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示范文本八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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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示范文本八篇)Word格式.docx

第一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

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

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不赡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父母或儿童行为情节恶劣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

倡导文明新风,不盲目跟风攀比;

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党员要带头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从事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活动,不为封建迷信和其他信教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

第二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

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

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

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三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美化家园大行动”,在打造美丽大花园、小城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做到“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

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

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若有损坏,按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在本村辖区范围的溪流、水库、池塘等水域内电鱼、毒鱼、网鱼、炸鱼,一经发现查处,处以1000元-5000元鱼苗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激励全民崇学向善,大力弘扬耕读文化和慈孝文化,奖励勤学敬业,对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学子,村集体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自觉配合做好“六边三化三美”工作,严禁乱堆乱放、乱晾晒、乱停车,如有违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二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三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及损坏集体或个人树木、蔬菜、瓜果等财物,一经发现偷盗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按偷盗或损坏财物价值的3-5倍赔偿给受损害人,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传承节俭优良传统,提倡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婚礼、丧礼操办一次完成。

第五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三十条 

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标准,应推选能带头致富、带领致富、带头干事、带头廉洁、带头团结,具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和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有关村配套组织的干部要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规范村干部行为暂行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明确的辞职、歇职等规定,认真履职,增强村级组织战斗力。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本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特作如下规定:

普通村民如有违犯相关条款的,按条款所定金额一倍处罚,村民代表按二倍处罚,普通党员按三倍处罚,村双委干部按五倍处罚,希大家加强对本户人员的宣传和督促,如有违犯,参照本户人员中的村民代表、党员、双委干部的最高标准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仙都街道前湖村村规民约(稿)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

保护污水处理终端及村内污水管网,严禁向污水管道内排放酒糟等废渣;

第十八条 

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严禁任何人在本村辖区范围内的溪里和山塘水库电鱼、炸鱼、网鱼、钓鱼。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二十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

村集体的统管山,溪边水源林及个人的自留山全部进行封山育林。

林木使用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审批采伐。

若村民确需在本自留山上少量砍伐树木也需经村护林批准,违者作盗窃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若偷窃统管山上的树木,按每斤1元处罚。

偷盗野外作物(水果),按赃物的当季价以一至十倍的处罚。

毛竹笋按每支5元处罚,但每次的处罚最低不得低于50元。

第二十条 

所有偷窃的赃物全部归村集体所有,但确实属于个人的应归还农户。

第二十一条 

农户家中的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不得影响村庄内的环境污染,违者按上级的相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新装自来水应交300元的龙头费,村不负责水表、水表箱及零配件和安装等。

新装前应向村分管水利人员提出申请,经分管水利人员现场勘查后就近接管,但二寸管(含二寸)以上的水管不得接进户管。

第二十三条 

对龙头费已交但未经分管水利人员同意的罚款50元,龙头费未交擅自安装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未经过水表进行用水及擅自拆移水表的按偷水论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为节约用水,具有本村户籍和常住本村村民按每人每季度15吨水的标准免费使用,超出按1元/吨收取。

村双委按季度进行抄表收费。

村民应按时交清水费,无故不交的,村有权停止该户用水,待交清水费后再开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农户负责。

第二十七条 

如人为所造成的自来水及公共财产损失,应由当事人及时修复,以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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