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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照明设计统一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建筑照明设计原则

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buildings

GB50034-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24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标

《建筑照明设计原则》公示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原则》为国标,编号为GB50034—2m4,自12月1日起实行。

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原《工业公司照明设计原则》(GB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原则》(GBJ133—90)同步废止。

本原则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6月18日

 

前言

本原则系在原国标《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原则》GBJl33---90和《工业公司照明设计原则》GB50034---92基本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照了国内外建筑照明原则和照明节能原则经修订、合并而成。

其中照明节能某些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运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毕。

本原则由总则、术语、普通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原则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

个附录构成。

重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原则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原则将来也许需要局部修订,关于局部修订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原则化》杂志上。

本原则以黑体字标志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本原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

本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如

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关于资料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

100044)。

本原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重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重要起草人:

赵建平张绍纲李景色任元会李德富汪猛李国宾王金元杨德才钟景华徐建兵周名嘉张建平刘虹 姚萌钟信财杭军柴国生钟学周姚梦明顾峰宁华

2术语

3普通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规定拟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合普通应设立普通照明;

2同一场合内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规定期,应采用分区普通照明;

3对于某些作业面照度规定较高,只采用普通照明不合理场合,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种工作场合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规定拟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合均应设立正常照明

2工作场合下列状况应设立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保证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场合,应设立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出口和通道,应设立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合宜设立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场合,应依照警戒范畴规定设立警卫照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建筑物、构筑物上,应依照航行规定设立障碍照明。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照度原则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3000、50001x分级。

4.1.2本原则规定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照平面上维持平均照度值。

各类房间或场合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规定。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照平面照度,可按照度原则值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规定高精细作业场合,眼睛至辨认对象距离不不大于500mm时;

2持续长时间紧张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3辨认移动对象,规定辨认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辨认对象亮度对比不大于0.3时;

6作业精度规定较高,且产生差错会导致很大损失时;

7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建筑级别和功能规定高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照平面照度,可按照度原则值分级减少一级。

1进行很短时间作业时;

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建筑级别和功能规定较低时。

4.1.5作业面邻近周边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适当低于表4.1.5数值。

 

4.1.7在普通状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原则值相比较,可有—10%—+10%偏差。

5照明原则值

5.1居住建筑

5.1.1居住建筑照明原则值宜符合表5.1.1规定。

 

6照明节能

6.1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适当不不大于表6.1.1规定。

当房间或场合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相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规定。

当房间或场合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相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不不大于表6.1.3规定。

当房间或场合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相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不不大于表6.1.4规定。

当房间或场合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相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不不大于表6.1.5规定。

当房间或场合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相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规定。

当房间或场合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相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不不大于表6.1.7规定。

当房间或场合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相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8设装饰性灯具场合,可将实际采用装饰性灯具总功率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6.1.9设有重点照明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长5W。

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照明电压

7.1.1普通照明光源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

1500W及以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在干燥场合不不不大于50V;

2在潮湿场合不不不大于25V。

7.1.3照明灯具端电压不适当不不大于其额定电压105%,亦不适当低于其额定电压下列数值:

1普通工作场合——95%;

2远离变电所小面积普通工作场合难以满足第1款规定期,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照明——90%。

8照明管理与监督

8.1维护与管理

8.1.1应以顾客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应建立照明运营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营;

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制度,依照原则规定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宜按照光源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似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重要性能参数。

8.1.3重要大型建筑重要场合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

和照度检查测试。

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

A.0.1照明场合统一眩光值(UGR)计算

1UGR应按A.0.1公式计算:

 

 

A.0.2统一眩光值(UGR)应用条件

1UGR合用于简朴立方体形房间普通照明装置设计,不合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房间;

2合用于灯具发光某些对眼睛所形成立体角为0.1sr>w>0.0003sr状况;

3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坐姿观测者眼睛高度普通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高度普通取1.5m;

6观测位置普通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7房间表面为大概高出地面0.75m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墙面。

 

 

附录B眩光值(GR)

B.0.1室外体育场地眩光值(GR)计算

1GR计算应按B.0.1公式计算:

  

B.0.2眩光值(CR)应用条件

1本计算办法用于惯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室外体育场地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看到背景是被照场地;

4眩光值计算用观测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网格位置,或采用原则观测者位置;

5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用一定数量观测方向。

本原则用词阐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语阐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要”;

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表达有选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2原则条文中,“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建筑照明设计原则

GB50034-

 

条文阐明

1总则

1.0.1制定本原则目和原则。

1.0.2本原则合用范畴。

1.0.3本原则与其她原则和规范关系。

2术语

本章编列了本原则引用术语,共47条,绝大多数术语引自行业原则——《建筑照明术语原则》JCJ/T119——98。

3普通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本条规定了拟定照明方式原则。

1为照亮整个场合,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普通照明。

2同一场合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规定期,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原则,应采用分区普通照明。

3对于某些作业面照度规定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场合,若只装设普通照明,会大大增长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应采用?

昆合照明方式,即增长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

4在一种工作场合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3.1.2本条规定了拟定照明种类原则。

1所有工作场合均应设立在正常状况下使用室内外照明。

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种类和设计规定。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也许会导致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场合,或停止工作将导致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场合而设继续工作用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立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保证处在潜在危险状态下人员安全而设立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合。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立批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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