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表格推荐下载.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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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表格推荐下载.xlsx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处理(其他类)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

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日常检查;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X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而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

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日常检查;

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企业无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企业无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企业或个人无对持证人违规、违法情况的处理(其他类)企业或个人无对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企业、或个人无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个人无对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销售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

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1.日常检查;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政检查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

对伪造、变造、买卖烟草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企业或个人无对违法取得烟草许可证的处理(其他类)企业或个人无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的管理(其他类)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

对烟草制品出口的行政检查免税烟经营企业1.日常检查;

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行政检查企业、个人1.日常检查;

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存放的行政检查免税烟经营企业1.日常检查;

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免税烟经营企业无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免税烟经营企业1.日常检查;

对未按规定在免税烟草制品上标注专门标志的行政处罚企业无对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

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企业无对通过自动售烟机、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企业或个人1.日常检查;

监监管管方方式式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无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无无无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无X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监管管措措施施无无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无无无无无1.重点监管;

2.信用监管。

2.重点监管.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无无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无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无重点监管。

设设定定依依据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XX县烟草专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7.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8.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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