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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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

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的调处;

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

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

权关系。

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

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

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

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9、负责学校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为

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

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

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

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

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

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

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

负责提报图书资料、珍版图书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

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办理本单位资产的

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有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在各校区设置的资产管理部,是各校区国

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资产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资产登记

第十条资产登记包括: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

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

学校按照国家

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

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杜绝

账外资产存在。

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

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

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九条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

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

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

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非经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

责审查并核实资产。

其审批权限是:

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

由省教育厅批准;

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

局批准。

3、专项登记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

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

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

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

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条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

10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

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我校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经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处置总价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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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等,必须报告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

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

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值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条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一条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

12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责任

第四十七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

13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

14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依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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