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表格文件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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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第一类对单位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处罚单位1.日常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现场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审批第一类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单位、个人1.日常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对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第二类对非法研究、试验、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单位、个人1.日常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第一类对单位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擅自生产应用的行政处罚单位1.日常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第一类对单位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行政处罚单位1.日常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审批第一类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单位1.日常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审批第一类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单位、个人1.日常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监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对对应应的的许许可可事事项项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子子项项监监管管对对象象监监管管措措施施设设定定依依据据名名称称类类型型监监管管形形式式监监管管方方式式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第二类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单位、个人1.日常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日常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登记审批第一类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或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企业、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企业、新农药研制者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3.重点监管。

2.现场检查;

3.重点监管;

4.信用监管。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监监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对对应应的的许许可可事事项项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子子项项监监管管对对象象监监管管措措施施设设定定依依据据名名称称类类型型监监管管形形式式监监管管方方式式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分装登记;

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农药生产许可;

农药登记初审第二类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或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企业、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企业、新农药研制者1.日常检查;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登记审批第一类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及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分装登记;

农药登记初审第二类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及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登记审批第一类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监监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对对应应的的许许可可事事项项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子子项项监监管管对对象象监监管管措措施施设设定定依依据据名名称称类类型型监监管管形形式式监监管管方方式式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分装登记;

农药登记初审第二类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登记审批第一类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处罚企业、新农药研制者1.日常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登记初审第二类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处罚企业、新农药研制者1.日常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登记审批第一类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及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企业、新农药研制者1.日常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登记初审第二类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及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企业、新农药研制者1.日常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经营许可第二类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或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1.日常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经营许可第二类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1.日常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农药经营许可第二类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或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或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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