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数字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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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论证。
项目论证由市智慧办组织,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会议邀请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评审中心)、市营商办、业务协同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参加,并出具初审意见(如含估算评审意见,可在初审会议后1周内提供)(附件1)和评审意见(模板见附件3),评审内容见《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方案评审要点》(附件4)。
通过论证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二、项目决策咨询
(一)决策咨询的机构
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市本级(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进行决策咨询。
各县(市、区)可参照组建本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决策咨询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简称“市智慧办”)和专家委员会。
1.市智慧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市大数据局。
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整理、上报向领导小组汇报的议题;
(2)负责根据决策咨询会议的结论拟定决策咨询意见;
(3)负责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选聘和管理工作;
(4)负责领导小组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定期跟踪下级决策咨询机构运行情况;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应参照成立本级推进办,负责做好本级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开展论证和技术咨询。
(1)对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建设方案、验收、绩效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
(2)对全市数字化项目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3)根据决策需要可列席市智慧办决策咨询会议;
(4)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管理按照《市数字化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决策咨询的制度
1.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专题汇报会,具体召开时间由市智慧办根据拟汇报项目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确定。
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清单、申报表(市智慧办负责)和项目汇报PPT(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PPT重点介绍建设依据(含需求分析、是否列入一本账)、建设内容、多跨谋划(含核心业务梳理、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模型)、实施计划和项目估算。
各相关单位要对汇报材料进行指导和把关。
2.市智慧办决策咨询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评审中心)、市营商办、市委网信办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数字化改革各系统推进办的牵头单位参加。
在决策全市统建或需县(市、区)支持的项目时,应邀请县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决策咨询机构一同参与。
(三)决策咨询的事项
市智慧办主要决策咨询以下类型项目(含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
1.多跨协同类:
符合数字化改革“三张清单”逻辑主线,能显著增强执行效率、撬动相关领域改革的数字化改革项目和多跨场景应用(以省、市发布的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目录为准);
2.一般业务类:
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部门内部或条线分级分散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
3.基础设施类:
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
4.需要提交市智慧办决策咨询的其他项目。
上述类型的项目均包括增量开发(新建、续建)、迭代升级(升级)、复制推广和运维。
增量开发(新建、续建)是指在开展核心业务梳理后,对业务进行信息化表述(“0到1”)的过程,是迭代升级的基础。
迭代升级(升级)是指在原有系统(平台、应用)的基础上,结合新的业务需求,按照“V字模型”对原有系统(平台、应用)进行任务再分解、功能再集成(“1到N”)的螺旋上升过程。
复制推广是指根据“一地创新全省复用”要求,在本地区部署已在其他区块完成开发并稳定运行的项目(应用),以达到快速部署、降低费用的效果。
运维是指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为保障数字化项目正常运行,由项目承建单位或第三方提供的日常保障服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方面。
(四)决策咨询的流程
1.一般程序
(1)拟定决策项目清单。
推进办定期从项目库中确定拟进行初审的项目清单,原则上选择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已向领导小组汇报的项目。
(2)召开决策咨询会议。
市智慧办按照会议方案组织会议,对拟决策咨询项目进行决策咨询。
市智慧办负责汇总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3)决策咨询意见送签。
市智慧办按决策咨询会议结论草拟《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决策咨询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附件7)并送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签。
审签盖章后的《意见表》作为项目的主要立项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各相关部门在合规前提下加快办理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手续。
2.简易程序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智慧办申报,市智慧办核实后,建设单位凭《意见表(简易程序)》(附件8)和相关文件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审批。
以下类型项目可采用简易程序:
(1)经省数改办审核并发文,要求全省推广的项目(应用);
(2)投资金额在2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
(3)由市智慧办综合评定后符合简易程序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规范实施
(一)项目审批。
根据《意见表》,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市发改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市评审中心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出具预算评审意见,其中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评审中心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复核。
立项和预算评审时,建设单位同步提交《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修改情况备案表》(附件9)。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采购要求,完成项目招标。
(二)项目管理。
项目要严格按合同内容实施。
市智慧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营商办、市监管办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项目事中监管。
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后实施,相关材料报市智慧办备案。
项目终验后,存在变更的项目需向市评审中心申报结算评审(流程详见附件10)。
变更不增加投资,甩项需核减相应费用。
同时,实施过程中要严守网络安全底线、依法保障数据安全。
重大项目应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保障项目质量。
(三)数据归集。
项目建成后应向市大数据局提交数据资源归集确认表,由市大数据局负责管理相关数据资源,各部门负责监管本单位所使用的系统及数据。
(四)项目初验。
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初验,大型项目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初验。
(五)项目终验。
项目完成初验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向市智慧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智慧办(或受市智慧办委托的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验收操作手册(试行)》和评分标准(附件11)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六)资产入库。
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项目资产管理,做好硬件等有形资产和软件著作权(源代码)等无形资产的登记入库工作。
四、项目绩效评价
(一)评价机构。
市智慧办统筹市本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与专家委员会共同落实。
(二)评价标准。
市智慧办建立健全《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2),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营商办、市监管办、市委网信办等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应用效果、贯通情况、数据资源共享、组件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效益、改革成效等内容。
(三)评价流程。
项目绩效评价包括建设单位自评和市智慧办评价。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开展自评并整改后,市智慧办组织由专家与第三方机构组成的工作组按工作方案对项目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四)结果运用。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新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运维(升级)立项的重要依据,并抄送相关部门作为部门数字化改革年度综合评价的佐证材料。
五、其他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