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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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资金,加强应急救援保障;

(7)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8)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3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落实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

负责上级领导的接待;

负责事故处置信息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负责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络;

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

负责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协调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做好人员避险;

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练;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审查、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根据负责处置事故的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

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

协助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

指导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做好市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预案制定和救援组织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城镇燃气相关事故应急预案;

接受城镇燃气相关事故报告;

监督检查城镇燃气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并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等相关各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制定和救援组织工作;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气象局: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对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做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市商务局: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方案;

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台州海事处:

负责组织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负责组织、指挥事发海域污染消除清理工作,组织海上搜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方案;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组织伤员的搜救,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监察委:

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级职能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各镇(街道):

负责接待事故受害家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负责事故救援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

协助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

协助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和保护;

做好事故伤亡人数的核实。

2.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市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依据救援工作需要,设立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灭火救援组、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及新闻舆论组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任命,若事故由上级政府、安委会负责指挥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的设立听从上级领导指派。

(1)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该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具体成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

该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

(2)伤员抢救组:

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器材进入指定地点,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该组由市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

(3)灭火救援组: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4)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由市公安局、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该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

(5)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由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该组由市商务局担任组长单位。

(6)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该组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担任组长单位。

(7)新闻舆论组:

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该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

2.5专家咨询服务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

3.1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3.1.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3.1.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台州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3.1.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本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台州市政府认定为较大事故的。

3.1.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2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3.2.1I级、II级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安委会迅速启动本预案,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务院、省、台州市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安委会迅速启动本预案,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台州市党委政府、安委会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

4.1应急处置一般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前期处置,迅速报警,并尽快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当地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并赶赴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救援。

当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尚未或无法得到控制,有可能造成生命与财产进一步损失时,市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请示,立即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市县交界地区或事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台州市党委政府给予支援。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军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

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4.2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研判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等各环节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送渠道与流程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按下列程序报告: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镇(街道)应急值班室(或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2)各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市委办、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委办、市府办,并根据市委办、市府办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事故信息。

(5)任何公民获知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也可以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6)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转送有关部门。

4.3.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类型、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

(6)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3信息报送时限

事故信息可先用电话第一时间报告,然后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文字形式事故信息。

(1)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力争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或紧急信息渠道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1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如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可先初报后再跟进后续进展情况。

(2)当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镇(街道)应第一时间如实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

(3)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在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上级有关部门初步报送事故信息。

4.4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市安委会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5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4.7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

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市安委会核实后组织发布。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

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失联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

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

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经市安委会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4.11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应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4.12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召集市公安局、事发地镇(街道)等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核定损失和事故责任,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若事故调查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市应管理急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4.13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保障措施

5.1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5.2物资装备保障

组织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5.3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5.5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应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负担。

5.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调用本市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5.7应急处置场所管理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市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安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

有关部门、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6.2宣传和培训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

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6.3应急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则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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