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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标准管理体制32

(五)技术标准运行机制35

(六)技术标准保障体系36

第四部分:

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实施42

一、主要任务42

(一)新旧体制衔接与标准化法的修改42

(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设计42

(三)对现行技术标准的清理整顿45

二、实施步骤45

三、对策与建议46

附录: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体系的定义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内涵47

(一)技术标准47

(二)技术标准体系及其属性47

(三)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及其基本功能48

附件:

技术支持报告50

前言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尽快建立起一个既符合WTO规则,又能保护和促进本国企业利益和国际竞争能力,同时具备能够科学地应对经济贸易全球化和信息化挑战的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需要对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在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所发挥的历史性的作用有一个整体把握;

同时,对当前和今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要有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定位;

从而为理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内部及其外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为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应承担的主要功能划清明确的界限。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需要全面了解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借鉴成功经验,参照国际惯例,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建立面向国际化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从而满足我国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需求,积极促进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既要完善标准体系的生产属性,更要强化标准体系的贸易属性,既要重视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又要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既要与技术法规体系相配套,又要与实施监督体系相结合,从而建立一个以自愿性标准体系为核心的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新型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推进步骤,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制定相关对策措施,从而保证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顺利实施。

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发展现状和历史使命

一、历史沿革

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管理运行模式是与我国的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从我国的经济体制这一视角来对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段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第一阶段(1949-1988):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这一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特征是:

标准的制修订以计划为主导,政府为主体;

标准的性质均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执行。

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其中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

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设立机构管理标准化工作。

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都由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起草。

第二阶段(1988-至今):

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

标准的制修订仍以计划为主导,政府为主体;

标准的性质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标准的实施是强制执行+自愿采用。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其中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并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标准部门组织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

关于标准的实施,其中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认证合格的,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两个历史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运行模式的对比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两个历史时期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运行模式对照表

时间

法律法规

标准层次

标准

性质

标准起草单位

标准批准单位

标准实施

1949—1988

《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

强制性

标准化核心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

 

强制执行

部(专业)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

企业主管部门

1988—

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推荐性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自愿性采用和认证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自主审批报备案

将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我国标准体系相比,主要有以下改革:

1、由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标准,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标准;

2、由标准就是技术法规的单一强制性质,改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种性质的标准;

3、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改为企业自主审批,并报备案;

4、标准的草拟由确定的归口单位负责,改为主要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委员会负责;

5、标准的实施,由单一的政府强制推行,改为政府强制贯彻执行与自愿性采用和认证相结合。

二、现状和问题

(一)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

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已经发布国家标准20206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289项,占13.8%,行业标准有30000多项,地方标准有10000多项,企业标准有近百万项,这些标准覆盖了各个领域。

我国现有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48个,分技术委员会320个,委员总数达27800人。

这些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问题

当前,标准化工作面临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需求,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遵守WTO/TBT协议的要求,建立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境内产业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求。

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现行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和标准体系的弊端逐步显现,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及其引发的标准意识淡薄、标准水平偏低、标准实施不力、专业人才短缺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技术标准的市场适用性差

首先表现在标准立项的动因不是主要来自市场和企业,而是来自政府和标准机构。

其次,有些标准的制定者不是面向市场需求,而是面向项目经费。

由于制修订标准的立项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需求,由此造成了技术标准的市场适用性差,具体又表现在:

(1)技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

某些领域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较,差距较大。

例如,我国现行水质标准的项目指标,总体上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要求(见表2)。

表2:

我国水质标准与国际水质标准对比

国别或组织

物理化学指标

不希望过量的物质指标

EC

多于中国6项

多于中国13项

WHO

多于中国2项

美国

多于中国1项

多于中国11项

此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我国仅对92种农药在30种食品中规定了232项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

而法、美、日等国则对百余种农药,在品种繁多的食品中,规定了上千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FS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176种农药、375种食品规定了2439项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再如:

1997年发布的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规定蛋白质不低于5.0%,比同类产品的CAC标准(CODEXSTAN74-1981《以谷物为主的婴幼儿食品》)低10个百分点;

1992年发布的SB/T10024-199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只要求巧克力可可脂占的比例不低于10%;

CAC标准(CODEXSTAN87-1981《巧克力》)要求可可脂占的比例不低于18%,相差8个百分点。

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CODEXSTAN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不得超过0.2mg/L,液体乳不得超过0.02mg/L,婴儿食品不得超过0.02mg/kg;

而我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mg/L(葡萄酒)、0.2mg/L(液体乳)、0.5mg/kg(婴幼儿配方食品)。

(2)标准之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

许多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现象,例如: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现象,例如GB2721-1996《食盐卫准》规定氟不得超过25mg/kg;

GB5461-2000《食用盐》则规定氟不得超过5.0mg/kg。

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碘的强化量为30μg/100g~150μg/100g,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则规定碘的强化量为25μg/100g~48μg/100g。

GB10767-1997规定了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和限量,而GB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和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则不限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等。

(3)标准制定周期太长,无法与技术进步、产业更新步伐相一致。

例如,对五年中完成的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统计分析表明:

1年内完成的有126项,占2.6%;

2年内完成的有555项,占11.2%;

3年内完成的有1668项,占33.8%;

4年完成的有898项,占18.2%;

5年以上完成的有529项,占10.7%;

未完成的占23.5%,见表3。

表3:

国家标准制定周期统计表

完成时间(年)

项(个)

占项目总数(%)

<

1年

126

2.6

1~2

555

11.2

2~3

1668

33.8

3~4

898

18.2

>

5

529

10.7

未完成

1163

23.5

合计

4939

100.0

(3)标准修订不及时,国家标准“超期服役”的现象比较严重。

按照规定,国家标准每3-5年应进行复审或修订,但我国国家标准标龄在5年以上未进行修订或复审的竟占国家标准总数的75%。

(4)有些领域技术标准空缺,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

2.标准内容和形式与WTO规则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入世以后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应符合WTO/TBT协议,接受《关于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并承诺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技术法规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

WTO/TBT协议对标准的核心要求在于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不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且应尽量采用或者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由于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技术法规的制定也是以实现五个正当目标为前提的,与WTO/TBT协议不存在矛盾。

而我国,除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的比例、技术水平和市场适应性较差外,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性质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首先,WTO/TBT协议规定,标准“应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制定”。

以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为例,我国的产品标准大多从生产的角度制定,过多地涉及了产品设计和加工等要求,普遍存在过繁、过细的缺点,缺乏用户选择权和技术包容性,而不是以规定产品的性能要求为主,因此不仅不适用于贸易反而在客观上对贸易构成了障碍。

其次,我国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也与WTO/TBT协议的有关原则相违背。

因为如果强制性标准作为标准,它就不符合该协议将标准定义为非强制性文件的规定。

如果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其内容和范围又超出了WTO/TBT协议所规定的实现五个正当目标所必需的方面,可能会构成没有必要的技术壁垒。

同时还存在着程序失当、主体错位等方面的问题。

比如,强制性标准是按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的,而技术法规的制定则应遵循立法程序;

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主体是标准化管理部门,而技术法规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3.标准制修订的信息化程度低,不能适应社会各方需求

——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各个工作环节,基本上还是沿用文件形式。

——标准的批准、发布、修改、出版、发行信息传递慢,不够畅通。

——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标准需要修改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

——标准的电子版本还未能全面推行。

4.标准化人才短缺和标准经费长期不足

现有标准化工作人员知识老化严重,观念亟待更新,外语水平普遍偏低,能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来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数据显示,制定一项欧洲标准的经费预算是10万欧元,约折合90万元人民币,如果要考虑参与工作的专家费用,则总成本大约100万欧元。

2002年我国国家标准的补助经费是1亿元人民币,如果具体落实到每个标准项目,平均一项标准的补助经费不足8000元人民币,连一个审查会的费用都不够。

标准经费不足,工作举步艰难。

(三)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技术标准体系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既有认识方面的,也有体制方面的;

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

这些问题盘根错节,交织在一起,共同制约着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究其根源,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标准的作用认识不足

计划经济时期,标准是政府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工具,标准主要是用于组织生产。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对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在市场监管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缺乏必要的认识,特别是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科技创新、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企业对标准的认识也存在误区:

一是把国家标准当成紧箍咒,认为执行标准吃亏,没有认识到标准是先进技术和工业经验的提炼和总结,也没有认识到执行标准能给提高企业竞争力带来益处;

二是把国家标准当成万金油,以为达到了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就万事大吉了,没有认清国家标准规定的只是最低要求,真正的实物指标和企业标准指标才能代表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是根本不把执行标准放在眼里,无标生产屡禁不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的《标准化法》发布于1988年,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该法也就不可能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不可能满足加入WTO后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

从标准化相关的管理性法规的情况来看,表4列出的20项标准化管理法规(含法规性文件)中,1992年以前制定的有11项,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其中最具核心地位的《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就在其中。

而2001年以前制定的达18项,占到了总数的90%。

这些表明,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滞后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原则要求,特别是WTO/TBT等法律性文件对标准的要求。

表4我国主要标准化法律法规一览表

序号

名称

颁布机构

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

1989年4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0年4月6日

3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年8月24日

4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5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6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7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

8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8日

9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07日

10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2年12月30日

1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2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1997年8月8日

13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0日

14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4日

15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1999年1月8日

16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年4月1日

1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年8月25日

18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1月21日

19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年5月1日

20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2年3月24日

3.管理模式不适应

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按行政区域和部门进行条块划分的做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其特征是:

以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为管理机构,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机构和企业为依托机构,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组织形式,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性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管理层次过多,导致责任不清和效率低下。

二是管理职责交叉,本位利益。

行业管理与地域管理范围交叉,不同行业之间的管理范围也交叉,由于标准的强制性就使得标准往往成为部门和地方利益保护的一种形式。

三是程序不透明,水平不高。

制定标准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的,但是计划性管理模式与实现程序公正之间的矛盾又是不可协调的,无论是立项和审查都存在着管理失当的问题。

计划经济观念和行业保护行为使得标准技术指标的确定迁就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制定标准时难以真正遵循广泛征求意见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难以真实、全面、有效地反映标准相关各方的利益,有时出现一个产品多个标准的情况。

4.运行机制落后

从标准制修订的几个主要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就可以看出我国标准化运行机制的落后状况。

首先是立项。

标准立项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因程序缺位而无从保障,立项本身还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另一方面,不同归口单位对标准项目的争夺往往以一方的让步或项目撤消为结局,这种搏弈结果也是协调程序的缺位所导致的。

其次是征求意见。

由于征求意见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不能保证使利益相关方都得到征求意见稿,也不能保证被征求意见方有充足的时间来提出和反馈意见。

这就在范围和时间两个方面使广泛征求意见变成了局部征求意见。

对征求意见的处理也同样因程序缺位而不能保证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得决定者的权利几乎不受任何制约。

再次是审查。

除了和征求意见有同样的弊端外,会审和函审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使得审查本身的不公正和对审查意见处理的不公正都难以避免。

最后是批准发布。

对标准批准发布与出版物正式面市的时间没有限制,使得有些标准批准发布了一年以上仍然不能让用户买到,造成实际上的标准真空;

而由于对标准使用的过渡期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造成了产品检验者、制造商和用户之间的矛盾,出现了检验者按新版标准检验,制造商和用户仍按老版本标准签约制造的现象。

5.检验设备和手段落后

我国拥有庞大的检验机构网络,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地、县级都设有检验机构,企业也设置检验机构。

但检验机构的设置是计划性的政府行为,并不是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建立的,由于各地区在检验方面的分割做法,使得用户对检验机构没有选择权,妨碍了检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检验市场化的进程。

检验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入、检验收费和其他形式的创收。

其中,检验设备和手段的更新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但周期长和资金不足等缺陷使得检验设备和检验手段跟不上市场的步伐,甚至有的设备进来时就已经落后,有的设备则无法使用,而检验机构与科学研究的脱节使得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难以得到持续的提高。

6.缺乏经费投入机制

从经费投入机制来看,美国、日本和欧盟都有固定的模式。

政府投入、会员会费、资助费和标准发行及服务收入等,每年都有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我国政府投入的较少,会费一般都由各委员会收取作为活动经费,资助费很少而标准发行费用也基本上没有用于标准的再生产。

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和预决算制度,主要靠微薄的标准补助费支撑。

(四)主要影响

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对我国的外贸出口、产业安全、结构调整和规范市场秩序、新型工业化目标的实现等都产生明显的影响。

1.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

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偏低使得我国一些符合标准的产品因缺乏竞争能力而难以打入国际市场,造成产品积压和资源浪费,而由于缺乏对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跟踪研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

2.对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关税将逐年降低,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措施逐步弱化和消除,因此标准将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主要工具。

但由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滞后,技术法规的研究和制定迟缓,使得我国在入世二年后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过渡期结束后,由于我国现有的标准水平偏低,使得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也很低,这就为大量的国外低档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便利。

因此,国内的部分产业将在没有屏障的情况下面对国外产品的冲击,相关产业的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3.对结构调整和整顿市场秩序的影响

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偏低或者缺乏某些技术指标,使得一些低水平产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这是造成我国市场秩序混乱、产品积压和资源浪费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在客观上增加了结构调整的难度。

此外,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因水平偏低而不能有效发挥,也就无法保障法律依据的充分与合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使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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