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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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在21日内,相邻省份或与我省畜产品流通密切相关的省份有1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
或省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我区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在21日内,本市及相邻市(地)5个区、县(市)
连片发生疫情;
或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我区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或5个以下区、县(市)发生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我区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五)适用范围
凡本区范围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确认、控制与扑灭均须遵守本预案。
具体操作规程按农业部发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体系
区政府对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迅速、彻底、有效地加以扑灭。
领导小组。
成立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副区长指挥,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导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
现场督导组(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
技术专家组(成员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
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负责全区禽流感疫情的诊断、技术培训和消毒、隔离技术的辅导,以及人员防护的技术辅导和实施及扑杀全程的技术指导,及时报告疫情动态及有关情况;
对全区的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材料信息组(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
负责对疫点、疫情、环境、实施情况的调查、登记、汇总、汇报的文字工作,向群众宣传发放防治资料,统计疫情的工作报表,总结汇报材料。
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
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做好全区禽流感防治疫苗、消毒药水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有效储备,及时组织采购,合理调度,督促检查各项物资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安全、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障任务;
协调落实物资储备资金;
做好禽流感防治的后勤保障工作。
扑杀工作组(成员单位:
各街道、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区城管局和各街道整合力量,成立扑疫预备队,落实所需的设施、装备;
服从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开展扑杀。
(二)防疫检疫和医疗卫生工作体系
成立防疫检疫领导小组。
区市场监管局成立防治禽流感工作机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防治意见,检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安排好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技术专家和基层动物防检疫人员,负责对疫区内的禽类及产品检疫,并根据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业农村局的安排及工作指令,负责区域内禽流感预防和疫情处理的业务领导,当好区政府和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参谋。
成立医疗卫生领导小组。
区卫健局成立防治人间禽流感工作机构,并组建防治技术指导组、救治专家组等工作小组,负责人间禽流感的监测、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物资的储备和人员的调集等,承担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人间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的救治及会诊等工作。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全区禽流感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基层禽流感防治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
按时准确地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疫情等情况,同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
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
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报告和现场处置;
组织指导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工作;
组织开展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健康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提供宣传资料和咨询服务;
收集、整理疫情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
负责全区农贸市场、超市禽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做好餐饮环节禽类产品的索证索票;
负责禽类加工产品上市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畜禽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存在的无标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秤少量等违法行为;
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禽流感防治,加强与全区各街道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完成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区委宣传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有关部门一道积极组织开展以禽流感防治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
按照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预防控制的宣传报道,规范发布信息,适时适度报道,严格新闻纪律;
区商务局:
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对畜禽产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落实农贸市场禽流感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
负责推进辖区内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工作;
加快市场供应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确保杀白禽配送过程的冷鲜冷藏;
区教育局:
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禽流感防治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负责对学校、幼托机构疫情报告和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学校和幼托机构内人群的疾病预防工作;
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落实各项疾病防治措施;
加强本部门、本系统学校(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全区各街道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区民政局:
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禽流感防治患者及可疑人员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及时做好外来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加强对敬老院、老年人活动室等单位的管理,落实清洁卫生、消毒和空气流通等各项预防措施;
做好禽流感疫情处理中困难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禽流感防治和疫情报告以及人员的管理,加强与全区各街道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区财政局: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禽流感防治和应急所需经费,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禽流感防治,加强与全区各街道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区住建局:
开展多种形式的禽流感防治宣传工作,动员单位员工、工地民工积极参与禽流感防治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
加强对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积极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及时报告疫情;
加强本部门、本系统人员的管理,加强与全区各街道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完成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区卫健局:
成立防治人间禽流感工作机构,并组建防治技术指导组、救治专家组等工作小组,负责人间禽流感的监测、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物资的储备和人员的调集等,承担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人间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的救治及会诊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
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消毒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培训;
加强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卫生监督指导,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落实预防消毒措施。
按时申报宾馆、饭店(招待所)有关情况日报表;
组织开展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健康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提供疾病防治宣传资料和咨询服务;
区城管局:
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通告》,加大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协助市城管委,依法加大对违法养禽、养犬、遗弃禽犬等的整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建立应急处置组织,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无证无照流动商贩经营活禽的行为;
依法对商家出店(占道)经营、室外无证商贩贩卖杀白禽行为进行查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工作;
及时调集、采办专用垃圾收集车辆、垃圾桶、垃圾袋、消毒药水、器械、工具等,备好收集人员的防护服、眼罩、口罩、塑料手套、长统雨靴等;
区公安分局:
协助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强制隔离工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做好强制措施工作;
与有关行政部门密切合作,加强疫情管理,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
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
指导、督促派出所落实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建立值班制度和信息上报制度,确保禽流感防治信息畅通;
交警大队:
根据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依法保证执行公务车辆和急救、疫情处理、病人运送车辆的通行;
负责督促承运禽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运输,做好消毒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地区禽流感防治的领导工作,并认真做好疫情控制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以最快的速度按照职责迅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做好辖区内疫区、疫点的封锁管理,解决疫区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做好群防群控工作;
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疫情的确认、报告和发布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按如下程序进行
接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家禽异常情况的反映后,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指派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按农业部发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执行。
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
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及同群数量,发病点3公里内居民和农户数、人口数、养禽户数和家禽存栏数,禽类及产品饲养、加工、经营、交易场所的区域分布等情况;
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初步诊断意见;
疫病发生的原因;
发病家禽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输入性疫情应注明调出地、调出时间、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准调证及检疫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初步诊断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报告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2名以上专家会诊。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规定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以上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二)本区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公布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由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农业农村局逐级报告,其它部门不得逐级报告疫情。
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公布。
人间禽流感疫情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公布。
经初步诊断,不能排除禽流感的,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漏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他人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四、疫情控制与扑灭
(一)当接到可能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报告,经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技术专家诊断,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由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各街道、疫情发生单位负责人须立即到场,组织和参与防治工作。
对发病期间售出的家禽及产品、可能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病情发生点内所有的病禽及同群禽(产品),须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对可能染疫禽类、同群禽类的强制扑杀决定由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
扑杀的禽类、可能受污染的产品、粪便、垫料、饲料,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中有关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并登记造册。
5.
对疫情发生点出入口采取消毒措施,点内场地、建筑物、道路、工具、物品、出入人员、车辆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二)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对疑似疫情进行控制与扑灭。
对疑似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并全面消毒。
对疫区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控。
卫生部门负责高危人群健康监测,并加强防护和监控。
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监视疑似疫情发展态势,有扩大蔓延趋势的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各项措施。
(三)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未发现新的疫情,可宣布该疫情被扑灭。
(四)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街道必须完整地记录疫情和应急处理过程。
五、防止人间感染
(一)区疾控中心对上级卫生部门已确定的疑似或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人员和周围人群进行主动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报告。
(二)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处理,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一旦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包括疑似疫情),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及时做好疫点的全面消毒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7天(时间从与病人、病禽或其他禽流感疫源末次接触之日起算)。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不生食禽肉和内脏,不食用死禽、死畜,解剖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四)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卫健局报市卫计委,市卫计委报请市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六、疫情的监测与防范
(一)区政府建立并不断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与预警系统。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订监测计划,对流通领域实行不定期疫情监测。
严禁从疫区调入禽类及产品,并加强对调入的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
家禽出售前,必须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从外地调入家禽及产品的,事先须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运证明后方可调入。
各家禽(冷冻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必须加强家禽的进场管理,市外家禽必须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载车辆消毒证明》和《省动物(产品)准运证》方可进场交易,本市产家禽须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场交易。
零售市场须凭检疫证明或批发交易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方可进场销售家禽。
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主办单位应加强经营的家禽及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不得出售染疫或未经检疫的家禽及产品。
餐饮业、团体食堂和加工单位必须采购和销售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并备有效票证待查。
(二)禽类及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单位应加强场所和运载车辆的消毒工作,做到每日(次)消毒。
对家禽专业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做到每日二次消毒。
(三)加强对禽流感疫苗的管理。
禽流感疫苗必须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供应。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禽流感疫苗和其它生物制品的经营。
七、保障措施
(一)财力保障
区财政划拨专款储备资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流通环节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能力。
同时应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动物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所需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家禽及产品上市量、疫病风险及当年动物防疫任务提出,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经费包括:
疫苗补助经费、扑杀补偿经费、动物卫生监督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物资储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维持经费、人间禽流感防治经费、防治工作经费、表彰奖励经费和疫情应急预备金等。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理补偿。
区政府落实扑疫补助经费,按照财政渠道,由省、市、区各补偿三分之一。
补偿经费应在扑杀、无害化处理后10天内发放。
具体补偿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流通环节发生输入性禽流感引发疫情的,当事人经济损失不予补偿,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加强市场物资管理及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相关商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物资保障
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区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物资储备。
储备的物资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和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封锁设备设施和必要的工程设备等。
储备和应急物资的调配方案由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物资储备由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三)专业队伍保障
经过组织与培训,使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技术专家组、扑疫预备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等有关人员开展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演练,增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快速处置能力。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暴发时,动物诊疗和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的兽医专业人员,应当服从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助参与疫情的控制与扑灭。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等单位要不断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地区间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具体要求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中有关防护技术要求执行。
(四)
宣传工作保障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按照国家对禽流感工作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禽流感防治的宣传工作。
(五)法制及科研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物资的及时运送。
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应核发特许通行证。
为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入交通场所(公路、铁路)和家禽经营、屠宰、加工、贮存等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开展对与疫情有关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研究制定市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制定防治应急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
八、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对在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
接到举报后,各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三)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疫情报告职责,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性质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部门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影响疫情应急处理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影响疫情应急处理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采取保健措施,给予健康补贴和保健津贴。
对因参与疫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致亡的人员,予以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及时发放。
发放经费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中开支,由区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
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附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