监控预警、风险警示告知、风险降低、教育培训、档案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风险监控预警应明确:

风险监控部门或人员、风险监控对象、监控重点、监控内容、监控要求、监控手段、预警内容、预警级别、预警阈值、预警方式、防御性响应等。

风险警示告知应明确:

警示对象、警示方式、警示内容等。

警示对象包括:

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

警示方式包括:

物理隔离、标志标牌、语音提醒、人工干预等。

警示内容包括:

风险类型、位置、风险危害、影响范围、致险因素、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后果、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等。

风险降低应明确:

风险类型、级别、主要致险因素、风险降低措施、资金来源、风险降低要求、风险降低目标等。

教育培训应明确:

教育培训内容、对象、形式、要求、考核等。

档案管理应明确:

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存形式、保管期限、调阅方式、调阅权限、保密要求等。

(专指文件资料或者工作记录。

下同。

风险控制应明确:

分类别、分级别的风险控制工作机制、工作流程、技术要求等。

6.3管控措施

6.3.1管控措施制定

在对每个风险事件进行致险因素分析及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而形成每个作业单元和每个风险辨识范围的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的制定既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风险管控措施检查表详见附表,其中带有※的可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管理实际,细化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中的风险管控措施,汇总形成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总表。

6.3.2管控措施分类

管控措施实行分类整理,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括:

选址布局、经营资质、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港口作业。

其中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信息管理、启用前安全检查、变更管理、承包商管理、事故事件管理、应急管理。

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储罐、工艺泵区(棚、房)、管道、自动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

港口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收发作业(包括船运收发作业、装卸火/汽车作业)、储存作业(包括倒罐作业、切水作业、物料加热和冷却)、清罐作业、特殊作业。

6.3.3管控措施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按照作业场所进行分类,将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总表拆分为各作业场所的检查清单,包括储罐区、装卸区、泵区、中控室以及通用部分等。

采取日常检查、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6.4登记备案

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信息登记备案规定,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

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

应明确信息登记责任人,严格遵守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

重大风险信息报备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重大风险信息报备方式包括:

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具体的信息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按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7—

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表

附表1选址布局

管控措施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企业现场实际平面布置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查总平面竣工图纸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在规划设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AQ/T3046-201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查资料

《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304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3※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及设施禁止设置在下列范围内:

1.公路用地(专用公路除外)外缘起向外10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查现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4※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10条

5※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3条

6※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2.1条

7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现场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火灾和爆炸分析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抗爆设计或搬迁。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

8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或隔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密闭状况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5.6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3.8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

石油化工库区》

9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且具有相应的耐火极限,能承受所容纳液体静压力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查现场,

查防火堤

设计资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6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5.4条、第6.5.5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3.6条、第5.3.7条

10※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第3.2.1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10条

11

在防火堤或防护墙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踏步或台阶。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第3.1.7条

12

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17条

13※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查资料,查现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6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

5.1.4条

14※

储存I、II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5000m3,且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8条

15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且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11条、第5.2.11条

16

石油库企业选址及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

17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3条

18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4条

19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

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

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11条

20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查资料,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12条

21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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