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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深爱自己的孩子,希望他们发展的好。
反思我们的教育,在陶冶性情、积累涵养、读书指导实践这方面占多大的比重?
不知不觉中,我们看重的是什么,而忽略了什么?
什么对一个人一生起最重要的画龙点睛的作用?
什么是传承?
不见偏差,将贻误子孙后代生生世世!
一个民族的兴盛重在教育,而我们的老祖宗给后代提供了全方位的做人理念,这是我们每个生长在东方人的幸运。
而教育的重头戏在于教育者的身教。
我们每个长辈成人能在自身的人生道路每个阶段切实做好自己,复兴我们的家族乃至民族指日可待。
读止学精神,悟做人智慧,生命将因学用结合《止学》而超越世间烦恼忧患、恐惧抑郁。
不信,我们都来品读,直至自己的心认为它的确是一部湮没久远的关于人生胜败荣辱的绝学!
这里我郑重地将这部《止学》,送给我可爱的孩子们,真希望你们能静下心来阅读并逐渐感兴趣,哪怕事务缠身,哪怕似懂非懂,也要抽出时间来结合自己的成长实践来认真读一读天赐的好书,也许它会改变你的一生。
《止学》深入浅出,哲理经到,它需要你读一生。
我认定一个读与不读的人的人生,会决然不一样,真的不是神秘化。
我想这部书,只要有一定人生阅历,都会喜欢。
孩子们,我希望你们是务实的,但不希望你们一辈子被事物所湮,希望你们做好自己后代的表率,毕竟将来的世界是更文明美好的,而这世界属于你们和你们的后代!
我相信,你们有条件有能力走到自己人生的至高点。
止学,学无止境!
学无止境
我在里查到:
学无止境,指学习是没有尽头的,激励人们奋进。
它出自清·
刘开《问说》:
“理无专在,而学无止境也,然则问可少耶?
”。
关于学无止境的故事古今中外数不胜数,一个个故事不断地激励和鞭策着我们奋进。
孔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谦虚好学的故事流传千年,家喻户晓。
他曾向郯国的国君请教古代的官名,向周敬王的大夫问乐,向鲁国的乐官学琴,向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问礼,甚至同两个小儿探讨一天中太阳离地球的远近,正是因为孔子能不停地追求知识,他才能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大圣人。
钱学森是大家熟知的科学家。
他有一个习惯,就是每天黎明即起,坚持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科学知识讲座。
对于这点,恐怕许多人都会迷惑不解:
“既然是科学家了,还有必要听科学知识讲座吗?
”然而,我却认为钱老能成为著名的科学家,并为人类做出巨大贡献,除了他有着孜孜不倦,刻苦专研的精神上,玩重要的是他懂得“学无止境”的道理。
还有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有人问他:
“您可谓是物理学界空前绝后的人才了,何必还要孜孜不倦地学习?
何不舒舒服服地休息呢?
”爱因斯坦并没有立即回答他这个问题,而是找来一支笔、一张纸,在纸上画上一个大圆和一个小圆,说:
“目前情况下,在物理学这个领域里可能是我比你懂得略多一些。
正如你所知的是这个小圆,我所知的是这个大圆。
然而整个物理学识是无边无际的,对于小圆,它的周长小,即与领域的接触面小,他感受到自己的少;
面大圆与外界接触的这一周长大,所以更感到自己的东西多,会更加努力去探索。
”
从古到今,像这些学有所成的名人故事太多太多,他们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他们一时成名,而是因为他们一生坚持从不止步。
而相反,历史上也有一些取得一些成就之后,就骄傲自满,不再学习的例子也有很多。
爱迪生人称发明大王,可是他半生的科学态度却非常的傲慢,他认为这个世界上再没有可发明的东西了,就自满起来。
他曾经对他的手下人说:
“不要给我提任何意见!
”因此,爱迪生的晚年就很少有创造发明。
我国古代有个叫江淹的人,年轻时才思敏捷,文笔出众,写得一手好文章,为当时的人所称道。
然而,到了老年之后,他却很少写出好文章,后人戏称为“江郎才尽”。
其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犯“江郎”的错误,比如我自己。
我在三年级前成绩一直处在全班的前几名,我每天都会趾高气扬地上下学,回家作业也不认真做,
整天枕着“骄傲”睡大觉。
到了四年级,课程多了功课也深了,但我仍然耍着自己的小聪明,不认真听课,甚至不写家庭作业,后来成绩一落千丈。
我的大脑里突然堆砌起一大落名言名句:
“学为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活到老,学到老”……这些话早在我很小的时候背得滚瓜烂熟了,但那时我只当成是一句句口号,而现在我才真正地理解到它们的深刻含义。
归根结底一句话,要想让我们的人生有所成就,要牢记“学无止境”四个字!
“学为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从古到今,一些有成就的人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他们一时成名,而是因为他们一生坚持从不止步。
钱学森能成为著名的科学家,并为人类做出巨大贡献,除了他有着孜孜不倦,刻苦专研的精神上,重要的是他懂得“学无止境”的道理。
而相反,历史上也有一些取得一些成就之后,就骄傲自满,不再学习的例子也有很多。
我在三年级前成绩一直处在全班的前几名,我每天都会趾高气扬地上下学,回家作业也不认真做,整天枕着“骄傲”睡大觉。
到了四年级,课程多了,功课也深了,但我仍然耍着自己的小聪明,不认真听课,甚至不写家庭作业,后来成绩一落千丈。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总之,要想让我们的人生有所成就,就一定要牢记“学无止境”四个字。
尊敬的外国语学院第三学生党支部:
近些日子来,我们一直有所听闻有关方永刚同志的事迹。
方永刚,男,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1963年4月出生,1985年复旦大学历史系毕业,同年7月入伍,1992年12月入党,历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军事学博士,现为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理论教研室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技术7级。
如果仅仅是这些,那也就没有什么值得让我们关注的地方。
方永刚同志刻苦钻研、与时俱进,自觉做党的创新理论的深入学习者;
追求真理、矢志不渝,自觉做党的创新理论的坚定信仰者;
不辱使命、甘愿奉献,自觉做党的创新理论的积极传播者;
师德高尚、知行统一,自觉做党的创新理论的模范践行者。
就是这些优点让我们注意到了他,并且体会到了:
生有所止、学无所息。
学习方永刚,不是仅仅是因为他一直与党的思想保持同一高度,也不仅仅是因为他为党的先进理论的宣传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学习他,是因为欣赏他带病连熬3个通宵撰写了1万多字的文章《论长征精神的时代价值》的精神;
是因为钦佩他在癌症化疗期间坚持研究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从医院回到学院为学员们上完他的最后两节课的责任感;
是因为崇拜他不停地学、不停地写、不停地讲,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创新理论的毅力。
作为一个教授,也许他为自己的职业鞠躬尽瘁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他这种与病魔顽强斗争,坚持自己的工作、理想、操守与信念,他对自己的极限进行不断的挑战的精神是我永远不能忘记也值得我学习的。
先不说人应当活到老学到老,就先从学生的身份谈起。
作为一个学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学习。
而我们应当从方永刚同志身上学到这一点,将其用到我们平时的学习生活中。
怀着这样一种坚忍不拔的精神,我们才能做好我们应当做的事和想做的事。
另外,我们也应该学到
外国语学院英语0606班戴园园
xx年年6月10日
竞业避止,“利剑”还是“鸟笼”?
从企业主的角度,“竞业避止”无疑是保护企业利益、打击不正当竞争的一把“利剑”,但从员工角度,它却成炒一只关押人才的“鸟笼”,让向往蓝天的翅膀“饱受羁绊”。
让我们先看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纪某曾是北京某电脑软件公司的游戏软袋子年设计人员。
1998年2月,离开公司一个月后,前得意忘形深圳某公司,继续从事游戏软件设计工作。
不久,软件设计成功,并在报纸上登文宣传。
原公司重知此事后,认为纪某违反了当初在劳动合同第40条中的约定:
“乙方(指纪某)保证,在离开甲方(指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再到甲方同行业的其它商业机构就职。
若乙方违反本项保证,则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且向甲方支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为此,电脑公司于1998年11月以纪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理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提出了促裁请示:
要求纪某向公司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案例二:
乔某于1998年10月到民营计算机网络公司工作,任公司程序开发部副经理,主管公司程度开发工作。
双方在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时,还签订了公司制订的“竞业避止”(保密)协议。
协议第三条规定“乙方(乔某)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乙方违约金,此外,还需视其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支付公司相应的赔偿金。
为了对乙方所承担的竞业避止承诺予以经济补偿,甲方每月向乙方额外支付xx元特种补贴至合同终止”。
xx年3月,乔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
xx年4月,乔某外资计算机公司搞程序设计工作。
5月,原公司诉乔某违约,提请劳动争议促裁。
案例三:
xx年8月,北京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北京金益康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
金益康)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金益康方面认为,原开发部经理张某、市场部经理王某离开金益康后,利用其掌握的技术为益康世纪软件开发了与gpms功能相同的人事信hrpxx。
,并向金益康原用户及待开发的用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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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类因员工跳槽、离只而引发的官司并不罕见,更多地罗列没有意义。
当案件发生时,人们往往关注于对彼时、彼地彼人的处理,但是对事件背后更深层次诱因的探讨似乎并未给更多的重视。
可是,当类似问题一再发生时,每个企业和客理者以企业员工,不能不问:
如何避免不愉快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
劳资双方如何能做到“好说好散”?
“竞业避止”浮出水面
古人云: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俗语也有云:
树挪死,人挪活。
这些都在鼓励人们大胆地走出去、流动起业。
而市场经济的表现之一便是高频率的资源流动:
流、物流、资金流,还有“人”流——人力资源的流动。
信息时代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取决于人力资本的竞争,掌握关键技术的核心人物往往成为主宰
企业命脉的“杀手镜”,如何“搞掂”这类人也总是成为老板们心头“永远的痛”/。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要知道分手总是难免的”。
那么,当员工离开企业时,是全方位封杀,还是扶上马送一程?
如何既保护企业利益,又维护员工的权益?
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又不至于造成垄断?
所有这些,急需可操作的“竞业避止”法规出台。
什么中叫“竞业避止”?
职工跳槽时,如何与企业签订“竞业避止”条款?
竞业避止,亦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形式的条款。
较完整的说法是,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
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原单位竞争对手的聘用,不为原单位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服务必服务,不聘用单位的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原单位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是聘用等。
因此,竞业避止实际上是包括在原单位期间的避止和从单位职后的避止。
合同签订的时间可以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即雇主与主雇员签订雇佣合同之处,合同作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存在,或者作为独立的保密协议中的特种条款存在。
这种竞业避止合同要规定的是雇员在职期间、离退休之后不得有规定的与雇主竞争的行为。
合同签订的时间也可以是劳动关系结束之时,即雇主与雇员结束雇佣合同之时,这时竞业避止条款存在于劳动合同后的保密协议之中,规定的是雇员在离职之后不得有规定的与雇主竞争的行为。
关于竞业限制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西方一些国家起步较早,也比较明确。
如:
瑞士《劳动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中对竞业限制合同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我国,按公认说法,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应该是国内最早涉及相关内容的法规,它首先提出:
“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在(1997)317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
“竞业限制”,文件第七项规定:
“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秘密协议中,与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调,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广东深圳市1995年11月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1997年7月发布的《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里对竞业限制合同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协议必须单独签定,并确定了应具体写明的合同条款等内容。
尽管走得有些艰难缓慢,但毕竟是“我们每天都在进步”。
谁支持?
谁反对?
社会公从对竞业避止的认可度如何?
零点调查公司曾就“要不要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实行竞业避止”这一话题在网上进行了调查,结果是:
31.2%的人支持,51.1%的人持反对态度,17.7%的人感到难以判断。
接受零点调查网上访问的407名人士中,85%的人在21~25岁之间,65%的人是普通职员。
调查结果显示,如果站在企业老板的立场上,会对“竞业避止”给予较高的支持度;
而站在非老板的立场上,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表达的支持度均较低。
在假设自己是一家企业老板时,64.4%的人担心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会因人才流失而流失,从而表示支持建立“竞业避止”规则。
“竞业避止”的支持与反对者双方各执其辞:
反对者主要出发点是保护人才,92.3%的人认为“一个人的知识范围、事业高峰期有限,竞业避止必然会造成人才的浪费”;
而支持者更多从企业利益出发,85%的人认为“竞业避止”可以使跳槽者有所顾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利益,82.7%的人认为避止规则可以防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在兼顾人才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情形下,很少有人完全反对有限的竞业避止,争议主要集中在限制的范围。
在限定确有重要保护理由的领域、适当的期限,有充分的事前协商并形成协议的基础上,“竞业避止”规划的合理性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基础。
“察己可以知人”,我们扪着胸口问问自己,如果你是一个“知本家”,当你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人为限制在若干年内不得使用,你被屏蔽在这个社会之外,你是不是觉得不能接受乃至愤忿?
如果你是一名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老板,当你的员工“恃宠而娇”、“物以稀为贵”,四处跳槽给你的企业带来生存压力时,你是不是疾呼:
这世界的“王法”哪里去了?
从企业主的角度,“竞业避止”无疑是保护企业利益、打击不正当竞争的一把“利剑”,从员工的角度,这却成为一只关押人才的“鸟笼”,让向往蓝天的翅膀“饱受羁绊”。
所以,无论是支持者的意见,还是反对者的理由,都是可以理解的。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进行具体操作才能让法律、法规的公允性得到充分体现。
双刃剑:
权利和义务同存亡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先生关注“打工者”权益已久,在谈到“竞业避止”条款时,他态度鲜明,他说:
“我国《刑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竞业避止却不置可否。
如果说竞业避止是因推定员工可难支泄露商业秘密,给其造成利益损失,才对其法定权利进行人为限制的,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种推定毫无道理。
之所以说它毫无道理,是因为这种推定的核心理想有认识上的原则性错误。
套用一个刑法学上的说法,其实际上就是“有罪推定”:
你怎么能够对一个仅仅是可能具备“犯罪条件”,哪怕还具有犯罪动机,但就是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人,通过权利限制的方式进行惩罚呢?
对于员工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根本上讲,竞业避止是为了保护企业及企业主的利益。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孔祥俊博士说:
“正因为它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职工的择业自由,对此类协议必须严加控制。
企业要求员工承担义务时必须给予补偿,竞业避止的业务范围和时间必须适当,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不能损害职工的正常生活。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这是现代社会尊奉的行为规则。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往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此原则更是被广泛采用()。
在国外一般情况下,竞业避止是在原单位向跳槽员工支付“不竞争津贴”的前提下实现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竞争,就必须保证该员工在此期间的生活费用,因为有些员工可能困此而面临失业的危险。
同时,不竞争的期限不能过长,现代科技发展很快,一个员工离开原单位后一段时间,其所掌握的知识即使在其他单位应用,对原单位也不会造成威胁,因此对不竞争的期限应合理测算。
所以,签订竞业避止协议是存在两个前提的,一是此协议并不是同每一个员工都签,而是同单位中比较重要岗位的人签,同时根据该岗位的重要性向其发放不同的“不竞争津贴”。
再者,签定此协议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且客观上也能起到此作用。
只有这样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署的竞业避止合同,才不会违背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原则。
回到文中开头提到的案例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做出裁决认为,该电脑公司无权要求纪某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因为公司从未履行向其承诺的支付特殊津贴的义务。
当然,从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给了“补偿”,跳槽者却不遵守协议,那法庭相见,被官司必输无疑。
比如文中开头提到的案例二。
立法之路:
说时容易做时难
竞业限制合同是一种契约,那么也应体现自愿、公平、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一般合同原则,但是因其标的特殊性,还应体现劳动法中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的原则。
因此,对竞业限制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以确定,如对限制期限的限制和补偿的给付等。
作为劳动者个人,“竞业避止”对劳动者择业权有着很在限制,专家建议:
在签订竞业避止条款时,劳动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签订此协议时,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否则此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二,竞业避止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不应超过3年;
第三,竞业避止条款中应约定用人单位因限制劳动者择业而需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在择业受限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
第四,当与竞业避止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在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再具有实用性,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避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时,竞业避止条款应自行终止。
虽然竞业避止是在双方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
虽然它只是针对少数的人来签订的,这部分人大多为单位的高级职工,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实力可帮助他们在签约前对单位的情况作较充分的了解,对自身的利益作审慎的衡量,对经济补偿提出合理的要求;
虽然合同的形式给双方*来权衡自己的利益,但是,平等与自愿总是相对的,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里,用人单位在合同的订立中,习惯性地处于一种可选择的优势地位,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工作的需要,在所谓自愿的前提下订立不公平的合同,甚至据此来限制人才流动,抑制自由竞争。
因此,竞业限制合同需要法律予以确定的同时,也呼唤法律的不断规范来扬长避短。
摘自《中国人才》xx.7.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