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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概念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

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

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

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包括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和合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非法交易。

非正规金融除了包括民间金融(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外,另一部分就是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及正规金融机构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的不合法的金融交易。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

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可以说,我国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的机构和组织(即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国家信用的担保,比如说,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信用的机构,因为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对其经营的干预及经常的整顿,已经变异为官方金融的形式。

所以,可以认为,目前的民间融资实际上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

它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

“民营”金融只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民间”金融涉及到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

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

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

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

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

按两阶段划分方法,民间借贷有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和集资形式;

民营金融则包含信息公司、互助基金会、当铺、标会和地下钱庄等模式。

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二)现状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

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

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严瑞珍,刘素贞,2003)。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张锐,夏学良,2002)。

温州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金融。

苍南是温州市民营企业较发达的县之一,2001年,该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构成中,民间借贷占45%,个别企业可高达50%以上,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仅占20%。

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

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的总量将超过10000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张军,2002)。

然而,相对于巨大的民间资本规模,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并不大,据有关估计,我国民间金融总量大约在3000亿元,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王维强等,2003)。

这也说明,我国的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真正的民营银行迄今为止还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进入银行业的资本都是以参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银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一家是民间资本控股的。

我国目前正在由徐滇庆教授组织的5家民营银行的试点研究工作(这五家民营银行是:

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参与试点的企业包括:

东宇集团、申达集团、丰嘉集团、志高空调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等),已进行了几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虽经过多次研究和提请银监会批准,但至今没有一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所以说,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还处于边缘地位。

民间金融在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非法金融组织从事着大量的非法交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

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试办以来,由于政府的支持,在全国发展很快。

到1992年底,全国己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乡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

1992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比1991年增长65%,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8.5亿元,比1991年增长75.5%(严瑞珍、刘淑贞,2003)。

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合作金融形式,有效地支持了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一度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村级组织的“钱袋子”,受到行政干预,乱支乱用,造成严重亏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不得不下令将其关闭。

另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中国地下钱庄目前控制的资金保守估计也有上万亿元,仅近年来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的黑钱就高达2000亿元,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2%。

私募基金总额则已超过8000亿元,一级半市场上也有数百上千家所谓的“拟上二板(创业板)企业”的股票以变相公募的方式进行私募(刘惠好,2003)。

大量的资金没有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并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正因如此,民间金融屡屡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对象。

1998年是中国的金融风暴年,轰轰烈烈地搞起为“整治三金三乱”的金融业整顿清理工作,农村的互助合作会、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成了非法金融机构和整顿的对象。

长期以来,我国打击和取缔地下金融活动的工作从未停止过,但民间金融活动因民间资本强烈的扩张冲动从未因此而中止。

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1)越是资金供给不足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越快。

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少,农民贷款难)相对城市发展快,沿海地区(民营企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得不到满足)相对中西部地区发展快。

(2)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利率下降,并有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

以民间金融最活跃的温州为例,以往,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是一分左右,也有少量在八厘或一分二、一分五之间,温州实施利率浮动改革后,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从以前的一分降到八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了六厘,大大低于前些年的水平。

同时,民间金融有萎缩的趋势,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企图以较小的利率损失换来较高的资金安全。

(3)旧的形式不断消失,新的、更高级的民间融资形式不断产生,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

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批民营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刺激了新的地下金融形式的发展,各种标会、地下钱庄的地位下降,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快速滋生。

这些新的形式可以在更大范围、以更快的速度,获得更多的资金,以满足民营企业大量的资金需要。

二、民间资金需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的民间金融源于金融抑制,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所自发产生的。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樊纲,2002)。

在温州这个民间金融发展最早、最快的地方,正是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据统计,1998年温州国有部门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6%,但贷款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同时占9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部门所得到的融资不超过7%,整个官方金融系统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在内,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比例,1990年为3.9%,1991年为3.87%,1994年为5.1%,1995年为5.49%。

1998年为6.87%。

目前,温州民营企业国内生产总值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95%以上,但在传统的金融制度下,温州民营企业很难从合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支持(程雷,2004)。

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抑制状态催生了民间金融。

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民营企业向国有金融机构融资难1、国有金融机构战线收缩。

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的压力下,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

一些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而保留一定贷款审批权的基层行为数甚少且权限较小。

即使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农业银行,也从农村地区撤离,把重点放在了大型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上。

经济愈是落后的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权限就愈小。

在经济欠发达县(市)的乡(镇)一级已基本上很难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了,农村地区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十分困难。

2、体制冲突。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的国有专业银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以金融的形式来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1985年拨改贷,原来由财政支出的投资改由银行支出,实际上,银行充当了财政的出纳。

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国有银行直接对国企服务,两者互为存在的条件,都是国家的,盈利与亏损概由国家负责。

国有专业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后,虽要求其自主经营,不受政府行政干预,由于存在体制的惯性,加之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关系(大量坏账、呆账、呆滞贷款)及银行与地方政府长久以来形成的合作关系,一时难以切断,加之,中央政府考虑到发展与稳定的各种因素,并没有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兜底的做法,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仍是“一家人”。

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情有独钟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一旦贷款收不回来,国家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责任人有侵犯国家财产、受贿、金融诈骗等嫌疑。

在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多次核销、企业债转股、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多次注资之后,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

中央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只对国有企业造成的亏损负责,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无所顾及,但对非国有制企业的贷款,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给予的尚方宝剑,是不敢有所作为的。

这就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上的冲突,它使非国有企业在向国有银行机构融资时受到歧视。

3、成本高。

国有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单笔贷款数额小,成本高。

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优势,而且风险小,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与中小企业打交道。

即使有大量的存差,也不愿意主动向中小企业营销。

4、征信体系滞后。

中小企业由于起点低,资信差,大部分不能向银行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有的不曾向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大部分根本就没有资信记录,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所以,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资质都无据可查,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自然不敢向其发放贷款。

(二)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以官方金融为主的体系。

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是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质。

我国金融资产80%集中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且还不断发生非国有金融部门的资源向国有金融部门集中的趋势: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在基本保持原有所有制结构的前提下,原城市信用社被重组为有政府投资并控股的新的准国有机构——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1996年行社分家后,信用社向合作金融的方向发展,但2003年改革试点,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补贴50%并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化解历史包袱,说明中央政府对其经营亏损负责,农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可以说,在我国,凡是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具有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如浙江曾有三个私人钱庄领了营业执照,而后又被取缔;

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了;

民生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采取了官办金融的经营机制;

五家试点民营银行迟迟得不到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

而被称为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的浙商银行2004年7月底试运营,但浙商银行重组过程基本上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其董事长内定为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行长是人行杭州分行行长,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

如此等等,说明办民营金融步履艰难,在我国没有合法地位,尚无其存在的空间。

但凡得到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都成为官办金融机构。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难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不仅间接融资难,直接融资更难,股票市场所占份额小,发行债券尚无先例。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以股票融资为主的市场,而股票发行最初是作为解决国有企业资金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

虽然近年来,管理层摒弃了限制民营企业到主板上市的做法,但入市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扩张较快的民营企业集团才直接或间接地挤进“主板市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这种渠道直接融资。

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民营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为11.84%。

其中,直接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59家,通过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为80家,上市民营企业总股本占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仅为6.76%(刘惠好,2003)。

可见,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十分有限,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不相称。

2004年6月,我国开放二板市场,首批有38家进入,容量相对较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要求,而且,二板市场进入条件也相当苛刻,许多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

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由于其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停停走走,没有形成气候。

三、民间资金供给:

私人财富资本化的必然出路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私人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引起的社会金融流量事实上已经成为了金融业务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而我国现有的金融组织大多存在着创值能力低或风险太大的问题,资金回报率低,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

2002年9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84139亿元,我国民间资本(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至2003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月末余额为9.81万亿元(文琼,2003)。

而我国居民在储蓄投向方面的选择非常有限,居民储蓄在正规金融领域大致有两方面投向:

第一,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

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

第二,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的投资。

许多居民不愿接受这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赵峰,2003)。

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第三条渠道,即投向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抬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

这种投资的风险介于前两类投资工具之间,而收益明显高于第一类,相对来说,风险小、收益高,因而被许多居民所接受。

可以说,民间金融是投资者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

如前所述,我国民间资本还蕴藏着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亿元的民间金融总量,相对于8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和12万亿民间资本来说,现有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将民间资本充分激活(刘惠好,2003)。

因此,改变金融抑制状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让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合法化,由民间金融形式发展为民营金融形式,是抑制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寻找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

其主要途径有:

(一)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

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涉及许多公众的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为正式金融机构尚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融通资金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它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业务活动也不受有关部门监督,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

因此,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予以正式化,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非正规金融的循环信用体系(相当于我国温州地区的金融会),作为一种村民自助的资金组织形式,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台湾地区等,虽然具体的形式及作用有所不同,但其都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困难。

它之所以有成长的土壤,就是因为农村地区的商业金融机构没有利润,没有金融组织愿意留在农村地区,只有这种合作组织能把资金留在农业和农村。

如孙大午集资案,作为一个大型的民营企业,遇到融资困难,向当地农民集资,支付了相对较高的利率,他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他向农民融资,没有损害农民利益,而且深得农民的信任,他所采取的集资形式完全应当得到政府的认可,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益尝试。

但因为他的集资没有办审批手续(申办手续也不可能被批准),所以是不合法的,孙大午本人被判有罪。

这样,人为地切断了资金供求平衡的纽带,影响了资金的合理配置。

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民间金融组织。

对于这种有益的资金组织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

最近,有消息说,央行和银监会正在起草一个条例,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农民互助合作形式的金融组织建立。

因此,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将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

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目前,江苏无锡、江阴、张家港三市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吸纳了大量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一条道路。

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更多的有民间资本参与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银行。

(二)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我国的银行,按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排队,划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4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地方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112家)和合作制金融组织(城市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2004年数据—笔者注)。

国有商业银行在1997年时的市场份额,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总额的88.92%,利润占银行业利润总额的41.92%,存款占同期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73.38%,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69.57%(邹月新,2003)。

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加起来才3万亿元,还没有建设银行一家的资产规模大(国际金融报,2003-11-10)。

可以说,在金融业,我国仍由政府和政府官员控制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没有摆脱行政控制的计划经济模式。

国有金融的市场过渡进入、民营金融被挤出的特征明显,与中国经济市场化、多元化的发展反差突出。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

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手段。

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规模与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

银行监管部门虽对发展民营金融顾虑重重,但对正在筹建的渤海银行,银监会提出的六条要求,可以看作是对民营银行的一种规范。

这六条要求是:

一是新设银行法人机构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所创新;

二是必须能控制住关联交易和关联贷款风险;

三是政府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是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五是银行应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是银行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和风险管理约束机制。

(中国金融家网,《金融观察专题》,2004-06-02)。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同时,我国的金融改革有着体制复归的倾向。

一是对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改造中的政府包办行为,使其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

二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如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由政府控股,由政府官员控制,甚至像浙商银行这样标榜为民营银行的股份制银行也由政府官员出任主要职务。

三是新成立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呼声不断,如中小企业银行,科技银行等,各地区、各部门对办银行扶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跃跃欲试。

四是贷款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很少吸纳社会资金,承担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所以,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必须从思想上改变政府包办的观念,真正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而不是在碰到某些问题时马上就想到由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最后积累的问题还得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解决。

这样,就会增加改革的成本,降低改革的效益,延长改革的时间。

(三)发展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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