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复习重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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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
3.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
第二章:
1.仲裁法的含义: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仲裁法的特点:
①.机构仲裁
②.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③.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3.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一般来说,仲裁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选择:
一是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是否适用同一种法律制度。
二是仲裁制度是否由一部单独的仲裁法典来规范。
1.“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A.一元体例是指修订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已同一部仲裁法来规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
B.二元体例是指制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相分离。
②.仲裁立法模式
A.依附性仲裁立法:
是指不单独制定仲裁法,由其他综合性的部门法在某一章节或某些条款中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B.单独性仲裁立法:
是指以一部独立的仲裁法典来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C.分散性仲裁立法是指一国的仲裁制度以多种形式在若干个其他部门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立法体例。
4.仲裁的基本原则:
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仲裁程序依法有序进行的基本准则。
5.仲裁法的原则体系
1.自愿原则:
A.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
B.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C.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
D.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E.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A.仲裁与行政脱钩
B.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C.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
6.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是指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的争议,或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第3章:
1.仲裁协议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
1.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2.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3.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
4.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
5.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书面的。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4.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1.主合同转让时、变更或解除。
终止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59
2.主合同无效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1
3.主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
4.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
5.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主体要件:
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形式要件:
只承认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合同条款、协议、其他书面)
3.实质要件:
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地点(涉外仲裁)
6.有关选择仲裁机构的瑕疵
1.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仲裁法解释》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的仲裁机构
2.仅约定仲裁规则。
《仲裁法解释》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仅约定了仲裁地点。
4.选择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
《仲裁法解释》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
《仲裁法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4章:
1.仲裁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协议受理、裁决仲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
2.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我国只承认常设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特点
1.非营利性:
指仲裁机构设立的目的寄存在不是为了盈利,不是为了向设立者提供利润,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没有收入或入不敷出,而是指它的收入应当用于机构自身的发展。
2.独立性:
是指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独立行使仲裁职能,外界特别是行政机关、法院不能干预仲裁机构的独立运作。
3.民间性:
强调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
4.仲裁庭的概念:
仲裁庭视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组织,他是仲裁的最常见、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特点:
①.由于仲裁庭个案的存在,其经费支出来自该个案当事人交纳的费用。
②.临时性。
5.仲裁庭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偶数商事仲裁庭(我国不承认)
3.三人仲裁庭(4、5第八章有更详细的)
6.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选定: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
2.委托第三者指定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7.仲裁员资格:
一般资格,特殊资格
我国对仲裁员资格作了严格限制,除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8.仲裁员的回避、替代
1.回避的方式与时间:
仲裁法规定了两种回避方式,即仲裁员自行回避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
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没有时间限制。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2.回避的决定权:
我国将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主任;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③.回避事由: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9.回避的法律效力:
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6章:
1.仲裁管辖权的取得: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管辖权:
是仲裁庭对当事人协议提交的某些民商事争议享有的审理并作出有拘束了裁决的权力。
2.自裁管辖的概念:
仲裁庭有权调查并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称为自裁管辖。
3.两种自裁管辖制度并存: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7章:
1.可仲裁性标准的确立:
①可仲裁的主体标准是具有平等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②.客体标准:
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也不能属于商事仲裁范围。
③.《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只针对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特别法调整。
2.特殊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
1.反垄断争议:
不能仲裁
2.知识产权纠纷:
能仲裁√
3.证券纠纷:
没有规定
4.破产纠纷:
不宜通过仲裁裁决
5.消费纠纷:
第八章
1.仲裁需要遵循的程序规范:
P150
仲裁需要遵循的程序规范,一般以仲裁程序规则和仲裁程序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A.仲裁程序规则往往是通过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的指示,或者是二者结合来确定的。
B.仲裁程序法是指规范如何进行仲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表现为一国的仲裁法。
2.仲裁程序最为显著的特点当属灵活性。
3.仲裁程序的阶段:
从审理要件角度考虑,可分为两个阶段:
1.当事人申请和机构审查受理阶段,主要是审理申请要件的。
2.仲裁庭本案审理阶段,主要审理实体要件。
包括如下:
A.仲裁庭的组成
B.审前程序(预备阶段、交换书面意见、交换证据材料等)
C.仲裁审理(庭前准备、审理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征询最后意见、庭审后程序、评议和作出裁决等)
4.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4.须采用书面形式
5.预交仲裁费用
5.审查后处理:
我国《仲裁法》第24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仲裁受理的法律后果P155:
1.对当事人:
仲裁机构一旦受理仲裁申请,则意味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仲裁当事人的资格,各当事人依法享有我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对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一旦受理仲裁申请,就当对仲裁案件负责,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并为此做好相应工作
3.对法院:
仲裁机构一旦受理仲裁申请,就意味着该仲裁机构初步认可了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7.仲裁反请求:
所谓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8.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请求应由被申请人以原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否则不能形成反请求
2.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当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
3.反请求只能由被申请人向受理原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提出,而不能像其他仲裁机构提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合并审理,达到抵消或吞并仲裁请求的目的。
4.反请求应当在仲裁机构受理原仲裁申请后、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否则无法实现与仲裁请求合并审理的目的
9.仲裁庭的概念:
所谓仲裁庭,是指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实质性裁决的临时性组织。
10.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1.合议仲裁庭:
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交付种菜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员选定方式
1)当事人选定
1 当事人共同选定。
独任仲裁庭中的仲裁员的选定和合议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员的选定,一般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2 当事人分别选定。
合议仲裁庭中除了首席仲裁员之外,还有2名仲裁员,这2名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分别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
2)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1 依据委托指定。
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选定或者共同选定仲裁员时,当事人可以授权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
2 依据职权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那么无论仲裁庭组成形式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仲裁机构主任均有权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11.仲裁审理的方式:
不公开审理
1.开庭审理:
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于开庭审理期日,在特定的场所,依照相关程序,对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理直至作出裁决的审理方式
2.书面审理:
是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不设开庭审理期日)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做出裁决的审理方式。
12.仲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争议金额不超过数额标准的案件
2.争议金额超过数额标准的案件,但当事人约定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3.其他合适案件
13.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1.由独任仲裁庭审理
2.进行程序期限较短
3.审理方式更为灵活
4.作出裁决较为迅速
5.准用普通程序规定
14仲裁简易程序的变更P150:
仲裁简易程序进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简易程序编为普通程序。
15.合并仲裁P171:
是指仲裁机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且认为必要时,决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的制度。
16.撤回仲裁申请:
或称撤回仲裁请求,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要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撤回仲裁申请需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需采用书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需在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之前。
4.撤回仲裁申请须出于当事人自愿
17.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
1.仲裁程序终结,仲裁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撤回仲裁申请视同委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再行申请仲裁。
3.当事人以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意味着请求原已成立的仲裁庭恢复行使仲裁权。
18.缺席裁决:
相对于対席裁决而言,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决的制度。
案例分析:
1.案情: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
正确答案:
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
理由有二:
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
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
(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2.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
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
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问: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
此程序是否正当?
为什么?
(1)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