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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产业政策报告精选

 

中药材产业政策(报告精选)

 

北京先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药材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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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产业政策

第一节国内政策

一、中药材所在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位置

根据《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2011修订版)》,与中药材相关的条目有鼓励类: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与生产

2、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

3、新型诊断试剂及生物芯片技术开发与生产

4、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5、制剂新辅料开发与生产

6、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7、医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8、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9、中药现代化(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10、少数民族医药开发生产

11、实验动物养殖

12、微生物开发利用

限制类条目有: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4、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5、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6、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淘汰类条目有: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2006年)

二、区域性产业政策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是从保证中药材质量出发,控制影响药材生产质量的各种因子,规范药材各生产环节乃至全过程,以达到药材“真实、优质、稳定、可控”的目的。

GAP涉及中药材从种植自愿选择、种植地选择一直到中药材的播种、田间管理、采收、产地初加工、包装运输以及入库整个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我国中药材GAP是在研究吸取国外中药材GAP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同时,抓住了我国中药传统生产管理经营的精髓和特点。

因此,中药材生产管理和采收加工等规程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传统经验在中药材GAP中应得到充分体现。

其特点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GAP内容广泛、复杂,涉及中药学、生物学、农学及管理科学等,GAP的核心是“规范生产过程以保证药材的质量安全、有效、稳定、可控”,各条款应紧紧围绕药材质量及可能影响质量的内、外在因素的调控而制定。

第二,GAP的制定既吸取了外国先进经验,尽量与国际接轨,又必须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既要保持中国传统医药特色,如强调道地药材和传统的栽培技术及加工方法等,又提出要学习世界先进经验,如生产技术和管理等。

第三,GAP涵盖的不仅仅是栽培的药用植物及家养药用动物,还包括野生的药用植物和动物,这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而定的,因为目前我国野生药材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第四,中药材是防治疾病的武器,选用新技术、新工艺,吸取新品种一定要符合安全、有效原则,生物技术、转基因品种应经过认真鉴定和安全评价。

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2012年度国家拟扶持中药材生产建设项目共计60个,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图表-52:

2012年中药材生产扶持范围

实施范围

主要内容

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基地

围绕关于全民健康的中药大品种(含中药饮片)和民族特色品种,特别是中药基本药物和创新药的支撑性原料药材的保障,扶持常用大宗和濒危稀缺中药品种的规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

中药材供应保障平台建设

包括在全国中药材主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建设集检测、初加工、贮存、配送、溯源等功能为一体的供应保障平台,实现生产基地与中药企业的有效对接,提高中药材原料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水平。

2011年度绩效考评优秀项目

即按照《中药材扶持姓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对2001年度执行情况良好、绩效考评结果达到优秀的项目,予以滚动支持,鼓励项目单位努力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北京先略整理

三、重点开发区招商政策

受《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利好影响,我国中药生产企业特别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将迎来一个发展的高峰期,而且随着相关政策的细化实施,二季度中药产业将高速发展,同时,中药市场的兼并重组动作将加快。

此政策对相关中药生产企业的影响来看,《意见》中提到的“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这对拥有丰富原材料的中药企业构成利好,如云南白药、东阿阿胶等;此外,《意见》提到的“加大对行业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则对知名度高的九芝堂、同仁堂等品牌有利好的影响。

而“加强对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流通监管”则对我国中药饮片的生产企业如康美药业、江中药业等带来新的发展机会。

1、本溪满族自治县中药材产业招2012年开始实施商引资优惠政策

(1)新建中药材深加工企业每投资1000万元,县政府给予企业提供1000亩中药原料种植基地,涉及林地的免缴5年林地使用费;涉及农田的每亩补贴200元,连续补贴3年。

(2)新建中药材种植2000亩以上的基地,林地使用费每年每亩补贴不高于10元;农田用地每亩补贴100元,连续补贴3年;凡在今明两年内建成的农田内种植面积5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基地,县政府给予2年滴灌配套设施扶持。

(3)建设500亩以上具有示范作用的中药材GAP种植基地,林地使用费免缴3年;农田用地每年每亩补贴200元,连续补贴3年。

(4)对引进具有推广价值的中药材新品种,林地使用费免缴5年;农田用地每年每亩补贴200元,连续补贴3年。

(5)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深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贴。

(6)在县城周边新建一处中药材营销中心,占地面积30亩,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7)投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且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转包或租赁合同期内的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并具有优先使用权。

(8)县内所有林地资源均全方位对外开放,并享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林业产业扶持政策。

(9)投资商办理中药产业发展各种手续,县政府给予“一站式”办公、“一条龙”跟踪服务,减免行政收费和审批程序,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10)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优惠政策,给予特殊扶持。

(11)本政策由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2、成都国际商贸城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入场经营优惠政策

一、优惠对象及原则: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现在“西南药都”过渡的原成都荷花池中药材市场经营、并经工商部门认定的经营户。

(二)“一户一商位”原则,经工商部门认定的经营户,一个证照只能对应享受一个商位搬迁优惠政策,超出商位按选商政策执行。

二、费用收取标准

(一)商位租金

1、商位租金标准

本次搬迁经营户享受最优惠的A类租金标准,商位总数为2316个,根据商位的实际面积和位置差异,商位租金价格略有差别:

其中:

①145元/平方米/月(套内面积),商位个数共1860个;

②116元/平方米/月(套内面积),商位个数共456个。

2、缴纳方式:

①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商位租金优惠10%,合同期为一年。

②一次性缴纳两年租金,享有三年的商位使用权,合同期为三年。

商位租金自2009年7月25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内不作调整。

(二)履约保证金

一个商位收取5000元。

(三)物业管理费

1、根据“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物业管理费采用非盈利方式,根据实际运行以成本价收取。

2、原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户和“西南药都”过渡期间新办营业执照经营户,第一年物业管理费按套内面积12元/月/?

优惠价格收取,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额商位租金并签订协议者,免收半年物业管理费(从2009年7月25日起开始)。

3、除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之外,市场不收取其他公共杂费。

停车费用按照金牛区物价局核准的价格进行收费。

三、经工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原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搬迁经营户,可以合摊经营。

无抵押贷款支持商家入驻成都国际商贸城

你租铺面我垫钱,还不需要任何抵押,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就将在成都出现。

昨日,成都农商银行就此宣布,为支持成都市正在实施的“中心城区日用百货批发市场外迁”战略,将与成都国际商贸城合作,推出商位租赁贷款计划,广大商家均可无抵押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取得商铺经营权。

据了解,这样的租赁贷款模式,在全省尚属首创。

四、产品运输政策

1、药材运输的相关规定

(1)GAP对中药材运输的要求

(2)GSP对中药材运输的要求

(3)中药材运输包装件三项国家要求

(4)毒、麻药材的运输要求

2、中药材的储运特点

(1)品种多,区域分布广

(2)交易量大,交易数量不等

(3)运输环节多

(4)环境差异大,储运时间长

(5)运输方式多

3、中药材运输的责任约束签订《中药材运输合同》,是对中药材运输进行责任约束的可靠方式。

4、中药材的运输标识

《医药商品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第七条规定:

医药商品运输包装,应有明显清楚的运输标记,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内装数量、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体积、生产单位、到站(港),收、发货单位名称和指示标志。

危险品必须有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贵重品可以不书写品名,用商品经营目录的统一编号代替。

这一规定明确要求投运的物品要标志明确。

中药材运输标识的内容包括,中药材运输包装必须有明显的运输标识,包括收发货标志和包装储运指示标志(详见第一节)。

5、特殊中药材的运输

6、中药材的运输条件

装载和运输中药材的集装箱、车厢等运载容器和车、船等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固定

(2)清洁无污

(3)通气性好

(4)干燥防潮

(5)温湿调控

药材产地和其他运输部门对运输车辆相对固定,便于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以保证运载容器和运输工具的清洁,使运输的药材免遭污染;发运时尽可能采用药材单品种的批量运输,不使中药材与其他药材或非药材货物混装运输,以避免串味、混杂现象的发生。

五、产品销售政策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等。

基于人参、鹿茸等中药材具有医疗、保健双重性能。

有些品种已被分期定义为药食两用品种。

有些品种虽未列入“药食同源”的名单,但均作为滋补保健品销售使用。

产品既不标示功能主治,也不以预防、治疗、诊断为目的。

这关产品广泛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已形成传统销售方式。

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药品实施批准文号定理,生产药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但对中药材是允许的例外。

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家对中药材的购销未实施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4、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城乡集市现售中药材无须《药品经营许可证》。

综上,我们认为《药品管理法》并未对中药材经营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因此,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和以此为原料或内容的礼品盒,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不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该请示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同意该请示,同时此也作为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在非药品柜台销售的政策依据。

六、产品回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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