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2021年起,有效期至2025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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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热爱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八条
申报自然科研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应符合以下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副研究员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或聘任助理研究员后,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申报;
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申报。
(四)研究实习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实习员职称: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年,可申报。
第九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认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自然科研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应具备以下能力和业绩:
1.申报技术经纪专业研究员职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且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或中文核心期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代表作被5名以上同行业知名研究员认定具有极高学术价值,推荐申报研究员职称;
②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8万字以上);
或合编专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或相关专著的代表作被5名以上同行业知名研究员认定具有极高学术价值,推荐申报研究员职称;
③主持撰写3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调研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并至少2项被市厅级或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部委、厅局)采纳认可。
(2)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①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
或通过主持技术转移服务促成技术交易额不少于15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②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③主持过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以上;
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3次以上;
或主持国际对接洽谈项目5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④作为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负责人主持建设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平台。
2.申报技术经纪专业副研究员职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二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且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或中文核心期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代表作被5名以上同行业研究员认定具有很高学术价值,推荐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②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5万字以上);
或合编专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或相关专著的代表作被5名以上同行业研究员认定具有很高学术价值,推荐申报研究员职称;
③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撰写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调研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并至少1项被市厅级或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部委、厅局)采纳认可。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①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6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
或通过主持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促成技术交易额不少于8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②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5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1次以上;
或主持过3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④作为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与人(排名前3)建设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平台;
或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证的高级技术经理人资格证书。
3.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或在地级市以上正式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②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3万字以上);
或合编专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③参与过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调研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得到报告负责人的较高评价,且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①参与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300万元;
或通过参与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促成技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②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成果初次转化3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3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③主持过省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1次以上;
或主持过市厅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1次以上;
或主持过1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④作为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与人(排名前3)建设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平台;
或取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证的中级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4.申报研究实习员职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参与过相关项目、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
(2)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活动,积极参与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关指标解释及破格条件参见附件。
第十四条
相关标准条件中,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附件:
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有关指标解释
2.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附件1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有关指标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2.“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
“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3.“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4.“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
“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5.“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6.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附件2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同行业研究员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中初级不实行破格;
越级破格等情形实行“一事一议”。
一、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者,需在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取得两次以上优秀等次,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论文被5名以上同行业知名研究员认定具有极高学术价值,推荐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10万字以上);
或相关专著被5名以上同行业知名研究员认定具有极高学术价值,推荐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
(3)主持过5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3项被市厅级或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部委、厅局)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5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15家以上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或促成初创型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7000万元以上;
或促成20家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2)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20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2000万元;
或通过主持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促成技术交易额不少于30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3)作为第一策划人,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科普国际会议5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或作为专业技术中介,主持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对接20次以上,为活跃技术成果商品化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过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以上;
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5次以上;
或主持过10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或主持建设完成2项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论文被5名以上同行业研究员认定具有很高学术价值,推荐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7万字以上);
或相关专著被5名以上同行业研究员认定具有很高学术价值,推荐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3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2项被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部委、厅局)及上级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3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12家以上初创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4000万元以上;
或促成12家初创型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2)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8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3)作为主要策划人(排名前3),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重要科普国际会议、重大技术成果对接活动3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或作为专业技术中介,主持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对接10次以上,为活跃技术成果商品化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3次以上;
或主持建设完成1个以上省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