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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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协议Ⅰ》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强调银行风险的监管。
它代表了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发展与演变的重要标志。
作为发展中国家,《巴塞尔协议Ⅱ》的制定与实施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及国际业务操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资本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促使世界银行业的格局悄然发生,从而使巴塞尔资本协议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Ⅲ》,从而使银行业资本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细化。
我国也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和国内自身经济金融状况提出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形成中国资本监管的新框架。
因此,本论文首先从巴塞尔协议Ⅲ的基于其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就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影响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新框架的对策。
第二节我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
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1996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该办法参考了1988年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但在结合中国国情时,在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
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尽管采取不同监管模式,但同样较好地实现了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以及降低系统风险等三个监管目标.而反观采取集中型监管模式的我国资本市场,其建立和发展的历程虽然较短,但与美国早期资本市场无法律约束情形不同,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自始就伴随着,但资本市场危机也依然不时存在,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频频发生上市公司造假事件,无一不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体制不完善,使得资本市场运行安全性、效率性均不高。
第二章巴塞尔协议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一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监管资本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增强了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的冲销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存款人,降低银行清算破产的概率,并且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
银行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监管的理由在本质上都是由于市场机制失效,需要由政府主导、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规则,实施监督检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只注重量的方面,因为对量的方面的监管可能带来虚假的安全感,比如某家银行的资本是充足的,但它仍然是脆弱的。
因此,必须要关注资本的质。
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要贯彻的四项原则是:
第一,监管当局应根据银行的风险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
第二,银行应参照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率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战略;
第三,监管当局对上述两项原则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状况及早进行干预。
贯彻这四项原则的总精神是以资本去约束资产,注重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关注资本消长的过程,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ratio):
是指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一定信贷规模下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该比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资本充足率作为考核商业银行经营资本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大小,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多变的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进步的过程中是不容易准确预测的。
而资本金的多少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还可以应付偶发性风险,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清偿能力,从而维护了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二是一家好的银行不仅要谋求自我发展,更要有充分的自我约束,资本充足率正是这种约束,也就是说,一定规模的资本金只能经营一定规模的业务量。
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现状
目前,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基本覆盖《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从2010年银行半年报数据来看,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150%,都已大大超过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我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14家上市商业银行于2010年6月30日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如表1所示:
表1《巴塞尔协议III》框架我我国上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单位: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银行
普通股
股本盈余
经监管调整后的“核心”一级资本
总风险加权
资产“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率
工商银行
334,019
107,771
390,725.5
6,698,521
5.83%
建设银行
233,689
90,210
309,163.5
5,631,234
5.49%
中国银行
253,779
72,567
285,942
5,606,587
5.10%
交通银行
152,800
56,926
108,901.5
2,149,110
5.06%
中信银行
39,033
37,278
66,760.5
1,358,402
4.91%
民生银行
22,262
24,238
60,575
1,135,769
5.33%
招商银行
21,577
31,301
46,814.5
1,350,084
3.47%
浦发银行
11,479
34,224.5
35,717
1,050,821
3.40%
兴业银行
5,992
14,349
38,632.5
881,128
4.38%
华夏银行
4,990.5
38,063
19,339.5
491,777
3.93%
深发展银行
3,485
13,500.9
16,506.9
413,928
3.98%
北京银行
6,227.5
15,543.56
21,016
289,636
7.25%
南京银行
2,387.7
6,121.6
8,094.9
109,375
7.40%
宁波银行
2,500
3,896.9
6,370.6
114,769.9
5.55%
数据来源:
各商业银行2010年半年度报告。
从上表来看,我国14家上市银行中,有9家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要求,占我国全部上市银行的64.28%;
有3家银行达到了过渡期限第一阶段有关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3.5%最低要求,占全部上市银行的21.42%;
仅有招商、浦发两家银行未能达到这一过渡期的最低监管要求。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银行总体上比较安全,因为其良好的资本状况主要得益于我国银行业长期的高利差环境。
所以,《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改革短期内对国内上市银行的影响非常有限。
但是,长期来看,我国上市银行依然面临较大的挑战。
一方面,资本消耗型是我国银行业的典型模式,对资本的补充要求很高;
另一方面,未来高利差环境的改变可能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在经营上高度的同质性也可能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导火索。
因此,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因为严格资本监管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行为及再融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问题
随着金融危机后对《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修订的步伐加快,银监会围绕资本充足率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上有银行的资本监管将日趋严格。
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但分化明显,且有下滑趋势。
目前,我国上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达到了最低标准,但分化明显,未来三年的资本充足率预期逐渐向好。
由于上市银行总资产超过了我国银行业的55%,同时上市银行具有相对便利的补充资本渠道,其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能更好地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收到资本约束影响的状况。
例如,2010年8月23日,建设银行发布了2010年半年报,再加上之前已经发布中报的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这6家银行,2010年上半年中国7家上市银行半年报资本充足率如表2所示:
表22010年上半年中国7家上市银行半年报资本充足率
建设银行
实现净利润
707.41亿元
30.08亿元
88.66亿元
11.97亿元
106.85亿元
203.57亿元
132.03亿
元
同比增长
26.76%
80.57%
20.23%
49.53%
46.02%
30.67%
59.80%
11.68%
10.57%
10.77%
11.59%
10.95%
12.17%
11.60%
核心资本充足率
9.27%
6.49%
8.32%
10.53%
8.26%
8.94%
8.05%
资料来源:
各银行半年报。
从2010年半年报来看,这7家上市银行整体的盈利能力依然不错,但银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隐忧,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呈现出了普遍下降的趋势。
虽然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尚未能满足最低监管要求,但其未来仍有持续的资本金补充压力。
因此,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及再融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2、面临的资本约束压力不断增大。
在资本管理方面,2009年8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尤其是附属资本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具体体现在:
一是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
二是发行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等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三是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等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的相关债券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
四是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中,全额扣减的冲击性太强。
第四章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现状相关对策建议
一、对资本要求提高的改进
(一)资本质量和规模要求的提高
此次金融危机揭示出现行资本监管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现行的8%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不能弥补银行目前面对的各类风险和一级资本质量下降的问题。
因此,提高资本质量和规模的要求已经迫在眉睫。
(二)流动性监管地位的提升
对于在金融危机中被忽略的表外业务和证券化业务中潜在流动性风险的测量,同时利用压力测试的方法对危机中流动性风险进行准确的把握
(三)风险衡量模型的补充与改进
二、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
(一)监管覆盖面的扩大
金融机构通过结构性投资工具和衍生产品对监管的逃避是造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到日益重要的流动性风险,再到新型的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实现清晰的监管边界和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完善对不同种类风险的监管。
(二)激励机制的改进
薪酬政策的设计不仅应该避免对不合理的风险承担提供激励,更应该在薪酬决策中充分考虑风险管理,实现薪酬发放、风险度量和风险结果在目标上的一致。
这就对公司CEO及其他相关董事会成员在风险管理和薪酬机制决策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三、信息披露要求的完善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透明度:
一是关于资本质量,要求一级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
二是对流动性风险的状况,要求定期公开披露其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三是对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
四是对银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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