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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筹措考略以19391940年江西战区为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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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3933(2015)02-0015-14

收稿日期:

2014-09-22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

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1BFX014)

作者简介:

曾代伟(1947-),男,重庆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中国法律史;

孙西勇(1972-),男,江苏东海人,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

中国法律史。

司法经费是司法机关运行的经济基础,是影响司法独立的关键因素。

当前关于司法经费的研究,学者关注度不高,仅有的几篇文章如陈永生《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朱大旗《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均论述当前中国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的现状,提出司法经费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

关于民国时期司法经费的文章,如张仁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改革的影响》,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独立始终缺乏厚实的经济支撑,经费问题既是制约司法改革的瓶颈,又是司法腐败的渊薮之一。

吴燕《理想与现实——南京国民政府地方司法建设中的经费问题》,指出司法经费由中央统一划拨后,司法独立并未实现,且理顺“法收”,遏制司法腐败的目标也未达到,理想与现实产生了背离。

所以,民国时期司法经费的不足已成定论。

杨天宏《民国时期司法职员的俸薪问题》,则从另一个角度,探索司法经费问题。

作者指出,依据民国时期官等官俸制度看,司法人员的薪俸并不低,加之法院的各种“法收”,司法人员的待遇应属差强人意。

笔者同意杨老师的观点,并想通过微观视角,以司法经费统一由国库拨付之前的1939-1940年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经费为考察对象,力图展现巡回审判经费筹措的概貌,以弥补目前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研究的空白,并同时涉及两个敏感问题:

(1)无“法收”的巡回审判职员的薪俸并不低,且相对优厚;

(2)1939-1940年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办公经费充足且有节余。

(它能否成为否定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筹措司法经费不足论的证据之一?

)笔者不揣浅陋,于见及的一些档案资料,对上诉一些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江西战区经费的筹措机关与巡回审判员役的构成

抗日战争时期,伴随着战区司法体系的断裂与巡回审判制度的创建,战区司法经费的筹措①也提上议事日程。

(一)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经费主要筹措机关——江西省政府

巡回审判乃抗战发生后之新制,“战区各地交通失其常态,当事人上诉不便,第二审之审判与其以当事人就法官,毋宁以法官就当事人。

”②“司法经费乃司法制度之命脉所托”,除了受制于战时客观条件外,经费是制约战区巡回审判发展的最大因素,“云山院长(高等法院院长梁仁杰)吾兄勋鉴……关于巡回审判团预算,业经省务会议通过,知念,特以奉告转後”①。

故在江西,1939年至1940年巡回审判经费主要由江西省政府负责。

那么,巡审经费主要来源于何处?

江西省政府指出“所拟巡回审判经费,既应就原缩编预算所列法院经费之现已停支者照拨……以凭就减支数目酌据为巡回审判经费之用。

”②当时,江西省司法减支经费是沦陷区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九江地方法院和南昌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的经费,以及同为沦陷区的高安、靖安、安义和奉新等县司法处的经费,二十八年度共计减支国币31740.40元③。

(二)江西战区巡回审判人员的构成

巡回审判人员的核心是推事,依据《战区巡回审判办法》第2条规定,“巡回审判以推事一人或三人行之。

”④江西战区的巡回审判采取推事一人行之的模式。

1939年至1940年,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审判推事分别是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审判第一区(下简称一区)的罗笃志和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审判第二区(下简称二区)的左穆⑤。

推事一人行之的模式,并非只有推事一人在战斗,而是在推事负总责基础上的集体行为,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审判区除了推事外,还有书记官、绿事和公丁各一人。

书记官“须兼办记录文牍,会计、统计及其他一切事务,责重事繁。

”⑥此期间,一区的书记官先后有胡俊和胡显宗,二区的书记官先后有黄服畴、彭定邦和刘汝霖⑦。

而绿事“缮写一切文书,至关重要,况在今日为节省油印起见,即判决正本及节本均由録事抄写附卷或送达当事人。

”①此期间,一区的绿事先后有万嘉鑫、罗益之;

二区的绿事先后有彭定邦、杨淮②。

至于公丁或丁役,应为庭丁、公役的合称,即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推事、书记官处理庭审事务和日常杂务人员。

此期间,一区的公丁先后有全佩珍、罗凤初;

二区的公丁是左青山。

二、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员役薪饷的构成与发放模式

(一)法定薪饷的构成与发放模式

1.法定的薪饷

《战区巡回审判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巡回审判推事以具有法院组织法所定高等法院推事之资格,并有审判民刑诉讼案件之经验者充之。

《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等法院推事一人简任,余荐任”。

司法行政部最终核定“罗笃志、左穆应比照暂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表荐任十一级支给”③,即月支200元。

巡回审判书记官的资格为“高等法院分院书记官长和书记官均委任”,所以巡回审判书记官领委任俸,“书记官俸每月额支一百元”。

即委任8级俸。

绿事和公丁为巡回审判区的职员,不属于“官”的序列,为单位雇用之人,“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俸薪”,“他们的俸薪基本在法官书记官的官俸级别之外”。

绿事月薪为雇员薪,属于公务员系统,“绿事薪水每月额定五十元”。

公丁,不属于公务员系统,其工资被称为工饷,每月额定20元④。

2.薪饷的发放模式

因正值抗战时期,国民经济异常困难,为改善战区司法人员待遇起见,司法行政部曾订有调整办法四项,就“关于司法人员支俸标准,饬先呈部核定,其最低限度,不得少于各省政府所定国难时期发薪之数量。

”《巡回审判推事支俸办法》第四条规定:

“巡回审判推事之原俸及补助俸,应依照国民政府规定之紧缩通案,按八成发给。

”⑤起初,江西高等法院以此为依据,编制民国二十八年度巡回审判支出概算书,函送江西省政府核办。

省政府以“其各职员薪俸,均照八折,尤与本年度司法人员薪俸仍照七折之规定不符,仍应依照上项规定,除剔除补助俸外,概按七折核计,以资一律而示公允。

”⑥高等法院随即改编原概算书,以巡回审判员役俸薪额的7折数再次函送省政府核办,具体数字为推事月支国币168元,书记官月支国币70元,绿事月支国币35元,公丁月支国币14元①,总额为国币287元。

省政府随即回函应诺,“此项经费,既属需要,应准照拨。

”②

但是一区“本年(1940年)九月份俸薪工饷四百一十元”,二区“准发二十九年十月及十一月俸薪工饷捌百贰拾元”③。

由此可知一区和二区每区每月实发薪饷均为国币410元,远高省府发放的薪额7折数的287元。

原因何在?

被省政府剔除的补助俸和减去的一成俸薪数,司法行政部和江西高等法院均力图设法弥补,司法行政部指令“查关于巡回审判推事俸给之折减,应依中央通案,将生活费五十元除外,对于该项书记官,亦应参照办理,绿事月薪仅五十元,更不在折减之列……其所需增支之经费,及省政府短拨之数,自须另筹来源,前虽呈准在建筑进贤新监专款内垫支,惟以公库法之施行,一切收存款项须解国库,事实上无款可垫,应改在本年度补助费额内拨支。

”④于是,巡回审判员役薪饷的发放办法最终浮出水面:

首先,从经费的来源看,巡回审判员役薪饷额的7折数,由江西省政府拨支,其一,成薪饷额数以及推事的补助俸由江西高等法院从补助费额内拨支。

其二,细化官俸的内部构成,其中50元为生活费,全额发放,余下的按8折拨给,补助俸也按8折拨给。

其三,绿事的薪酬和公丁的工饷因低于50元,故全额发放。

那么,巡回审判员役薪饷实发数到底是多少呢?

首先,推事的荐任俸200元,除50元不予折扣外,其余150元以8折计算,计120元,连同不折扣之50元,每月实支170元。

“并月给补助俸一百元”,以8折计算,实支80元,则推事荐任俸额共计250元,“其中每月俸薪一百七十元,应在地方预算内支报一百六十八元,在补助费内月支二元,又支补助俸八十元。

”⑤

其次,书记官的委任俸,每月额支100元,除50元不予折扣外,其余50元,照8折计算,实支40元,则书记官的委任俸每月共支90元,其中,“应在地方预算内支报七十元,在补助费内月支二十元。

”⑥

再次,绿事的薪水,“錄事薪水每月额定五十元,当然不予折扣。

”其薪水“应在地方预算内支报三十五元,在补助费内月支十五元。

”⑦同样,公丁的工饷每月额定20元,也不予折扣。

其工饷在地方预算内支报14元,在补助费内月支6元。

以上巡回审判员役俸薪的总和,正好是410元,与一区和二区申请和发放的俸薪额数是一致的。

如此,我们可以略作分析,首先,所谓战区司法经费由地方政府拨支,其拨支的并非全部,只从巡回审判员役的薪饷来看,70%由省政府拨支,余下的30%由高等法院自行解决,此举表达了特殊时期,司法行政部和江西高等法院对战区巡回审判员役生活和工作的特别关注。

其次,由于组成巡回审判员役薪饷款项的来源不同,巡回审判员役薪饷在战区巡回审判经费各种预算和支出计算书中呈现的数字也不一样,江西高等法院向省政府函送的巡回审判经费各种表中,此部分数字是依照薪饷额数的7折函送的。

一区和二区呈送高等法院支出计算书,以及高等法院向司法行政部呈送的预算和支出计算书中,此部分的数字是按照补足省政府短发的款项后计算得来的。

虽然表象不同,但努力的方向是一致的。

3.特殊情况下薪饷的发放

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如果员役生病请假,或出现职务代理的情况下,薪俸的发放会如何变化呢?

本文以江西高等法院函送省政府巡回审判月支出计算书中数据为例。

首先,如果出现员役请假或病假的情况而暂时离职,则在其离职期间,该员役仅领取其薪饷的一半,例如一区的书记官胡俊,于1940年4月18日至30日请假,则胡俊4月份的前17天拿到全俸,后13天因请假只拿俸薪的一半①。

以书记官委任俸70元计算,则胡俊4月份委任俸共计国币54.82元②。

其次,因某一员役请假离职,其他员役代理其相应的职务时,则在代理期间,代理者享有被代理者一半的薪酬。

仍以胡俊请假为例,在请假期间,其书记官的职务由錄事万嘉鑫暂为代理,则万嘉鑫在代理期间,一方面领取自己雇员薪35元的一半,另一方面领取书记官委任俸70元的一半,所以万嘉鑫四月份的雇员薪共计42.34元③。

(二)巡回审判员役享有的补助费用及其发放模式

1.巡回审判员役的战时生活津贴

面对不断高涨的物价,从1940年2月起,江西省政府对公务员实施战时生活津贴:

对简任级以下的各级公务员,不分等级,每人每月津贴6元;

工役每人每月津贴1元。

具体到推事、书记官和绿事,则每人每月津贴各6元,公丁每人每月津贴1元④。

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如果有员役因事请假,则生活津贴如何发放呢?

这和俸薪的发放方法一样,在请假期间,该员役只能享受生活津贴的一半,如果其职务为他人所代理,代理者在代理期间,除享受自己生活津贴的一半外,还享有被代理者一半的生活津贴。

2.巡回审判员役米津的发放

从1940年7月起,江西省政府对公务员实施米贴补助。

“查巡回审判二十九年七至十二月份低级人员增加米津,业经领发在案。

”根据规定,巡回审判绿事和公丁分别享受每月6元和2元的米津。

如果绿事或公丁请假,仍按在职天数计算应得米津数。

例如民国二十九年九月份,巡回审判一区的绿事万嘉鑫和公丁全佩珍均辞职,新任绿事罗益之和公丁罗风仁均于9月6日到任,则罗益之和罗凤仁9月份的米津分别是5元和1.67元①。

基于不断攀升的物价而发放的特殊费用,是维持巡回审判员役基本生活的必须,此举一方面反映了战时状态下巡回审判员役生活的艰辛,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各方力量为共克时艰而付出的种种努力。

三、巡回审判办公杂费的构成与办公经费的充裕

(一)巡回审判办公杂费的构成

巡回审判办公杂费的构成有两类:

即办公费和杂费;

其中办公费分为文具费、邮电费、消耗费、租赋费、旅费和杂支费六种。

而文具费又分为纸张笔墨簿籍费和杂品费,主要用于各种裁判文书、传票、文告、案卷和统计簿册的制作与存档之用。

例如,江西省战区巡回审判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份支出计算文具附属表内就有信封、民刑事卷面、民刑事传票、送达证书、布告、公文纸、风筝蜡纸、计算条簿、薪俸收据簿、呈文纸、刻木印、刻方印、墨汁、铅笔、狼毫等62种文具物品,支出经费达国币83.15元。

邮电费主要包括邮费和电费,即邮寄费和电报费,比如,江西省战区巡回审判民国二十九年五月份支出计算邮电费国币29.18元。

消耗费主要用于巡回审判员役生活消耗品的购买,如蜡烛、食用油、茶叶、绳子和香片等,江西省战区巡回审判民国二十九年四月份支出计算消耗费国币28.66元。

租赋费是巡回审判员役在巡回审判途中租用房屋的费用,如民国二十九年七月份巡回审判一区的租赋费国币2.2元,巡回审判二区的租赋费国币8元,则7月份江西省战区巡回审判租赋费共计国币10.2元。

旅费,在办公费所占比重最大,是承载巡回审判巡行过程的经费支出,如江西省战区巡回审判民国二十九年十月份巡回审判旅费的支出,分别是巡回审判一区推事罗笃志由浮梁县属湖口县政府前赴星子县政府行署执行职务,途中共7日,旅费计国币92.99元,二区推事左穆由永修转赴靖安办理巡回审判事务,途中共4日,旅费计国币120元。

10月份两区旅费共计国币212.99元,占十月份两区办公支出经费371.88元的57%。

杂支费主要用于订阅报纸,以及购买火柴、草纸等费用,如江西省战区巡回审判二十九年十二月份支出计算杂支费为国币9.42元。

杂费虽然和办公费并列,但其数目很小,其月预算额为国币5.5元,主要用于购买器具,如江西省战区巡回审判二十九年十一月份支出计算器具附属表中所列的物品有,油印机一架,篾篓一对,美孚灯三盏,白铁油壶一只,共花费国币10.9元①。

(二)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办公经费的充裕

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巡回审判各个环节的开支,它直接影响到巡回审判是否正常进行。

为了便于感性认知,特制作表1:

说明:

(1)除了1939年12月与1940年2、3月巡回审判第一区实支数是通过推算得来,,其余数据均直接引用或基于基本数据计算而来的。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巡回审判一区和巡回审判二区月实支数的总和即应为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各月支出计算书中办公费总数(江西高等法院民国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公函,会字第1345号附件;

江西高等法院民国三十年八月十二日公函,会字第1346号附件,江西省档案馆民国档案,卷宗号:

J018-06-04796),但在具体计算过程中,作者发现,1940年7、8两个月总和与总数完全吻合,而1939年11月,1940年1、4、5、6、9、10、11月总和与总数略有差距,最小的差距0.03,最大的差距3.20,作者采用计算得来的总和数据。

特此说明。

(2)巡回审判第一区1939年12月与1940年2、3月支出计算书缺乏,故本表内此三个月的数字是通过江西巡回审判月办公费总支出减去巡回审判二区相应月办公费的支出而得出来的,因此无法进行比对。

从上表可知:

首先,一区和二区办公费开支相差无几,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究其原因,一是物价虽有波动,但较之1941年以后江西物价暴涨之趋势②,还是较为平稳,这奠定了巡回审判办公费开支相对稳定性的基础①。

二是在此期间,一区和二区巡回审判过程比较顺利,从巡回审判区域看,此期间巡回审判一区巡回审判路径是南昌一彭泽一湖口一星子的循环巡回审判。

巡回审判二区的巡回审判路径是高安一新建一奉新一靖安一武宁一高安一新建一奉新一靖安一高安一靖安一安义一永修一靖安一新建,基本上达到了每月巡回审判一县的基本目标,特别是巡回审判二区,在1939年12月份涉及新建、奉新和靖安3县巡回审判事务,1940年的10月份涉及靖安、安义和永修3县巡回审判事务②。

但遗憾的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一区的九江县和德安县的人民,并没有迎接到巡回审判的惠顾;

同样,二区的瑞昌人民也没有享受到巡回审判的礼遇。

其次,巡回审判办公费的实际开支数与预算数相等或低于预算数,说明此期间巡回审判办公费预算数的确定是合理的。

同样,这期间,巡回审判办公经费是充裕的。

查巡回审判经费“所有二十八年十月至十二月份节余经费二千六百二十二元七角三分③,二十九年度节余经费一百八十六元五角一分,均已如数解还省库各在卷。

”④即剩余的巡回审判经费要按年度返还江西省政府财政厅,这充分说明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效果明显,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与巡回审判员役薪饷依战时紧缩政策,按照一定折扣发放的模式不同,巡回审判办公费是按照预算数十足发放的。

这也突出了战时巡回审判经费发放的特点,即保障重点经费的足额发放,推动战区巡回审判顺利进行。

四、1939-1940年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的特点

经费是支撑巡回审判制度施行的关键,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的构成与同时期的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经费的构成不同,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

(一)无“法收”的巡回审判经费’

普通法院的司法经费构成中,收入部分主要有两块,一是江西省政府财政厅拨发的经费,二是法院本身的司法收入。

与之相对的是,巡回审判经费全部由江西省政府财政厅和高等法院拨发。

究其原因,鉴于战区民众生活艰辛-,为体恤民众计,“民刑诉讼案件诉讼关系人虽未购用状纸,巡回审判推事仍应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并免征诉讼费用。

”①

普通法院的司法收入,主要包括“印纸、状纸、没收没人、缮状费等大大小小17项。

”例如,1940年11月,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的司法收入实数有:

裁判费245.85元,罚金25.58元,民事状6.3元,刑事状13.35元,缮状费50.3元②。

关于巡回审判无法收收入之情况,一区推事罗笃志详细分析之,首先,诉讼费用依法既在免征之列,“则巡回审判推事关于民事案件,实无司法收入之可言,灼然无疑。

”③其次,关于刑事案件之罚金罚锾系属司法收入,依司法印纸规则第七条第四款应购贴司法印纸,“但刑事裁判之执行,由当地第一审检察官或县长为之,又经战区巡回审判民刑诉讼暂行办法第23条明文规定,是此项司法收入,并非巡回审判推事所经办,更不待言。

”④第三,民刑诉讼案件诉讼关系人购用状纸及依司法印纸规则第六条购贴司法印纸者虽非法之所禁,但巡回审判机关组织简单,行踪靡定,状纸印纸之发售,及缮状事宜,应由当地司法机关或县政府办理,非巡回审判推事所经办,此应由当地司法机关或县政府直接报解钧院,毋庸由巡回审判推事加以嘱托。

但在战区巡回审判司法实践中,也并非无一毫一厘之司法收入,当第一审诉讼费用未缴清,而诉讼当事人又提起上诉时,巡回审判推事在受理第二审诉讼案件时,一般要求诉讼当事人先向巡回审判法庭缴清第一审诉讼费用,此时,法收出现了。

例如,1940年9月,一区推事罗笃志第三次巡审彭泽期间,受理“彭阿青与唐养吾因同居事件上诉案”,裁定正文“唐养吾应于七日内补缴第一审裁判费国币三元,”⑤法理依据是第一审诉讼费用不在免征范围内,故提起上诉时,首先应缴清第一审的诉讼费用,但这种司法收入,高等法院会在下一月的办公经费中扣除。

(二)巡回审判员役薪俸的优待

“一国司法及审判之独立,尤以法官保障之确立,至为切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职员薪俸并不低下”,“其待遇应属差强人意”。

如前所述,巡回审判推事除了领有荐任俸之外,还领取补助俸。

首先,补助俸是巡回审判推事独享,同时期普通法院的推事只有俸薪,而无补助俸。

其次,“巡回审判推事之原俸及补助俸,应依照国民政府规定之紧缩通案,按八成发给。

”①1939-1940年,依据国民政府紧缩政策及本省省情,普通司法人员的俸薪,江西省财政厅是以原俸额七折数,甚至更低折数发放的。

具体内容请见表2。

1940年7月,王济之暂代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一职,在代理分院院长期间,其薪俸是由分院院长薪俸一半和推事薪俸一半之和,故其薪俸有所变化。

8月份新任分院院长汤本殷履职。

由上表可知,仅从俸给的折扣数而言,巡回审判推事的折扣数,在1940年11月以前,一直低于其他司法人员,再加上其补助俸的领取,所以,巡回审判推事的薪酬远远高于同期其他普通法院推事的薪酬。

与普通法院推事实领俸额类似,书记官实领俸额折扣数也是一个从高到低的发展过程,1940年7月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书记官长邓伯亮月定俸额100元,实领俸额65元,故书记官俸薪额折扣数为35%,8月份折扣数为24%②;

11月,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书记官长刘肇祺月定俸额100元,实领俸数90元,依50元之内不打折,另50元领取40元,合计共90元,折扣数20%③,此时普通法院书记官俸薪折扣数才于巡回审判书记官俸额折扣数同。

故巡回审判书记官之实领俸额也高于同期其他普通法院书记官的薪酬。

与同期巡回审判錄事薪额全额发放不同,普通法院錄事实领薪额仍有折扣数,只不过比较低,例如,以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绿事娄鼎和为例,其1940年1月额定薪水34元整,实领额数27.2元,折扣数为20%,3月份额定数仍为34元整,实领数28.9元,折扣数为15%,6月份额定数与实领数均为34元,折扣数为零④。

即到了1940年6月份起,普通法院绿事的薪水才与巡回审判推事的薪水等额。

至于公丁,因工饷比较低,1940年间,,其工饷均是全额领取。

以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公役庭丁周兴龙为例,1至6月份,其额定工饷数和实领数均为12元,7月和8月增长到14元,9月份周兴龙工作调整为庭丁,9月和10月其工饷额定数和实领数仍为14元,11月和12月增长到16元①。

所以从发放的比例上看,巡回审判员役的薪俸比同时期其他司法人员高。

1940年10月,推事罗笃志呈中提及增加巡回审判员役薪俸的提议,高等法院回复称“至该推事等薪俸工饷,系经本院呈由司法行政部核定有案。

且额定俸薪,均较后方司法员丁为高。

所请增加成数一节,碍难照准。

相比较而言,巡回审判员役获得了优待,究其原因,首先,战区巡回审判路程之坎坷,环境之危险,过程之艰辛,非常人所能克服与完成,优待巡回审判员役,乃是国民政府当局对其能力与工作的肯定与鼓励。

其次,巡回审判员役肩负责任之重大,如维系司法体系之完整,捍卫战区司法主权,凝聚战区民心,传播法律等,国民政府优待巡回审判员役,表达了国家对战区司法的高度重视。

第三,优待战区巡回审判员役,也是当时国民政府推动战区军事、政治与司法并进,实现抗战建国目标的重要举措。

(三)旅费在巡回审判办公杂费中一枝独秀

旅费,即巡回审判员役在巡回审判途中的费用,它是办公费中最主要的费用,为了更为直观地再现旅费在办公费中一枝独秀的地位,特制作表3:

由上表可知,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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