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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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
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他制度规章。
(四)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生公寓按照《广东省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
管理和服务人员均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着工装或带工牌上班。
第三章条件与设施
第八条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达到如下标准:
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
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
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
个别8人间宿舍要逐步改造。
学校应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
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
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九条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拒、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
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
公共区域地面材料为水磨石、地板砖或以上标准,卫生间、洗浴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
每栋学生公寓大院设置有专用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
每栋学生公寓大院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
部分宿舍安装有空调,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配有公用电扇满足学生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与服务包括:
门窗、家具和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
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
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应选派政治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在加强住宿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做好学生公寓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公寓民主管理,协助建立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的学生组织。
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切实做好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技能培训;
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规范各种服务管理行为;
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在公寓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应及时与有关方面协调并设法解决。
第十四条由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过错造成住宿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校处理;
学生在公寓区内因自身行为过错造成集体、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过错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非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工作失责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本规定属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对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属违法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校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公寓经济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协同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学院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章住宿安排和设施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将新生入住宿舍工作纳入到迎新系统进行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按学院、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并在入学通知书中告知。
经过学校批准,可进行必要的学生宿舍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指定宿舍。
需安排住宿的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有关文件和住宿收费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领取寝室钥匙入住;
参军入伍、经批准休学或出国交流一年以上的学生和受到学校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退房手续,并在1周内离开公寓。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统一由学校安排在学生公寓居住。
未经批准,不允许学生到学生公寓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
对个别坚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要耐心劝阻,劝阻无效时,要向其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确因为情况特殊,非要外宿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的外宿申请,按学校的报告制度和承诺制度,经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在《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外宿申请表》上共同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送学生处批准,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要坚决制止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行为。
各院(系)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进行检查,对擅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搬回学生公寓住宿。
凡是拒绝搬回学生公寓居住者,按照同等标准收取住宿费,同时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在学生公寓外住宿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允许到校外租房住宿。
违反者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其外宿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要与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签订住宿协议(未满16周岁的学生需由家长签订),明确双方在学生住宿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学生若对住宿安排有意见,可向学院学生工作机构反映或向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提出重新安排要求,但在未确定重新安排前,不得拒绝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的住宿安排。
对不按规定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私自入住公寓的学生,要追缴住宿费和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寝室钥匙除备用钥匙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保管以备特殊情况需要外,每位住宿学生都应予配备。
学生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
调整寝室、中途退宿或毕业及其他原因离校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还。
学生第一次入住时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配备门锁和钥匙,以后需要更换门锁或配制钥匙的材料费用,由本寝室人员或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可以免费派工安装。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寝室中的床、桌、椅、衣物柜、书架等家具均属国家财产,实行签字借用的管理制度,保证责任到人。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时,应经学生公寓社区管理办公室确认所借用的家具保管状况完好后,再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退还手续和相关离校手续。
若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须填写《学生住房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住房变更手续,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根据公寓住房状况酌情处理。
学生申请变更寝室获准后,须到有关公寓社区办公室办理家具变更手续。
根据需要,经过学校批准,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可进行一定规模的学生宿舍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指定宿舍。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内网络线路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及保证公寓的外观整齐和内务整洁,学生不得私拉乱接网线或网络路由器等设备。
第六章公寓纪律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
每天早上6:
00开门,晚上23:
30关门。
学生公寓实行来访登记和携带行李物件进出检查登记制度,学生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公寓时,要服从值班员的例行检查。
除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学生工作人员和从事有关公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外来探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经同意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按时作息,晚上因故超过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寓时,要持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到值班室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没有携带证件者必须说明身份,经值班员向辅导员或同宿舍学生核实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否则值班员有权视为外来人员拒绝其进入。
严禁爬门越墙进入学生公寓或与值班员无理纠缠,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
值班员没有严格执行本条的,视为失职,屡次批评仍不执行的,予以辞退。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于每周一汇总各宿舍大院值班员登记的晚归学生和其他各类违纪情况报学生处,同时分送各学院。
各学院须及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天)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依据《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晚归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实行全天候供电和晚休自觉熄灯制度。
晚休熄灯时间为23:
30至次日6:
00。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宁静,严禁在公寓区高声喧哗、鼓噪、吵闹、聚众玩牌、打麻将等。
晚上23:
30后应自觉关灯休息,不应开启电脑、音响,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
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息灯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赌博、饮酒、斗殴活动。
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械等违禁物品进入公寓。
值班员或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并有权收缴,同时有责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住宿学生应自觉协助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个人钱物;
午、晚间休息时,应关好门;
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寝室钥匙;
发现失窃,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报警,并尽可能保护案发现场。
第三十条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
违者按违规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公寓区内一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违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未经允许均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
午休或晚22:
00后,均不得在异性寝室逗留;
学生寝室严禁留宿异性。
态度恶劣者,送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不应在公寓大院内骑车,以免影响他人安全。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允许,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公寓大院。
学生的自行车、电动车要在指定地方整齐摆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三十四条学生不得在公寓区经商或进行未经批准的有偿服务;
不得在公寓区进行非法传销、推销活动;
违反规定不听劝告者,除收缴经销商品和清理广告外,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公寓楼内进行生火、烧废纸和在寝室床铺内燃点蜡烛等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严禁在寝室使用煤气燃具。
一经检查发现,予以收缴;
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生公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且易产生安全问题的电器。
对违反规定的,管理人员有权查收违规电器。
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严禁挪用和破坏学生公寓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非消防工作的需要,不得擅自打开消防栓汲取生活用水,违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了保障公寓区内学生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允许学生到楼顶进行活动;
不得在阳台、走廊栏板压顶上、蹲、坐、站立行走,或用重物压晒衣物被服等;
不得在无防护栏的阳台、走廊栏板压顶上摆放花盆或摆放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若发生事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任何宠物,以免伤人或传染疾病。
凡私自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宠物,经管理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者,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有权收缴宠物并报相关学院作纪律处分。
第七章清洁卫生与内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专职保洁员,每天负责对楼道、走廊、楼顶、大院及周围排水沟范围内进行保洁;
每周对公共走廊、楼道进行一次大冲洗或拖一次;
每学期对学生寝室的厕所进行一次清垢;
不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确保学生公寓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四十一条学生寝室内的卫生清洁工作由居住该寝室的学生负责。
学生要保持寝室内的卫生清洁,日常生活垃圾要按政府要求,放置在指定的地方。
积极支持垃圾分类处理,剩饭菜要倒进剩饭盆;
要尊重清洁服务员的劳动,不在公共场所乱丢乱扔垃圾;
要文明住宿和遵守社会公德,共同搞好公寓区的环境卫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每天对寝室内务进行整理。
起床后,应叠好被褥、蚊帐;
毛巾、衣物、鞋袜要整齐摆放;
水桶、漱具要放置在阳台上;
桌面书本要排叠整齐。
要经常开窗透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勤洗衣物和被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预防各种流行或传染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四十三条学生要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的美观整洁,不得在寝室楼道踢球、抛拍球以及脚踏墙壁、涂鸦等污损墙壁行为。
除指定的宣传张贴栏外,公寓任何地方不准张贴、涂画、打钉。
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要负责清洁和恢复费用。
第四十四条要保持公寓的走廊和周围的通道畅通和清洁。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走廊通道或楼梯转台处晾晒衣物、堆放杂物,违者经2次以上劝告,仍然不自行处置的,按废弃物进行清理。
保洁员收集的可回收物品,要及时处理,以免堵塞通道和发臭。
第四十五条学生不能从窗口、阳台、走廊向楼外倒水、抛物;
不能随地吐痰、扔果皮、纸屑;
违者要负担恢复清洁费用,并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厕所要经常冲刷,做到无污垢无臭味;
学生要注意防止厕所、排污管的堵塞。
不得随意揭开地漏防堵盖,掉进便坑的硬物要及时取出。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厕所和排污管堵塞的,当事人或寝室全体成员要承担疏通费用。
第八章水电网络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生活用水每人每年定额补贴40立方米(未安装控水计量装置的学生寝室暂不计收水费,也不补贴);
生活用电按本科生每人每年定额补贴80千瓦时,硕、博研究生每人每年定额补贴150千瓦时。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按标准将寝室实际住宿人数应补贴的水电额度于月底前输入“水电智能计费系统”,保证学生下月正常生活用水用电需要。
学生寝室用水用电超过当月定额的,分别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对学校生活用水用电的收费价格有偿供应。
学生由于超额用水用电需自付费部分,采取预付费后使用的办法供应,同宿舍的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处理好超额用水用电的交费事宜,及时缴交水电费。
第四十八条为了确保学生晚间有充足的睡眠时间,不影响白天的学习和工作,学生公寓夜间实行统一“限电”和“断网”措施,即在晚23:
30至次日早上6:
00启动“限制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装置、由网络运营商在晚24:
00至次日早上6:
30实施断开宽带网络措施。
硕士生、博士生和留学生除外。
第四十九条禁止不经本寝室计量电表或私自接驳公共线路用电。
一经发现,视为窃电行为,按该寝室上季度用电量的双倍收取电费,并责成其赔偿恢复线路的费用,上报学生管理工作部门按违纪违规作相应的处分。
私自乱拉乱接线路而引发事故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宿舍设施报修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明确由学生保管的家具,学生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寝室其他共用的电器设备、供水设施和门窗等设施由寝室学生共同保管,发现损坏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申报维修。
禁止私自拆换、改装公寓的设施配置。
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善损坏的,损坏人或使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寓维修的原则:
属于自然、合理损坏的设备设施,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维修或更换;
属于人为损坏的,损坏人要承担维修费用;
属于公寓统配设备缺损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维修或更换;
属于学生私自加装配备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不负责维修。
公寓统配设备正常维修或更换不收费。
第五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应在报修处明确规定报修的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确承诺维修完成日期。
水电报修要即时响应,其他报修要24小时内响应。
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及时跟进并告知报修学生,妥善处理好维修事宜,保障学生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涉及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以外其他有关单位对公寓设施的维修或保修事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反映和跟进,妥善解决该类保修维修问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后勤〔2014〕21号)、《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广海大(学)字〔2005〕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