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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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

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

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说明:

需要同时办理变更、延续登记的,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

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应各项要求的材料,但重复的材料只提交一项。

(三)探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探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探矿权取得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探矿权取得不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探矿权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7、涉及矿产地的,提交缴纳探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

转让申请可与变更登记分开办理,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

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转让与变更的各项材料,重复的只提交一份。

(四)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延续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9、《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10、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需要同时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

(五)探矿权保留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保留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5、《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六)探矿权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七)提交的申请资料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适应于所有申请项目):

1、以上资料提交份数,申请书为一式二份,其他材料为一式一份。

提交材料除注明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

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并由电子政务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2、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均要求打印件,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

3、勘查工作计划:

系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勘查项目计划。

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工作计划之一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4、勘查合同:

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

5、资金证明文件可任选以下一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4)地、县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文件。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第一步:

确定申请勘查范围。

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

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

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

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

请注意:

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

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

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

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

提交申请材料。

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第五步:

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内部办事流程为:

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

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80个:

1、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2锰;

3铬;

4钒;

5钛;

6铜;

7铅、8锌;

9铝土矿;

10镍;

11钴;

12钨;

13锡;

14铋;

15钼;

16汞;

17锑;

18镁;

19铂;

20钯;

21钌;

22锇;

23铱;

24铑;

25金;

26银;

27铌;

28钽;

29铍;

30锂;

31锆;

32锶;

33铷;

34铯;

35镧;

36铈;

37镨;

38钕;

39钐;

40铕;

41钇;

42钆;

43铽;

44镝;

45钬;

46铒;

47铥;

48镱;

49镥;

50钪;

51锗;

52镓;

53铟;

54铊;

55铪;

56铼;

57镉;

58硒;

59碲;

60金刚石;

61自然硫;

62硫铁矿;

63钾盐;

64蓝晶石;

65石棉;

66蓝石棉;

67石榴子石;

68蛭石;

69沸石;

70重晶石;

71方解石;

72冰洲石;

73萤石;

74宝石;

75玉石;

76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二氧化碳气;

78硫化氢气;

79氦气;

80氡气。

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1、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此是官方规程,另请参考附件六)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勘查项目申请: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探矿权登记审批内部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关于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三)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四)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五)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六)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七)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八)交通位置图(1份);

(九)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十)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二、审查工作说明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

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

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

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

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

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

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

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

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

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

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

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

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围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

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另可参考附件六)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

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它附件一式一份。

注意:

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

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

(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

其它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1)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

(3)交通位置图。

(二)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证的处罚。

(三)审批表中审查人意见的填写

1、填写申请登记项目的基本事项

(1)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区块范围的大小及是否已设置其他矿业权;

(3)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格;

(4)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说明;

(5)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说明。

2、填写拟批准勘查许可证的内容

(1)探矿权人;

(2)探矿权人地址;

(3)勘查项目名称;

(4)地理位置;

(5)图幅号;

(6)批准范围内基本区块数、勘查面积;

(7)有效期;

(8)勘查单位。

(1)、

(2)、(3)、(4)、(8)项的内容的填写,可按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上相应的栏目填写。

第(5)项图幅号应填写拟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所处1/5万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

第(6)项批准范围内基本单位区块数,应填写拟批准的基本单位区块数,不足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折算为基本单位区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勘查面积应以平方公里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7)项只填写拟批准的年限。

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3、不同意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四)备案要求

各登记管理机关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不含附件);

(2)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转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2、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3、以下资料留发证机关存档: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全套附件一份;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备案卡片。

(五)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登记程序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登记程序比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

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勘查许可证。

(六)登记范围的核定

在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证时,基层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应协助登记机关审查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已设立其他矿业权。

(七)地质调查项目登记规定

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审核备案登记,申请其它地质调查项目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

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它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

(八)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申请登记书及印章

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及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在新印章启用前暂用原章代。

(九)勘查登记手续费

勘查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暂按地发(1987)289号文执行,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

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审查

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

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报批

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五)通知

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六)领证

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凭领证通知及缴费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发证

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

(八)通报与公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有关省(区,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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