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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篇一:

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

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

(二)遵循先例的含义

英国

?

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

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

?

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

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

?

联邦法院管辖范围:

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

1.特点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

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

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

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

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

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

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

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

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

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1、特征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

②12名

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

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

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

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

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

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

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

⑤countycourt(8人)

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3.陪审员的选择

?

①资格:

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

?

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

?

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

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

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

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

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

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

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

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

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

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

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

③理由:

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

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

篇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

[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

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

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

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4、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法院体系,缺乏衡平法,政治的平衡主要是通过立法与行政机构实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中,随着英国法的域外传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传统之一,因其以英国法、美国法最具代表性,故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

1、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与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成文法居于次要地位。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制定法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实践与司法经验。

2、英美法系国家沿袭原有的审判传统,依据衡平法进行案件的审理,故不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和独立的检察制度。

3、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法,指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削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削其继承权或生命。

判例法国家公民的权利界限主要是通过事后的司法裁决来明确。

4、经验重于逻辑,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生命被看做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经验成为了英美法系的灵魂,同时也是其发展的动力。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

首先司法的地位和职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较大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司法不具有发展法律的职能,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的推动下建构和发展的司法的作用在法律中并不突出,人们对司法的期望集中于立法和法学家的身上,在英美法系,司法不仅具有普遍的调解纷争的职能,

并且具备了发展法律和价值平衡的功能,人们对司法给予了更高的期望。

其次在法官进行法律审判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的法官们严格以法律为中心,以法典为依据,辅之以自身的经验进行判断嫌疑犯的有罪与否,英美法系的法官们则更大程度上以判例为根据,重于经验,辅之以对法律的逻辑的理解。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并非没有经验的成分,而英美法系并非没有逻辑,只是二者在运用经验与逻辑上的优先性的不同。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其立法精神逐渐成熟,推翻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等级特权观念,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支柱,并以人道主义为标准,用轻刑主义精神取代封建的重刑主义,坚决反对封建立法的随意性,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和精神,建立起有序的法制秩序。

最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经历了漫长的奴隶制与封建制的过程后,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大陆法系判例法的作用日益突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中判例在司法实践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与以往大不相同的空间,而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也日渐增多,两大法系的优越性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并且更加注重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保证了法律判决的公正性,避免了司法专横和对司法权进行强加干预的影响,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开与有效的司法监督。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统治思想多过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思想。

因而我们只有以他山之石,来攻破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的专制思想,实现依法治国。

1、加强我国司法制度的司法独立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然这两大法系注重法典和经验的程度有所差别,但随着法律国际化的趋势,二者也已在这方面进行了增益。

我国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人治的随意性成分较大,于此,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之一,理应增强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借鉴大陆法

系中严格按照法律法典的规定进行审判,同时借鉴英美法系中注重程序法的传统,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保障司法的独立性,禁止其他非法律因素成分进行司法审判的干扰,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确立真正的法制国家。

2、保证我国司法制度的审判公正性,注重立法

弗朗西斯·培根说: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得到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③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因为这是法官们几千年来正确的经验总结,对于现代审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注重法律在司法实践的作用,因为,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就形同虚设,我国司法制度在法律审判的公正性方面存在现实缺陷,因而,在审判过程之中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其中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加强立法,注重法典的作用,加强人权的保障,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称: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

”④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注重权利平等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思想原则。

3、注重司法审判过程的司法监督

司法程序的公开即是司法公主那个与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正与正义的重要保障,英美法系中注重司法陪审,民众参与,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因此可见司法监督由来已久,我国司法制度应做到自身内部的监督与完善,并辅之以人民群众的有力监督,努力在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体制,避免在司法审判中的盲点与误区,保证司法的公正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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