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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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政府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情况得2分,以会议纪要为依据。

2.制定《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方案及部署实施情况得2分,以会议纪要、通知等相关文件及宣传标语、信息为依据。

3.乡镇信访联席会议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得1分,以相关文件及日常会议记录等为依据。

综合考核组

责任制

落实

党委(党组)、政府领导重视信访工作,对信访形势进行定期分析研判,确保信访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每年党委(党组)或政府研究信访工作4次以上的,得2分。

2.党政主要领导带头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每年接访、下访、约访不少于4次,带头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疑难案件,得1分。

3.每月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会,得1分。

4.信访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且熟练掌握信访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得1分,年内随意调换信访工作人员或不能熟练掌握信访信息系统操作流程,此项不得分。

平时考核组

领导干部接访包案落实情况

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认真落实《县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意见》和《县初信初访首办责任暂行办法》,提高初信初访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及时就地化解信访事项,确保“矛盾不上行”。

1.安排单位领导坐班接访,得0.5分;

在信访接待场所进行公示,得0.5分。

2.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按规定到县信访接待大厅驻访的,得2分。

3.对中央、区、市、县转送和交办信访事项、初信初访落实领导包案化解的,得1分。

4.落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阅批来信制度的,得0.5分。

5.建立重点进京上访人员台账,并实行领导包案,落实稳控措施的,得0.5分。

信访工作

基础业务

规范化

(10分)

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基础业务的经常性检查,依托《全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应用通报》、《全市信访工作情况通报》、《全县信访工作情况通报》,定期查找并纠正各部门、乡镇在信访事项登记录入以及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未按照自治区信访局《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宁信局发(〔2016〕21号)和《县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平信发〔2016〕19号)文件规定规范办理的,每件次扣0.5分。

2.对国家、区、市、县交办和转送信访事项,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送办法的通知》(宁信联办发(〔2010〕12号)规范办理,每件次扣0.5分;

到期未办结的,每件次扣0.5分。

超期一直未办结的,该项不得分。

1.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5分)。

是指国家、区、市、县信访部门转送和本级自行录入到全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及时受理率得分

=及时受理率×

5分

控制性

指标

(25分)

访事项,以选择是否受理来确定受理率(有权处理机关自收到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交信访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选择接收或者退回)。

2.按期答复率(5分)。

以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网上办理信访事项所占按期答复件数的多少来确定按期答复率。

按期答复率得分=按期答复率×

3.群众参评率、参评满意率(10分)。

包括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信访事项处理群众参评满意率和信访事项处理群众参评率。

责任单位群众参评率得分=群众参评率×

5分(群众参评率低于80%,不得分;

高于80%,按实际参评率计分)

责任单位群众参评满意率得分=参评群众满意率×

5分(参评群众满意率=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信访事项数/参与评价的信访事项数)

4.重复信访治理(5分)。

信访信息系统登记的初信初访件办理后,又重复多次登记或投诉的信访件。

本年度信访信息系统中,国家、区、市、县转送、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件每重复1件,扣0.1分,最多扣5分

处置到区、市、县党委、政府

集体和异常上访

(23分)

认真做好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强化属地责任,严格按照“三到位一处理”,推动问题及时就地解决,有效减少进京赴银到市越级上访。

1.到区、市、县党委、政府集体访(10分)。

因未及时办理群众反映事项,发生5人(含)以上20人以下集体到区、市、县党委、政府集体上访的,每发生1件次分别扣涉事单位3分、2分、1分,扣稳控单位2分、1分、0.5分;

重复到区、市、县党委、政府集体上访的,每发生1件次加倍扣分;

三次以上重复集体上访的或发生20人以上到区、市党委、政府上访的,该项不得分。

2.政府类工程拖欠工资引发上访(5分)。

因政府类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5人以上到区、市党委、政府集体上访的,该项不得分;

发生到县上集体上访的,每件次扣2分。

3.处访不力(8分)。

发生到区、市、县党委、政府上访的,乡镇和涉事单位要及时派人到现场协助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政策宣传、解释疏导和劝返工作。

应当配合而未及时配合或配合不到位的,每发生1件次分别扣涉事单位3分、2分、1分,扣稳控单位2、1分、0.5分;

造成上访人在区、市、县党委、政府接待场所或门口滞留过夜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该项不得分。

进京访

治理

(15分)

加大进京访治理力度,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人员“吸附在当地”,加强“源头治理”工作。

1.进京越级上访(8分)。

发生进京越级上访的,人、事不一致的,1人次扣涉事单位5分,稳控单位3分;

人、事一致扣涉事单位8分。

导致发生重复访的加倍扣分。

2.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

发生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或进京集体上访,该项不得分。

3.处置效果(7分)。

出现进京上访事项,未按《县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处置工作规定(试行)》(平党办发〔2014〕21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返上访人员,被中央或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的,每人次扣涉事单位5分,扣稳控单位2分(含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上访人员),不足部分从该项总分中扣除;

因劝返处置工作不力,造成信访人倒流重复上访的,进行责任追究。

信访矛盾攻坚化解

(8分)

今年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市信访局交办件,自治区、市、县领导包案的信访件及中央、自治区交办的重复信访及信访积案,及自治区、市“百日攻坚”交办信访件、严格按照相关办理要求,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化解稳控工作,确保“案结事了、人要稳定”。

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市信访局交办件未办结1件扣1分;

自治区、市、县领导包案的信访件未办结1件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中央、自治区交办的重复信访及信访积案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每发生1件扣1分;

自治区、市“百日攻坚”移交信访件、办理上报后发生倒流的信访件,每发生1件扣1分。

信访宣传

工作

(4分)

全年要报送有质量、有时效性的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至少1篇,报送高质量典型案例至少1篇;

全年报送信访信息不少于6篇(信息要具有时效性,以信访局邮箱报送为准,突击信息一律不算)。

调研文章未上报扣2分,质量不高扣1分;

典型案例未上报扣2分,质量不高扣1分;

信访信息每少1篇扣0.5分。

1.创新和推广全国、全区、全市有影响的典型经验做法得到国家、区、市、县领导肯定或被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条加1分;

作为区、市、县信访工作观摩点分别加3分、2分、1分;

根据实际记录确定,加分项由被考核单位于年底前提出书面说明,并附加分的证明材料,报综合考核小组审定,各类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5分。

加分项目

为信访工作观摩点,被其他区、市、县单位观摩学习的加1分。

2.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的信访工作宣传信息或调研文章,被中央、区、市、县相关部门采用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减分项目

因违反工作纪律被通报的。

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国家、自治区、市通报的,每通报一次,分别扣3分、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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