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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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部门职能分工和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7)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条例》。
1.2.2相关的应急预案
(1)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列入国家、省级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①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
③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①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
③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工作中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政府领导,各司其责
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组织、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发挥行业指导和协调作用,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
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我县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2应急管理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
2.1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组长:
县政府分管交通建设工程副县长。
(2)副组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局长担任。
成员:
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力电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全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委、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决定其他有关全县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2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交通运输局:
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保障制度,制定本地区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指挥、协调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掌握有关事故动态,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本地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牵头组织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
(3)县委宣传部:
负责统一发布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
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工作。
(5)县发改局:
指导协调县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6)县建设局:
指导协调县交通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7)县水利局:
(8)自然资源规划局:
(9)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县气象局:
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县电力局:
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保障和设施抢修工作。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群众的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各项配合工作。
2.3县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2.3.1主要职责:
承担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
负责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
及时向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组织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成立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分管建设工程安全的局领导
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
成员:
局办公室、局运安科、局建设规划科、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等科室的相关负责人,由运安科牵头负责。
2.3.2县交通运输局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的报警联络电话:
0578-3016760(运安科),0578-3131182(值班室)。
2.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管理职责
2.4.1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1),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具备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调用的能力;
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
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人员,配合交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4.2施工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见附件1);
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编制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每年不少一次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
对本合同段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
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必要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帮助;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报告;
及时编写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4.3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
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配合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严格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月度计量支付管理;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3预防预测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
各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开展预测信息接收,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单位发布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其它预测预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2事故预防
县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必须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1.2报告程序
发生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交通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快报(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快报);
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于30分钟内按规定向县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快报(见附件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
6小时内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续报;
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县交通运输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于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市交通主管部门快报;
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报告;
4.1.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应急处置
4.2.1处置原则
交通管理部门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相关成员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
4.2.2现场处理
(1)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信息发布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应急终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负有该项目行业监管职责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事故原因;
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
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
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1)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职责范围内所属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督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消防、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宣教保障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6.3人力保障
(1)建立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及建设项目等组成的全县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2)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3)成立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
接受并执行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4财力保障
(1)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3)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
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6.5演练保障
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习方案,每年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台、防汛、高空坠落、坍塌等演习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预案管理
7.1责任追究
实行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更新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不断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
和主要内容
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附件1
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1编制目的
2危险性分析
2.1工程概况
2.2危险性分析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明确救援小分队的人数。
原则上合同价不大于5000万元的,人数不少于15人;
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人数增加5人。
4预防与预警
4.1预测预警
4.2事故预防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2应急处置
6应急物资、设备
应明确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如:
救护人员的装备:
头盔、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安全带、呼吸保护器具等;
消防救护器材:
救生网、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垫、救生滑杆、缓降器等;
土石方工程设备:
挖掘机、铲车、吊机等;
7预案管理
8预案更新与完善
附件2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报告单位:
(盖章)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