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举措(示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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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举措(示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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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举措(示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留言办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区留言办理的指导督促、综合管理、复审报送、回访核查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挂牌督办或交办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督促整改工作。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系统的技术对接,承担留言日常接收、比对、分办、办理结果初审和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

留言承办单位负责留言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主要处理涉及以下内容的留言:

(一)反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

(二)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

(三)反映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

(四)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涉及以下事项的留言,原则上不在处理范围之内:

(一)涉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等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应由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事项。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留言接收。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馈的留言,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收;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留言接收工作,及时办理留言。

第六条留言办理流程

(一)分办。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照“属地优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留言进行分办。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在宁夏“互联网+督查”平台登录后,对自治区转办留言签收、承办。

(二)办理。

承办单位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开展留言办理工作。

咨询类、建议类、求助类、意见类事项,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办理结果,按照时限要求统一反馈至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三)审核。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国务院大督查转交问题线索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复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达不到办结要求的退回继续办理或补充办理。

(四)报送。

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转办的问题线索、网民留言,办理结果审核通过后,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时报送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负责建立台帐,每月汇总统计办理情况。

第四章办理要求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对“互联网+督查”平台转送的留言建立办理台账,逐件登记办理相关情况,强化跟踪督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可追溯。

第八条承办单位对转送办理的留言,要明确承办人和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政策、程序办事。

对群众反映属实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积极推动解决;

对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实、不在受理范围内或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诉求,应当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

涉及群体性的敏感复杂问题,应当积极稳妥处理,讲究方式方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相关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工作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严禁借办理群众留言之机谋取私利。

工作人员与留言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留言事项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相关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要对留言内容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留言信息。

涉及举报投诉的留言,未经留言人允许,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提供或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单位,坚决防止和避免打击报复行为。

对故意泄露留言内容和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组织核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接到“互联网+督查”平台转送的留言,如与其他渠道转送交办的留言相同,应当并件办理。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适时抽选部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办结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办理回复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导致贻误办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严肃问责。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督促“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工作,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留言办理规范,熟练操作留言办理平台;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二级平台要确保留言办理工作平稳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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