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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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

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

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

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

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

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

符合条件的,在《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

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局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

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区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局或委托所属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后,由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区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区民政局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

民政部门或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5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

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

区县民政、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中涉及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

1、《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

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

5、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父母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后,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区民政局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给予孤儿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作为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资金筹集

每年初,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

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区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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