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环节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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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定义:
1.病死猪是指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含人为宰杀)死亡的生猪(20市斤及以上),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原因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流产胎儿。
2.病死犊牛是指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含人为宰杀)死亡的犊牛,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原因强制扑杀的犊牛以及死胎、木乃伊胎、流产胎儿。
二、补助对象及方式
1.辖区内所有符合上述两条定义的死亡生猪和牛犊(已经投保并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除外)。
2.通过“一卡通”直补到养殖户;
防疫员补助到个人账户。
三、补助标准
1、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尸重20-100市斤(含)的,补助80元/头;
尸重100市斤以上的,补助100元/头。
2、犊牛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按头补助,100元/头。
3、防疫员无害化处置补助标准:
猪:
尸重20-100市斤(含)的,补助20元/头,尸重100市斤以上的,补助30元/头;
犊牛:
30元/头。
四、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死亡申报。
牲畜死亡后,在24小时内上报村级防疫员核实,在村级防疫员的指导下,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材料收集。
防疫员负责采集死亡牲畜照片,无害化处置过程照片(使用水印相机拍照),户主身份证号、信用社‘一卡通’卡号及复印件,联系电话,户主签字确认。
(三)材料受理。
各村防疫员每月25日前将收集的补助农户材料上报畜牧兽医站汇总,材料收集人员必须向站所负责人汇报每月补助受理情况,在站所负责人复核后逐级呈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
(四)张榜公示。
公示补助信息,时间为7天,采集公示照片(远、近各一张)。
五、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乡人民政府筹措,每年筹措资金五万元(¥
50000.00元),以年为限,补完为止;
如若当年补助资金不足,已受理农户的补助资金由下一年的补助资金兑付。
六、工作要求
(一)逾期不申报的,不予补办。
(二)农户不按无害化规程自行处置的,不予补助。
涉嫌向野外、水体(河、湖、库、渠等)丢弃动物尸体的,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办事。
涉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骗资金的,农户退回补助资金,给予全乡通报;
防疫员立即给予解聘处理,今后不再聘用;
公职人员,交由乡纪委处理。
七、本《方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